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办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促进专业设置整体优化,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围绕学校创办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市场需求、新兴学科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
第三条学校提倡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淡化专业意识,按专业大类招生和培养,同时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
第四条为培养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第二学科(专业)、辅修(专业)制度,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五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六条各院(系)独立或跨院(系)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2.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3.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基础,能配备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本校第一学科(专业)方向、辅修(专业)或第二学科(专业)的办学经历。
6.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所需经费均需落实)。
7,对于跨院(系)设置新专业,相关院(系)已经协商落实所必需的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8.申请设置辅修(专业)、第二学科(专业)的院(系),需具有开设相关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七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要求及程序与设置新专业相同。
第原则上各院(系)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要求第九条专业审批(含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xxx大学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务〔2020〕2号)为了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加强新专业建设,依据《xxx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原则(一)新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高新技术类专业及交叉学科专业等。
新设专业应有利于专业(类)之间的相互支撑,有利于学校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学校本科专业结构的优化。
(二)新专业要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优先设置与区域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新专业。
(三)新专业要紧跟世界新科学、新技术的发展成果,把握学科不断分支又不断综合的趋势,发展与构建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综合性学科的新专业,不断探索新领域的专业发展方向。
(四)新专业的增设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院(系)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二、新专业申报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学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新专业申报程序(一)申请新专业的院(系),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1.院(系)本科专业发展规划;2.新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3.专业设置申请表;4.可行性论证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及其它情况,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分析比较;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等);5.经过专家论证过的人才培养方案;6.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二)学校每年7月份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对申报院(系)的专业建设方案、申报材料、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审议论证。
大学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规范专业设置程序,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我院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XX 省有关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一)市场需求原则。
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职业定位原则。
专业设置应与社会的职业岗位群相对应,结合学院发展定位,突出自身的办学特点,根据职业发展的趋势科学合理设置专业。
(三)注重效益原则。
设置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办学水平与层次,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四)持续发展原则。
设置专业应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利于拓宽专业口径与服务面向,能够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一)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的名称及代码为依据。
(二)新设或调整专业时,一般应以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紧密结合XX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专业需要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校企合作举办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关的协议材料。
(三)实行各系按制定的规划申报和学院布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专业布点,在额定数内实行总额控制,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新增专业类专业不超过1个。
(四)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第一年招生规模一般不超过60人,以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2.有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需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人以上,师资结构比较合理。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办学基本条件。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及有关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有利于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总体要求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围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群,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与指导。
第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申报数以内。
各学院原则上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得多于2个。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围绕XX省和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产业,重点建设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匹配度高的应用型专业群,合理设置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促使现有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第八条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专业、控制申报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
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一个专业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教育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十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6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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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新办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新办专业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办专业的设置应依据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与规划,注重依托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基础,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专业。
第二章新办专业的设置
第三条院(系)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2.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基本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第四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五条院(系)每年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当年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院(系),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七条院(系)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院(系)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9月初召开专业设置评审会议,由校教学委员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拟设专业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专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向江苏省教育厅申报。
经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一年后可正式招生。
第三章新办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新办专业建设期为七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三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条新办专业的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
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院(系)研究确定,一般由专业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或该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十一条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并按照学校和院(系)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院(系)应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对相应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
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外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所跨学科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学校为各新办专业提供建设经费资助。
从招生年度开始,学校每年按文科类每专业2万元,理、工科类每专业3万元币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建设工作。
其他
直接服务于新办专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四章新办专业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新办专业建设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新办专业所在院(系)须每年向校教学委员会提交一份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新办专业招生后第八学期初,学校教学委员会依据《XX大学新办专业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参见附表),对新办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六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将停止其招生直至撤消专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XX大学新办专业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大学新办专业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执行情况好。
专任教师总数满足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教师≥5人,并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
专业核心课程教师 4人,评为0分。
专业师资队伍的专业背景、学历、学缘、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研究生或相当学历者的比例≥50%为良好及以上,比例 30%为不合格,评为0分。
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任务,对教学形成良好支撑。
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稳定,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实习基地数≥5个为良好及以上,实习基地数 3个为不合格,评为0分。
总体思路清晰、有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教师教研教改积极性高,改成效显著。
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效果显著;质量标准完善、合
理,体现学校的水平和地位,执行严格;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
学、完善,运行有效,成效显著。
实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验开出率≥95%为良好及以上,
实验开出率 90%为不合格,评为0分。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 80%为良好及以上,综合性、设计
性实验比例 60%为不合格,评为0分。
选题的性质、难度、份量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
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
总分为100分(标注★的指标为核心指标)。
总评分≥60分, 且核心指标得分≥22分为通过。
注:①专业图书资料包括文字、光盘、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
献资料。
②对核心指标3.2和5.1,文科着重考察核心指标3.2,理
工科着重考察核心指标5.1。
③实验开出率=(实际开出的实验项目数/教学大纲(计划)
应开实验项目数) 100%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率=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
数/含有实验的课程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