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午托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午托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一、开办宗旨
本幼儿园托管中心立足于国家关于组织社会办托招收、托管儿童的政策,根据自身优势,秉承“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托理念,依据《幼儿园条例》及《幼儿园教育管理办法》,开办幼儿园托管中心。
二、服务宗旨
1、以“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托理念为指导,以营造安全、健康、积
极向上、自主思考的环境为宗旨,全面营造充满活力的学习氛围,为困境
家庭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
2、围绕培养孩子学习兴趣、培养独立性、培养正确的思维方式,落
实智慧教育原则,开发宝宝潜能,增强孩子自信心,助力孩子社会能力的
全面发展,提升孩子学习效果,帮助困境家庭儿童的发展。
三、园务管理
1、本中心文件宣传、防火安全、家庭师管理、活动管理、教育管理
等内容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建立和完善园务管理制度,以确
保托管中心教育质量。
2、组建园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责分工,健全园务管理各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并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园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完善性。
3、建立完善的园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园务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家
长将宝宝带到幼儿园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
《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受少年儿童监护人委托,为少年儿童提供午餐、午休等营利性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是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午托机构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午托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午托机构学生接送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午托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午托机构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第六条举办者按下列规定应为午托机构提供必要的开办经费。
规模在20人以下,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
规模在20—40人,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班,开办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
规模在40人以上,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4万元。
午托部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午托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安全,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午托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设立午托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签到、考勤、卫生、安全等。
3. 设立辅导老师,负责学生的课业辅导和纪律管理。
4. 设立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的卫生、安全、纪律等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1. 教室管理(1)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回到午托部,不得在学校停留或去其他地方。
(2)教室保持安静、有序,学生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3)课业辅导期间,学生应专心听讲,不得抄袭他人作业。
(4)辅导老师应耐心解答学生疑问,确保学生掌握知识。
2. 作业管理(1)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不得拖延。
(2)学生完成作业后,由辅导老师检查,确保作业质量。
(3)对于未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家长,并安排补做。
3. 宿舍管理(1)学生就寝后不得说话、打闹,保持安静。
(2)宿舍内不得乱扔垃圾,保持整洁卫生。
(3)学生洗漱时,注意地面干燥,不得随意洒水。
(4)宿舍管理员负责监督学生遵守纪律,确保宿舍安全。
4. 考勤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午托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学生迟到、早退,由管理员记录在案,并通报家长。
(3)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
5. 安全管理(1)午托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2)学生应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教室、宿舍等场所进行危险活动。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排除。
四、奖惩制度1. 对遵守纪律、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纪律、影响恶劣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报家长。
3. 对管理员和辅导老师,定期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晋升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午托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午托部管理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托管午托管理规章制度

托管午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午托的服务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参与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有序、规范进行服务。
第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托管午托管理机制,加强对托管午托的监督和管理,努力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章托管午托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托管午托的服务时间、服务范围等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保证托管午托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保证托管午托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置规范的托管午托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托管午托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所有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需要有责任心和爱心,保证对学生的关爱和照顾。
第十条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要勤勉尽责,积极投入到工作中,保证服务的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在托管午托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尊重工作人员和同学。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保持卫生、文明行为,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财物。
第十四条学生在托管午托期间,不得私自离开托管场所,必须经过托管工作人员的同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托管午托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要勤检查场地设施,确保托管午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要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不正之风整治第十九条学校要全面查找托管午托中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和家长对托管午托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及时回应学生和家长的投诉,认真处理问题。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托管午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午托班的管理制度

午托班的管理制度一、午托班概述午托班是指在学校或者社区中,为了方便家长工作时间安排而设立的一种托管服务。
在午托班中,学生可以进行课外学习、游戏活动、体育锻炼等各项活动。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和良好的教育环境,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午托班管理目标1. 保障学生安全:确保学生在午托班期间的安全,包括食品安全、场地安全、学生之间的安全等。
2.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各种课外活动、运动锻炼等方式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3. 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和生活经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午托班管理制度1.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1)午托班主任:负责整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带领其他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与家长和学校进行沟通等。
(2)值班教师:负责具体的带班工作,包括对学生的安全监管、组织各项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等。
(3)后勤保洁人员:负责午托班场地的清洁、食品的准备等后勤工作。
2. 学生管理:(1)入园规定:家长需提前填写入园申请表,并按时缴纳午托费用。
(2)学生安全:保证学生入园后,进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学生的安全。
(3)学生纪律: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尊重老师和其他学生,在各项活动中保持秩序。
3. 教育管理:(1)制定教育计划: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制定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学习和活动计划。
(2)安排课外活动:包括课外阅读、手工制作、科学实验等各种活动,增加学生的知识面。
(3)运动锻炼: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活动、体育锻炼,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
4. 食品安全管理:(1)食品采购:严格按照学校的食品采购标准进行采购,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2)食品库存管理:定期检查食品库存,严禁过期食品的使用。
(3)饮食计划: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需要,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
5. 安全管理:(1)场地安全:对午托班的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2)紧急预案:制定紧急预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午托辅导班规章制度

午托辅导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午托辅导班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学习效果,制定本规章制度。
所有在午托辅导班工作的老师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管理1. 学生必须按时到达午托辅导班,迟到超过15分钟将被记录,累计三次以上将被通知家长并进行处理。
2. 学生必须遵守老师的管理,不得违反纪律。
3. 学生在辅导班期间必须认真听讲,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4. 学生不能擅自离开教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老师请假。
第三章:教师管理1.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达午托辅导班。
2. 教师必须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3. 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进度,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4. 教师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确保每个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四章:安全管理1. 辅导班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保证学校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辅导班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遇到紧急情况要迅速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3. 辅导班要确保学生的财物安全,不得私自买卖物品或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卫生管理1. 辅导班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教室的整洁。
2.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
3. 辅导班要保证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饮用水。
第六章:纪律管理1. 辅导班要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批评教育。
2. 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 学生要尊重老师和同学,不得在课堂上说脏话或进行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七章:其他规定1. 辅导班要保证学生的隐私权,不得私自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辅导班要积极配合学生家长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进行指导。
3. 辅导班要及时处理家长的投诉和意见,确保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
以上为午托辅导班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希望所有在辅导班工作和学习的人员都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
托管辅导班管理制度

托管辅导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托管辅导班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教育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教育理念托管辅导班的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为目标,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导向,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使命。
坚持科学、规范、系统的教育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出发点,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为基本任务。
三、组织架构托管辅导班的组织架构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
1、校长负责托管辅导班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2、教师负责托管辅导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3、学生是托管辅导班的受教育对象,需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学习。
4、家长是托管辅导班的合作伙伴,需配合学校的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四、教学管理1、教学内容托管辅导班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教学内容丰富多样,注重知识与能力的培养,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创造力。
2、教学方法教师应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差异化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
3、教学质量托管辅导班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保障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五、学生管理1、学生守则学生需遵守托管辅导班的学生守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活动,遵守纪律,互帮互助。
2、学生奖励针对表现积极、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3、学生处分对违反学生守则的学生,需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处分,以教育为主,严格管理。
六、家长管理1、家长参与托管辅导班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配合学校的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2、家长沟通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传达学校的相关信息。
3、家长监督家长需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监督和指导,与学校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
七、安全管理1、校园安全托管辅导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的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午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午托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午托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午托服务是指在孩子放学后,由专业机构或者个人为学生提供放学至下午家长回家期间的照管服务。
第三条午托服务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保障儿童的权益。
第四条根据午托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规程,明确午托服务的管理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午托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生活照料人员。
第六条午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午托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服务流程和规范,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午托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午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在午托期间的安全。
第十条午托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孩子的情况。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午托服务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为学生提供适宜的学习和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午托服务应当提供饮食服务,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午托服务应当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洗漱、午休、照看等。
第十四条午托服务应当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午托服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七条民间社会组织、家长等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午托服务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对违规行为的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午托机构,将依法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午托机构,将给予奖励和认定为模范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机构,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午托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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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受少年儿童监护人委托,为少年儿童提供午餐、午休等营利性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是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午托机构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午托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午托机构学生接送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午托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午托机构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第六条举办者按下列规定应为午托机构提供必要的开办经费。
规模在20人以下,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
规模在20—40人,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班,开办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
规模在40人以上,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4万元。
第七条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午托机构必须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110联网,同时安装报警电话。
大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必须安装防盗网,保证大门和门窗坚固。
有条件的要在大门及周边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与110联网。
第八条午托机构的设置面积,按照托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三平方米以上核定。
午托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自然采光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
午托机构必须配备与保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午托机构应配备适合少年儿童身高的桌、椅。
午休的双层床上下铺设置为一人一铺且配有安全档板。
床上用品须是合格产品。
第九条午托机构应当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午托人数至少按1:15的比例配备。
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自觉接受体检。
午托机构实行安全工作专人负责制,加强午托机构的安全防范与巡查。
第十条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午托机构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
不能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十一条午托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少年儿童监护人。
第十二条午托机构应与午托少年儿童监护人签订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午托机构、午托少年儿童监护人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鼓励午托机构为托管少年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管理风险。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午托机构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
食品加工场地及设施、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
午托机构持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所在县(市)、区的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午托机构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午托机构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经营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
(一)超过核定托管人数;
(二)未按本办法配备工作人员;
(三)未与托管儿童签订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
(四)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午托机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后仍继续开办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午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二)超出登记营业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条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午托机构违规收费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县(市)、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午托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在午托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