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包括建设为新专业或由原有专业调整为引导性本科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基本原则第三条需求性原则:设置专业应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保证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第四条发展性原则:专业设置应紧扣广东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积极培养与互联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环保技术等关系到未来环境和人类生活的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人才。
第五条优先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宗旨,优先扶持与企业、行业深度合作办学的高新技术类专业。
第六条效益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章新专业设置条件及申报程序第七条新专业申报应符合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2.具备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校企协同育人资料、人才培养方案及核心课程教学计划等材料。
3.配备符合国家对不同学科门类申报新专业所要求数量及质量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合理。
4.具备拟设专业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能够与已设相关专业资源共享或充分利用中山大学现有专业为依托。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xxx和XX大学本科专业发展规划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立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学校实际,依据学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主体,经、管、法、工、理、文、艺相互支撑”的办学传统,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的品牌特色,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与目标是: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相适应的专业准入、预警与退出机制,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院的教学委员会对所在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
学院教学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外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所跨学科专家参加。
学院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本学院现有条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拟新增专业。
学院须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新专业论证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提出的新专业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最终审议,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第八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专业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送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调整依据第十条在对各专业建设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业结构优化的主要依据。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及有关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有利于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总体要求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围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群,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与指导。
第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申报数以内。
各学院原则上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得多于2个。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围绕XX省和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产业,重点建设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匹配度高的应用型专业群,合理设置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促使现有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第八条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专业、控制申报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
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一个专业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教育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十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优化学校专业设置,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3. 专业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战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二、专业设置原则
4. 遵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政策和标准。
5.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注重专业的整体布局和结构优化。
6. 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资源条件,确保新设专业的教育质量。
7. 注重专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跟踪学科发展动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三、专业设置程序
8. 专业设置应由学院或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9. 申请材料应包括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
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条件分析等。
10. 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设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11.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专业调整与撤销
12.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13. 对于招生困难、就业率低、不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予以撤销。
14. 专业调整或撤销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15.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1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强化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立足学校实际,以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设置与调整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设置是指设置新专业及新专业相关建设工作,专业调整是指已设专业招生调整和专业退出、撤销以及专业名称调整。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学科专业结构布局、人才培养质量、创业就业等情况,对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与协调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各项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专业评估、整改等工作。
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在研究、决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时,应注重吸收校外企事业等单位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跨学科专家参加。
第八条专业设置与调整遇有争议,教学指导委员会难以或不能形成决议时,进一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研究、审议。
第九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决定,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第三章新专业设置第十条新专业设置应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二条本科专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和学校所处地区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三)贯彻办学指导思想,突出办学,符合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四)控制布点的专业的设置应从严控制;(五)目录外专业设置应符合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向,满足区域和现代化建设需求,特别是经济化对有关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六)目录外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培养和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形成跨学科门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型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适应经济社会人才需求,有充分详实的论证报告;(二)有稳定的、便于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三)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四)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六)各院(系)每年申报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第四条本科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及《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新专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由学校提出当年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二)相关院系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教务处提交拟设新专业的申请报告,由教务处组织初审;(三)初审合格者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论证,由委员会投票确定拟设新专业;(四)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相关院系于每年7月25日之前向教务处提交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报XX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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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以学科发展为依托,注重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专业群,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
第三条专业设置应以工科为主体,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相关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布局,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第四条严格控制专业设置数量,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不超过4个。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拟设置的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新近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对已合并、裁撤的专业一般不再申报。
第六条拟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对相关的社会背景、行业背景、专业布点、办学资源等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有该专业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教学文件,建立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八条有支撑该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
辅助人员。
第九条具备该专业所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和基本办学条件,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在新增设专业中能体现资源共享的特点。
第十条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专业设置条件。
第三章专业设置论证
第十一条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人才需求的论证要有行业专家、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分配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论证报告要认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产业结构调整趋势,行业人才需求状况,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为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办学模式等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三条办学基本条件的论证应由相关专家、学校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设备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重点论证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否合理,所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是否完备等。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专业设置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学校集中审批,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6月初完成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专业教学计划、教师基本情况表、办学条件情况表、专业建设规划等)。
2.人才需求及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包括:论证报告、专家论证原始记录等)。
3.其它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学校于每年6月底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专业进行论证,凡经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通过设置的专业,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和学院应加强专业的建设和投入,不断促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及专业基础,结合人才的社会需求,将专业分成重点专业、一般专业和限制招生专业等类别,进行分类建设,合理配置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每个专业(包括新设专业)必须指定一人为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就本专业的建设目标和专业规划对学校和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教务处应认真指导和监督各学院的专业建设情况,尤其重视对新设专业的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新设专业的检查和评估按照新专业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
对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学校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