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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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第一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内容摘要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 )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实施的,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2002年12月1日,该制度被正式引入我国。

QFII制度运作的这几年中,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QFII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同时它也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以风险监管为思路,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横向比较了相关立法,试图对QFII从准入到市场运作全过程作一系统的监管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看法和建议。

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是QFII法律监管概述。

该章首先谈到QFII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实施该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

其次,文章对我国启动QFII机制的背景进行分析,其中重点阐述了QFII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关系以及与我国入世的关联性,并且分析了该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弊病的改善作用,通过制度概述为论文其它部分的写作打下分析的基础。

文中第二节以“风险”与“监管”之关系为写作思路,论证了监管的必要性,并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论证监管的可行性。

第二章分析QFII法律监管模式。

该章采用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

我国的QFII制度是中国本土市场与法律结合的产物,其监管模式具有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共性。

但同时,它又是我国证券市场在开放过程中实施的一类特殊金融工具,其监管模式有特殊性。

本章的重点在于分析其特殊性。

论文针对我国监管模式对QFII制度的监管有效性和效率性缺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QFII制度监管内容。

从审慎监管的角度阐述了QFII自市场准入、市场运作直至市场退出一系列监管环节,并进一步介绍了辅助监管措施。

论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对于我国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外汇管制等环节存在的监管缺陷,笔者建议可以有针对性地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

qfii和qdii制度

qfii和qdii制度

QFII和QDII制度概述一、QFII制度概述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投资者通过设立特别账户,在一定额度内将外汇资金兑换成人民币,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QFII制度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引入外资,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二、QFII资格条件1. 申请人必须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 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申请人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QFII投资范围1. QFII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类证券品种。

2. QFII也可以参与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和申购新股等业务。

3. QFII的投资范围还包括中国境内的其他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等。

四、QFII投资额度1. QFII的投资额度根据其申请时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 QFII的投资额度可以在申请时提出,也可以在后续过程中调整。

3. QFII的投资额度可以累加,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五、QFII监管要求1. QFII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会计准则等。

2. QFII需要接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包括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投资行为监管等。

3. QFII需要遵守中国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六、QDII制度概述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机构投资者通过设立特别账户,在一定额度内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外汇,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

QDII制度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推动中国资本“走出去”,促进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七、QDII资格条件1. 申请人必须为符合条件的中国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QFII制度

QFII制度

QFII制度QFII 的全名是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该制度于2002年起在中国正式实施,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交易A股市场的股票和债券。

下面我将从背景、实施过程、优势和限制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QFII 制度的实施背景是中国希望引入外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此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封闭,只有少数国内投资者可以参与。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增长,中国政府意识到引进外资的重要性。

因此,为了吸引海外资本和技术,并丰富中国资本市场的产品和服务,QFII 制度应运而生。

实施过程方面,QFII 制度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最低资本要求、投资经验要求等,并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签署投资协议。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外资子公司或者通过证券公司代理的方式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他们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买卖A股市场的股票和债券,参与股权投资、债券交易等多种投资方式。

QFII 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些优势。

首先,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渠道和机会。

中国市场庞大而具有活力,经济的增长和投资机会吸引了许多海外投资者。

其次,QFII 制度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引入外资,中国市场可以受益于海外的资金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QFII 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和规模有限。

中国政府设置了一定的限额和配额,限制了境外投资者的参与。

此外,QFII 制度对于资本流动和外汇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外汇额度的审核和资金调度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总之,QFII 制度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机会,并推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积极意义,但也需要继续完善和开放,以吸引更多的境外资本,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旳投资行为,增进中国证券市场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措施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旳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她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旳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旳法律法规和其她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旳境内证券投资实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旳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行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旳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旳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旳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旳有关从业资格旳规定;(三)申请人有健全旳治理构造和完善旳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旳重大惩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旳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伙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旳监管合伙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旳其她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献。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旳申请文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旳决定。

决定批准旳,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旳,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获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旳申请文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旳决定。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汇入其他外汇与美元的折算汇率问题,是否按照当天汇率,是否可以有浮动区间?
答:QFII机构应按照汇入本金发生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月度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概算。
3、QFII机构汇出资金需提交的材料中,收益完税凭证怎么确认?
1、对于未如期汇入全部投资本金而取得外汇局延期批复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本金锁定期应该如何计算?
答:对于未在额度批复后6个月内汇入全部投资本金的QFII机构,其本金锁定期从6个月起开始计算,对于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延期批复的QFII机构,本金锁定期仍从汇足本金日或延期截止日开始计算。
13、《通知》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外汇账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境内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凭额度批准文件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包括: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境外托管账户、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在《通知》附表中明确了账户收支范围及相关注意事项。
7、QFII机构可否向同一个外汇账户中汇入不同币种的外汇投资本金,并分别开立外汇子账户?可开立外汇账户的币种有哪些?
答:QFII机构只能选择以美元、欧元、英镑、港元、日元五种币种中的一种汇入本金并开立外汇账户。
8、QFII托管人提交的书面申请需包含什么内容?
答:由于《规定》要求托管人代QFII机构办理投资额度和账户申请等相关手续,因此需托管人提交代QFII机构提出额度和账户申请的书面请示。
5、《规定》第十六条中托管人确认是指什么?具体的本金和收益计算方式是什么?如果发生投资亏损,怎么计算本金和收益?

a股市场上的外资分类

a股市场上的外资分类

a股市场上的外资分类
A股市场上的外资主要包括两类: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和Renminb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RQFII)。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FII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和债券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这些机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根据规定购买人民币资产。

QFII制度首次在2002年引入,允许境外机构通过
设立专门的投资账户在中国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RQFII是指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制度于2011年开始实施,允许境外机构通过合规的人民币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和债券投资。

这也
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来参与中国资本市
场。

这两类外资在A股市场上的参与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外资的增加不仅能够为A股市场引入更多资金,提高市场流动性,也有助于提升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在逐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政府逐渐扩大外资准入范围,提高外资的市场参与度。

QFII-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QFII-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资产管理法律评述 2009年10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 (86 21) 3135 8709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Lily Han: (86 21) 3135 8709 Publication@2006年8月,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通知, 但相配套的外汇管理规定一直迟迟未予公布。

2009年10月10日, 外汇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QFII 外汇管理规定》”), 对QFII 制度中的外汇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以下是对《QFII 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介绍和评述。

外汇额度管理《QFII 外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国家对QFII 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并鼓励中长期投资。

2007年12月, 外汇局将QFII 投资额度从此前的100亿美元扩大到300亿美元。

截至2009年9月30日, 中国共批准了78家QFII, 合计额度为157.2亿美元。

这意味着中国市场总共还有142.8亿美元的额度可供QFII 申请。

《QFII 外汇管理规定》将单家QFII 的投资额度上限由原来的8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 可见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资金投资中国资本市场。

根据外汇局公布的数据(/model_safe/glxx/glxx_detail.jsp?ID=120700000000000000), 截至2009年9月30日, 持有额度最高的QFII 为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合计为8亿美元。

这意味着目前所有的QFII 都可以根据《QFII 外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增加其现有额度。

但《QFII 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规定, QFII 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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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法规汇编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6).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8).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5).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7).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3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 (4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 (43)声明:本汇编文件仅供方便使用参考,不得用于决策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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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1〕321号(2012-1-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机构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

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试点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试点机构与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协议。

试点机构开立交易所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试点机构与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协议。

三、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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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四、试点机构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六、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三)投资计划书;(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七)香港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十一)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试点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文印发)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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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八、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试点机构和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比例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在办理试点机构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试点机构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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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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