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7年11月19日发布的公告,现就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办法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8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于7月23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
(四)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65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11.24【实施日期】200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4]165号 2004年1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资格授予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求,确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2月4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2022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2022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根据《司法部关于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未在网上填报信息、交纳考务费的,现场确认时不予受理。
(一)网上报名和交费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6月25日24时。
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交纳考务费220元,逾期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1、时间:7月6日—7月15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2、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文化馆二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11号)。
3、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所填报的户籍地应当与提交的户口簿户籍地一致。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二、考点组的选择三、准考证报名人员经现场确认后,当场领取准考证主证。
8月20日起可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请详见《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五、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成绩发布、资格授予详见《司法部关于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此外,我们编写了《2022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常见问题解答》,对报名人员关心的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汇总,报名人员可登录本网站查阅。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

(4)嘉奖令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概括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及简要评价, 这也是发文的依据和目的。第二部分写 命令事项。这部分是嘉奖令的主体,写 明对有功人员嘉奖的办法,要求用语准 确,文字简洁,叙述条理清楚。第三部 分是结尾,提出希望和号召。
4.命令的签署和日期。命令可签署领导机关 名称或领导人姓名。凡签署领导人姓名者,必 须标明该领导人职务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主席 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总理 温家宝”。署名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发布命令(令)的年、月、日,写在签署的下面; 也有的命令(令),在标题下注明发布时间。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 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 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 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 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 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 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 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 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 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 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 展。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 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和质量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 的密切结合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司办通[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公务员法律法规
2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
11.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998年颁布
12.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
2.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颁布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4日颁布
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颁布
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颁布
13.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7.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颁布
1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颁布
19.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01月04日颁布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司法部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司法部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3.06.18【实施日期】2003.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一)报名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
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具体为: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二、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得知,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事项如下:应试人员达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7年11月25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7年12月15日至29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5日至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件原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三)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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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
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
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合格分数线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