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补贴和反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在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现状,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出口补贴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进口的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问题。
据WTO统计,从1995-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的73%。
截至2005年10月的统计,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虽然美国和欧盟还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已经率先修改了其国内反补贴法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可见,我国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进口国同时具备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产品。
不久将来,反补贴案件有可能会接踵而来,对我国外贸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补贴和反补贴的界定在经济学界,首先将出口补贴问题引入著述始于1776年,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五章中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
现在,我们把出口补贴界定如下:出口补贴又称为出口津贴或者出口奖励金,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为了降低出口商的价格或者帮助出口商占有市场份额,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某种出口商品向出口商或生产者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由此可知,做出出口补贴行为的人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商,政府对国内厂商实行出口补贴的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从而增加外汇或者使出口商在外国市场上取得竞争力。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本国企业或产业的经济支持措施。
补贴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为了规范补贴的使用,贸易各方制定了一系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共同约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补贴措施对市场的影响。
例如,协定规定了一些常见的补贴形式,如直接补贴、贷款补贴和减免税收。
协定还规定了补贴的数量限制和使用期限,以避免长期的、无限额的补贴措施对市场产生过度影响。
协定还明确了反补贴措施的使用条件。
当贸易各方认为其中一国家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针对特定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贸易各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对补贴措施进行评估,并在调查结果出台后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确立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协调了各自的贸易政策和行动。
在贸易纠纷产生时,协定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各方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端,避免了单边行动和贸易战。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协定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协定要求各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行动,并确保相应的补贴措施符合协定的要求。
但是,贸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国内政治环境可能导致协定的执行存在障碍。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这些国家通常依靠补贴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和产业。
限制补贴可能会导致这些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贸易不平衡。
综上所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国际贸易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它保护了贸易的公平性,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然而,协定的执行和实施仍然存在障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贸易体系。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贸易机构,负责制定贸易规则和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其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WTO框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对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浅析。
一、补贴规则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向国内产业提供的经济支持,旨在增加其竞争力。
然而,过度和不公平的补贴可能导致扭曲市场,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WTO制定了补贴规则。
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视性补贴和失败继续支付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直接向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被认为是对其他国家出口市场的歪曲,因此被明确禁止。
例如,对出口产品提供的直接退税或现金补贴。
可视性补贴是指除了禁止性补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这类补贴应当在WTO成员的内部公开,并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失败继续支付补贴是指当特定产业在市场上遭受损失时,政府继续支付的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否则将遭到禁止。
2.补贴的计量方法为了衡量补贴的规模和影响,WTO制定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分为两种:计量无害补贴和计量有害补贴。
计量无害补贴是指对雄心勃勃的产业提供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扭曲。
这种补贴的计算和公示要求较低。
计量有害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扭曲的补贴。
因此,这种补贴需要更详细的计算和公示。
此外,计量有害补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以便消除其负面影响。
3.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当其中一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类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需要与WTO其他成员进行协商。
二、反补贴规则反补贴是指针对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其对本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
WTO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以确保其合理与公平。
1.对补贴程序的审查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时,可以向WTO提起一个补贴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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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怎么将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环境利用起来,如何从贸易发展的困难中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契机,如何利用WTO有效的制度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贸易服务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WTO 反补贴措施
作为WTO 成员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补贴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至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如此) 。
如果在补贴措施问题上处理得当,我国不但能够继续有效地实施必要的补贴措施,而且也能够有效地制约别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合法利益。
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开始施行,并于2004年3 月31日进行了修订。
该法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阻止外国补贴商品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和对我国民族工业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该条例自身还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衡量,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立法应有其相应的位阶才足以最大限度地完成法本身所负担的社会功能。
反补贴法调整的是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反补贴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层次则只是外经贸部的部门法规,这就难以做到协调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地进行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
如果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加以公布,则这些由《反补贴条例》立法层次的先天不足带来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其次,在当今的国际贸易进程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早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和使用,由此《反补贴条例》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防范、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更在于为促进和规制本国对补贴措施的运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后者正是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缺失之处。
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几乎全盘移植了《SCM 协定》,但对于专向性补贴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并未就补贴做出类似的分类,而且立法角度是站在纯进口国的立场上,未能站在出口国的角度上对本国的补贴做出规范,这样也就无从发挥反补贴法应有的促进、规制功能,未能起到立法应有的作用。
更何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是外国的补贴产品,而是国内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台的种种补贴极易招致国外反补贴措施对华的适用。
据此,我国应根据《SCM协定》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区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依据《SCM 协定》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
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补贴政策在促进我国企业出口、扶持产业发展方面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我们要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SCM 协定》对我国的补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使补贴不再充当政府实行产业政策的工具,而是成为改善生产增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首先,取消禁止性补贴。
《SCM 协定》第28 条为新加入国家规定了取消禁止性补贴的 3 年过渡期。
应该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取消禁止性补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我国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违反《SCM 协定》的补贴政策。
比如,2000 年 2 月,我国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8 个领域1900项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
这就有悖于“政府针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
为避免授人以柄,应对类似的规定及早修改。
其次,规范对“可起诉补贴”的使用。
“可起诉补贴”的使用必须满足“不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后果”。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我们对其使用应注意控制在《SCM 协定》规定的幅度内,如“对科研投入的补贴其资助金额不得
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 %或竞争开发活动费用的50%”等等。
再次,应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
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科研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境保护补贴和其他非专向性的补贴。
为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我国已加大了科研开发的投入。
2002 年全国财政用于科技教育的投入是1997 年的2.3倍,年均增长17.7 %以上。
今后我们更应加大研发补贴,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同时,我国广大西部地区早已达到《SCM协定》第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对落后地区进行补贴的标准,我国应充分利用协定允许的补贴措施,加快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世贸组织日益关注环境问题和“绿色壁垒”。
对于采用粗放型对外经济发展模式的我国来说,环境污染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关系到整个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后劲。
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对策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环保技术水平;对采用环保技术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由政府牵头加大投资环保公共设施。
三、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SCM 协定》第27条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主要包括:A、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 1 000 美元的20 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 年内取消。
B、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 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5 年内不适用。
C、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
除以上内容外《协议》还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争端的解决做出了规定。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
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上述规定的特殊待遇支持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出口,并可利用上述规定的特殊待遇抵制国外
可能的反补贴措施,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四、积极认真地应付反补贴起诉
为了维护贸易权利,在世界市场占据竞争优势和价格优势或扩大出口,世界各国或地区纷纷采用补贴措施,所以补贴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
但由于事实上,别国很难鉴别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的区别,且除非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各国一般不愿进行反补贴调查,以免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
因此实践中针对外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采取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实践还不是很多,往往更多地采用反倾销措施,或是和反倾销立案同时进行。
但是一旦遇到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起诉,我们则应积极认真地去处理。
在磋商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充分、详细的起诉意见、理由及证据,以便我方能够提出针对性的申辩,并且应在保证我方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磋商与对方达成妥协。
如果无法与对方达成妥协,并且有关事项已经提交DSB 进行调查裁决,我方应积极参与调查程序,尽可能的达到对我方有利的裁决结果。
相比加入世贸组织以前,现在我国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诉讼,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002 年全年我国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案件同比减少20%,同时积极参加应诉,平均应诉率达79.3 %,且涉及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诉讼案件的应诉率达到100 %。
总的来说,越早介入争议过程,越是积极的提出申辩、进行磋商,就越有可能达成双赢的妥协,直至取得诉讼的完全胜利。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只要我们坚持企业发展的SA600标准,严格按国际企业运行的游戏规则来办事,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将取得一个个更大的成绩。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越来越快,我国在今后的贸易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方面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对于广大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发展机会,如何和世界合作起来真正互动起来,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将是以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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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文先. WTO规则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3]白津夫. WTO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