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午托班管理制度(5篇)

午托班管理制度为有需要的家庭解决孩子的午餐供应和午睡问题,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午托班管理制度》。
一、学生午托班由学校安全办和总务处主要负责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进行收费和管理。
二、学校聘请专职生活老师负责学生午托班的日常管理,明确生活老师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
三、学生的午餐供应由学校食堂承包,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管理规范,总务处加强食堂管理,校医负责对学生食品的卫生监督。
四、班主任积极协助总务处加强对学生午托班的管理,重点做好学生的纪律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五、生活教师负责每天学生午餐与午睡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定期消杀,保持良好的就餐和午睡环境。
六、严格执行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
1、学生午餐前与午睡前必须认真做好人数考勤,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家长书面请假或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并及时告知生活老师,生活老师做好登记。
2、学生中午有急事或生病需请假回家的,生活老师必须与家长联系确认,由家长亲自到学校接回。
七、生活老师负责午托班的日常管理,是学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规范管理,爱岗敬业,热爱和关心学生。
八、安全办和总务处定期对午托班进行卫生、消防、设施等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舒适的午托环境。
午托班管理制度(2)午托班是指为学生提供午饭和午休服务的学校、机构或组织,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午托班的运行效果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本文将从午托班的管理目标、管理人员、管理流程和管理评估等方面,详细介绍午托班的管理制度。
一、午托班管理目标午托班的管理目标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益的午休环境,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营养均衡的午餐,保障学生的饮食健康;2. 提供安全舒适的午休环境,为学生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3. 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4.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自理能力;5. 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看护、休息、餐饮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由教育、物价、财税、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计、民政、市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防暴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物价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财税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住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接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本县关于学生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住建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卫计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年检。
第十三条市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资质的审核,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托管班管理制度(通用11篇)

托管班管理制度托管班管理制度(通用11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托管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托管班管理制度 1一、学生的接送1、确定各年级的放学时间,托管老师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到15分钟到指定地点,托管老师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接送牌。
2、学生放学后到本校托管班展示牌面前集合,并分年纪排队,学生到达一定人数则由事先安排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
3、护送学生回校的老师必须事先确定好路线,回校途中时刻注意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不允许学生乱奔乱跑或追逐打闹,也不允许吃任何的东西。
4、过马路时,托管老师确保没有危险,再让学生迅速且有秩序的通过马路。
5、托管老师应清点人数,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学生必须及时与其家长或者班主任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作好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名学生。
6、学生作业完成后,学生必须打电话给家长,必须确保是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并且让家长在离校签到表上签字,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而提出让学生自己回家的,可以与托管老师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二、上课安排1、托管老师安排学生进入教室,同时提醒学生把作业本交到讲台上,学生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期间学生可以上厕所、洗手,学生可以食用托管老师发放的面包牛奶等充饥的食物。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数、外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的作业。
3、5:10—5:20为课间休息时间。
4、每天托管时间最晚到7:30,尽量不要滞留学生超过晚上8:00。
5、老师应将每一天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或建议记录下来,做到家长接受学生时给予及时的沟通。
三、上课纪律1、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完成作业,如有背书或读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2、学生写完一项作业后举手交给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再做需要读或背诵的作业,让学生养成抓重点的习惯。
午托班管理制度(通用4篇)

午托班管理制度(通用4篇)午托班管理制度篇11.午休时间:中午12:00—2:10。
2.上午放学后,由各班的带班老师集中本班午托学生。
要求学生排好队,由带班老师检查学生的到位情况,然后于11:30分把午托学生带到学生饭堂,组织学生有顺序进入饭厅,并指挥学生到指定的位置就座,学生就座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学生用餐期间由生活管理老师来管理,生活老师要做好学生用餐的管理工作,学生用餐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做到文明用餐。
要求学生要珍惜粮食,不得浪费粮食。
4.学生用餐后,学生只能在宿舍的前面或附近玩耍,不能到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能做危险游戏、不能互相追逐、打闹。
在宿舍里不得互相追逐、不得在床上乱跳或用被子等物来打闹,不得乱接触电源、电线,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若学生需请假的,务必有班主任准许的假条和由监护人向值班老师请假允许的情况下,学生方能离开学校。
5.午休开始,学生要洗手脚后,方能上床休息。
午休时间学生不得讲话、看书、做游戏等,务必进行午睡。
6.值周领导每天对午托学生进行全程管理,午休期间检查各宿舍学生的午托管理情况。
生活老师管理学生的午休工作,并做好午休情况记录。
7.午托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自觉清理周围的清洁卫生,保证地面整洁无杂物。
学生要洗脸、刷牙,并整理好自己内务。
8.学生午托期间须遵守纪律,屡次违反纪律且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拒绝其参与午间的托管。
9. 学生开餐时间早餐:8:00-8:25午餐:11:30-12:00午托班管理制度篇2一、午托班生活管理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是午托学生中午吃饭、休息的管理者、组织者,午托班各位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扎扎实实做好管理工作。
二、要以身作则,做到语言文明、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三、虚心学习,掌握必要的《教育法》、《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四、服从学校和总务处的工作安排,上班时间(10:15-14:15)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午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午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午托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午托服务是指在孩子放学后,由专业机构或者个人为学生提供放学至下午家长回家期间的照管服务。
第三条午托服务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保障儿童的权益。
第四条根据午托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规程,明确午托服务的管理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午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生活照料人员。
第六条午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午托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服务流程和规范,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午托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午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在午托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午托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孩子的情况。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午托服务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为学生提供适宜的学习和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午托服务应当提供饮食服务,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午托服务应当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洗漱、午休、照看等。
第十四条午托服务应当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午托服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七条民间社会组织、家长等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午托服务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对违规行为的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午托机构,将依法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午托机构,将给予奖励和认定为模范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机构,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午托管理机构所有。
校外托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校外托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内部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内部管理应以服务学生为中心,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团队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安全。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各项工作;建立机构管理档案,保障机构日常运转。
第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资格、教学条件等办学条件开展托管服务,确保办学质量。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资格审核、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聘用具有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的教职员工。
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培训和发展机制,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加强教学过程和结果评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加强学生安全保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内容,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评价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确保学生成绩合理、客观。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学科教研工作,促进教师之间的教学互动和交流。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重视教师职业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学生成长管理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学生成长档案,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品德、身体、心理等状况。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托管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提高托管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日托、晚托、周末托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托管学生人身安全;2. 教育为主,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3. 服务至上,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4. 规范管理,提高托管机构整体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托管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1. 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2. 教育顾问: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和活动方案;3. 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学生教育及与家长的沟通;4. 生活老师:负责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和照顾;5. 安全员:负责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托管机构规范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托管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托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
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加强对学生活动区域的安全管理,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制度,确保学生安全接送。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教学内容应遵循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生活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生活有序。
第十七条生活老师应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包括饮食、住宿、作息等。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为学生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确保学生休息充足。
第六章家长沟通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家长的需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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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我区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排查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食药监负责对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午托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午托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
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根据相关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房屋产权人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第五条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午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午托机构供餐人数IOO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m2,供餐人数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食品处理区面积再增加0.3m2O3.午托机构备餐专用操作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午托机构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5.午托机构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及标准按照《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章执行;7.午托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按照《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章执行。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
午托机构学生人均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自然采光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
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嶂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午托机构的场所或所在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场所安装每IOOπf(面积不足的,按100Itf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
每个安全出口处应安装灯光式安全出口标志,每个房间应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
2.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3.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疏散门宽度不小于0.9%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不小于1.In1)。
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
每日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并对巡查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校外午托机构经营场所固定,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三平方米以上。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开办者必须必须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确保学生就餐、休息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午托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午托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午托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七)学生休息场所标准及基本要求1.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
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2.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3.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5.每个午托机构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八)公示要求举办者必须对以下项目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1.举办者取得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照)。
6.午托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
7.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管委会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工商、食药监、消防、房管、价格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应当依法查处。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
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午托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社区应当将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范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午托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
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禁止举办午托班。
学校要加强教育管理及时制止纠正此种违规行为。
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法定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章审批条件与设立登记第七条午托机构的审批条件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午托机构举办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资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
提交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机构章程;(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八条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设立午托机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午托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局应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
设立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设立午托机构,房屋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符合办学安全等级。
午托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