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十三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黔农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发〔2019〕59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市(州)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统计汇总等。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

皮大麦、裸大麦(米大麦、元麦、裸麦、青稞、米麦) 裸燕麦(莜麦、铃铛麦、玉麦、油麦)、皮燕麦 玉蜀黍、大蜀黍、棒子、包谷、包米、珍珠米 黏玉米
包米面、棒子面 玉米渣 红粮、小蜀黍、红棒子
谷子 粟米 稷子、禾稷 薏米仁、薏苡、六谷子、草珠子、药玉米、回回米 糜子 大黄米、黄米、软黄米
粮 食 类
蛾眉豆、眉豆 狸豆、虎豆或狗爪豆 多花菜豆、大白芸豆、看花豆、大花豆、龙爪豆、荷包豆或大白 云豆 红小豆、赤小豆、红豆、小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5日附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产品类别序号产品名称别名一种植业产品粮食类1稻谷2糙米3大米4小麦5大麦皮大麦裸大麦米大麦元麦裸麦青稞米麦6黑麦7燕麦裸燕麦莜麦铃铛麦玉麦油麦皮燕麦8玉米玉蜀黍大蜀黍棒子包谷包米珍珠米9鲜食玉米10糯玉米黏玉米11爆裂玉米12甜玉米13玉米面包米面棒子面14玉米糁玉米渣15高粱红粮小蜀黍红棒子16高粱米17高粱面18粟谷子19小米粟米20稷稷子禾稷21稷米22薏仁薏米仁薏苡六谷子草珠子药玉米回回米23荞麦24黍糜子25黍米大黄米黄米软黄米26粮用蚕豆27粮用豌豆28粮用扁豆蛾眉豆眉豆29粮用黎豆狸豆虎豆或狗爪豆30粮用红花菜豆多花菜豆大白芸豆看花豆大花豆龙爪豆荷包豆或大白云豆31粮用赤豆红小豆赤小豆红豆小豆32粮用白小豆33粮用绿小豆34粮用芸豆去荚的干菜豆和干四季豆35粮用绿豆36粮用爬豆37粮用红珠豆38粮用禾根豆39粮用花豆40粮用泥豆41粮用鹰嘴豆桃豆鸡豆鸡头豆鸡豌豆42粮用饭豆43粮用小扁豆滨豆鸡眼豆44粮用羽扇豆45粮用瓜尔豆鸽豆无脐豆树豆柳豆黄豆树刚果豆46粮用利马豆莱豆棉豆荷包豆皇帝豆玉豆金甲豆糖豆洋扁豆47粮用木豆鸽豆无脐豆树豆柳豆黄豆树刚果豆三叶豆千年豆油料类48大豆49花生50芝麻51油菜籽糖料类52糖用甜菜53甜叶菊蔬菜类54番茄西红柿洋柿子55樱桃番茄56树茄57茄子茄瓜吊瓜矮瓜落苏茄包58辣椒小青椒番椒海椒秦椒辣茄大椒辣子59甜椒大青椒菜椒柿子椒60黄秋葵羊角豆补肾菜秋葵荚芙蓉葵61酸浆红姑娘灯笼草洛神珠62黄瓜王瓜胡瓜刺瓜青瓜63西葫芦美洲南瓜角瓜葫芦瓜搅瓜番瓜64节瓜毛瓜毛节瓜水影瓜65苦瓜凉瓜哈哈瓜癞瓜金荔枝66丝瓜布瓜天罗瓜天丝瓜天络瓜67线瓜68蛇瓜蛇丝瓜印度丝瓜蛇豆69瓠瓜瓠子扁蒲蒲瓜夜开花葫芦70冬瓜东瓜枕瓜白冬瓜71南瓜窝瓜倭瓜番瓜中国南瓜饭瓜72笋瓜印度南瓜玉瓜北瓜73越瓜梢瓜脆瓜74菜瓜蛇甜瓜75佛手瓜拳头瓜隼人瓜万年瓜菜肴梨洋丝瓜菜苦瓜合掌瓜76豇豆长豆角带豆裙带豆77菜豆四季豆78食荚豌豆79四棱豆翼豆80扁豆娥眉豆眉豆沿篱豆鹊豆81刀豆大刀豆刀鞘豆82菜用大豆毛豆枝豆青豆83蚕豆胡豆罗汉豆佛豆马齿豆84豌豆青元麦豆85莱豆利马豆棉豆荷包豆皇帝豆玉豆86黎豆狸豆虎豆狗爪豆87红花菜豆龙爪豆荷包豆或大白云豆88荷兰豆软荚豌豆甜荚豌豆89黑吉豆90刺槐豆荚角豆荚91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黔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四章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与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修改为“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内容”,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
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科技、民宗、医保、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省食用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机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持有有效证照,开展销售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八)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一)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三)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四)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五)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六)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前款一、二、三、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2•【字号】黔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第四章粮食收购服务第五章粮食收购监管第六章附则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池报废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池报废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黔农发〔2013〕90号
•【施行日期】201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
气池报废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户用沼气管理,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池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户用沼气池报废管理,每年11月底前将拟报废沼气池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省农委(生态能源处)。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17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农水局、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切实做好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经研究,决定对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2017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各督导小组每月督查1次,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导小组与督查地区联系。
二、督查范围(一)对248个未达环保要求养殖场、36件(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示范场实行全覆盖现场督查。
(二)督导小组每月现场督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特区)和6个养殖场(户)。
三、督查内容(一)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组织部署、督促检查、指导服务、舆论宣传等情况;2、248个未达环保要求养殖场整改推进情况;3、36件(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整改推进情况;4、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5、《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整改“两增三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和《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