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与抵押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知识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知识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知识 船舶融资的新途径是什么?与融资租赁有哪些联系?下⾯是⼩编整理的⼀些资料,欢迎⼤家阅读学习。
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式,将可以⼤⼤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业的发展,改善船舶⼯业尤其是船舶出⼝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 1、相⽐于抵押贷款、买⽅信贷、卖⽅信贷等信贷⽅式 银⾏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财务风险加⼤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权对船舶进⾏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限制。
相⽐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运⼒,⽽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融资租赁⽅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于银⾏贷款更加灵活、⽅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不⽤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1)经营性租赁租⾦⽔平⾼于融资租赁。
⽐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收⼊为基础征收5%,⽽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收⼊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建⽴在对承租⼈充分调查和投资项⽬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未及时、⾜额⽀付等借⼝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式,最终拥有船舶。
经营性租赁不仅要⾯对变化⽆常的租赁市场,⽆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法扩⼤船队规模;⽽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
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式⽤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采⽤融资租赁⽽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 1)承租⽅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不是租赁。
浅析浮动抵押在我国船舶融资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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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的难题 , 相信不久的将来, 浮动抵押制度定能在我国船舶融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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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我 国 船 舶 融 资 中 的 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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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浮动 抵押 制度 在我 国起 步较 晚 , 主要作 用是便 利 融资 。船 舶领 域一贯 被认 为是 “ 资 大户” 经营船 舶 的企 业能 其 融 , 否及 时 的筹 集到 大量 的资金 已成 为衡 量该企 业 能否继 续发展 乃至 生存 的关键指 标 。本文 认为通 过 法律合 理 限制浮 动抵 押
目前关于浮动抵押立法规定较少 , 如何将浮动抵押 与船舶抵押较好衔 策略 。第一步是“ 区域性立法” 即根据各 自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
接 己成 为 浮 动抵 押在 我 国船 舶 融 资 中 发 挥 积极 作 用 的 重 大 课 题 。 二 、 动 抵押 在 我 国船 舶 融 资 中 的 适 用 目前 所 面 临 的 问题 浮 ( ) 舶 抵 押 登 记 制度 不 完善 一船
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 定,经 当事人书面协议 , “ 企 业, 体工商户, 个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 , 半成品, 品抵押, 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 定的发生抵押权 的情形, 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况 , 可考虑采用“ 两个构建” 。首先 ,
在中央可联合交通部, 国家工商总局 , 国家海事局等与船 舶融 资有关 的部门及专家, 学者共同组建信贷信托配套法律服务部。同时, 在地 方同样组建由国家信贷信托配套法律服务部直属的分支机构, 以配合 中央工作 。 ( ) 三 通过增强国内船舶企业国际竞争力, 大力推广浮动抵押在我
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
汉语词语
01 融资特点
03 方式 05 政府贷款
目录
02 决策 04 风险和抵押品 06 参考文献
船舶融资是指以船舶资产(含在建船舶,下同)抵押或以船舶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使用船舶资产需求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用途限于借款人主营业务相 关支出。船舶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财务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净现金流充裕的客户。
(一)建造期(交船前)贷款
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一艘船舶的建造往 往需经历一年或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正是 由于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 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建造期贷款、交船后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租赁融资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 权保障等因素,租赁渐成为交船后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行业成为了重要的支撑产业。
然而,对于许多船舶企业而言,购买大型船只是一项巨大的投资,而且还面临着技术更新、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因此,船舶租赁和融资成为了许多船舶企业实现业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本文将探讨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一、船舶租赁的发展1. 船舶租赁的概念和类型船舶租赁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并获得租金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租赁合同的不同,船舶租赁可分为金融租赁、经营租赁和租赁回购等多种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
2. 船舶租赁的优势和挑战船舶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一定的优势,包括减少资本投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流动性以及避免船舶使用寿命结束后的处置等方面的好处。
然而,船舶租赁也面临着租金收益不稳定、租赁期限过长等挑战。
二、船舶融资的趋势和策略1. 船舶融资的方式船舶融资主要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
在船舶融资的选择上,船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综合考虑,寻找最适合的方式。
2. 创新的船舶融资模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船舶融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模式,如船舶租购一体化模式、船舶资产证券化等。
这些创新模式通过整合资源、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资金成本,为船舶企业提供了更灵活多样的融资选择。
3.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船舶行业的全球化发展需要船舶租赁和融资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船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船舶租赁市场,寻求与国际船舶租赁公司、金融机构以及船东等合作伙伴的合作,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4. 船舶融资的风险管理船舶融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理。
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的保险机制以及灵活的风险对冲工具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船舶融资风险。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曾叙砜(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上海 201306)摘 要:在船舶融资法律实践中,评估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价值存在对于标的物的范围立法不够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中欠缺相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本文结合国内外法律制度,对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进行研究后发现:需明确船舶属具和在建船舶范畴的判断标准;除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以及征用补偿金外,还有违约赔偿金、船东互保赔偿金可作为船舶的替代物;船舶的附属利益没有必要设定,理由在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制度下可以归入代位物的范畴;对于征用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等等。
关键词:船舶抵押;标的物;保险赔偿0 引 言船舶融资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常见方式之一是可以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贷款,除此以外,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向私人或者公众募集等等。
在多种融资方式当中,船舶抵押最为常见,船东或者造船厂通常将现有船舶或者在建船舶抵押给银行进行抵押融资。
船舶进行抵押之后,一旦船东出现破产或者融资不通等现象,抵押权人就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过程中,必然涉及权利的财产范围,即船舶标的物范围的界定问题。
《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船舶标的物范围的定义,而是通过其他法律,例如《物权法》《担保法》等补充说明,尽管已经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依然存在需要弥补的漏洞,如在建船舶的范畴问题,以及船舶代位物是否存在其他的替代物等问题。
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明确,以帮助解决实务上的困扰。
1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1.1 关于船舶范围的问题(1)船舶的定义问题船舶是复杂的标的,在不同的环境下,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而在海上保险法当中,在建船舶不可以作为船舶保险的标的。
然而,目前《海商法》对于“在建船舶”存在定义模糊的问题。
(2)船舶属具的处理问题船舶分为三个部分:船体、船机和属具。
《海商法》第三条对船舶有着清楚的定义,但对于属具没有过多的阐述。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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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金融机构如何利用担保措施,降低船舶融资业务的风险

⾦融机构如何利⽤担保措施,降低船舶融资业务的风险作者| 周美荣, 任伟哲 (海商部)近年来,伴随着西⽅银⾏航运板块业务的逐步缩减,越来越多的中资⾦融机构开始涉⾜相关业务。
本⽂将简要介绍如何运⽤适当担保措施以降低⾦融机构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船舶融资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多约定适⽤英国法律,管辖条款亦常约定为英国法院管辖或伦敦仲裁,所以本⽂在介绍船舶融资业务担保措施的同时,也适当介绍英国法律环境和惯例,以期从事船舶融资业务的机构更好地保护⾃⾝权益。
(如⽆特殊说明,以下所提船舶融资仅指银⾏抵押贷款,不包含融资租赁结构)。
地保护⾃⾝权益。
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赋予抵押权⼈的权利优先于船舶所有⼈、债权⼈和第三⽅受害⼈的法律所有权和/或其他⼀般性债权,是最传统和最直接的担保形式。
在⾦融机构设⽴船舶抵押权的情况下,其作为抵押权⼈在⼀定条件下有权控制被抵押船舶,向法院申请收回贷款并要求全额还款。
但是在实践中,此情况下通常只能经司法拍卖船舶来获得部分⽽⾮全额还款。
其原因在于,⼀⽅⾯,⾦融机构在⾏使抵押权时的船舶价值往往已经远低于贷款余额,否则船舶所有⼈也不会放弃船舶;另⼀⽅⾯,诸多船舶优先权债权⼈仍可先于抵押因此,仅设⽴船舶抵押权,往往⽆法完全保障⾦融机构在船舶融资业务下的利益。
权⼈从船舶拍卖所得中受偿。
因此,仅设⽴船舶抵押权,往往⽆法完全保障⾦融机构在船舶融资业务下的利益。
2. 被抵押船舶的保险权益转让船壳险项下的权益通常会被转让给船舶抵押权⼈,即融资银⾏,⽤以担保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以保险单中的约定保险价值为限,来抵御被保险船舶的灭失与损坏可能给船舶抵押权⼈带来的损失;同时确保船舶抵押权⼈可以参与理赔谈判并控制理赔⾦。
融资银⾏在安排放款的同时,⼀般会将保险利益转让的通知通过多种渠道发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相应的保险安排,并确认在发⽣保险理赔时对应的理赔⾦会直接⽀付给融资银⾏(如果是融资租赁的结构,银⾏作为登记的船舶所有⼈将被加⼊到被保险⼈的名单中,相应的保险⼈也⽆需出具承诺函)。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问题对于纠纷的处理,我们⼀般情况是要么直接双⽅当事⼈私聊,或者找相应的仲裁机构直接进⾏仲裁,实在没有办法的话,就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解决,不过,因为纠纷的本质不同,具体如何解决还需要看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接下来跟着店铺⼩编⼀起看看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问题吧。
⼀、对现有案件的梳理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公布的船舶融租案件较少[2],天津⽅⾯也不例外。
2010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融租案件不过4件。
天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船舶融租案件只有2件[3]。
不过,现有案件仍然可反映迄今为⽌中国船舶融租案件存在的特点。
(⼀)标的价值较⾼,履约期⼀般不长船舶融租案件的标的物为船舶,价值往往⾼达数千万元甚⾄上亿元。
在履约期⽅⾯,虽然船舶寿命⼀般超过10年,最长甚⾄能达30年以上[4],但考察范围案件显⽰,船舶融租合同的履约期⼀般均在5年以内,⼤⼤低于船舶预期寿命[5]。
(⼆)融资租赁模式与期满后船舶归属约定多样化传统上将融资租赁合同划分为四⼤模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和杠杆租赁。
{4}考察范围案件包括直接租赁与回租,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模式:⼀是承租⼈先⾏向造船⼚订购船舶并⽀付⾸期款项,之后出租⼈通过向造船⼚⽀付剩余款项取得涉案船舶所有权的⽅式加⼈,与承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已⽀付的购船款项视为⾸期租⾦;⼆是出租⼈在与承租⼈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将合同权益全部转让给第⼆出租⼈,再由第⼆出租⼈与原承租⼈订⽴新的船舶融租合同。
以上两类模式,均可视为直接租赁的变种。
就期满后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考察范围案件主要包括船舶⾃动归属承租⼈型、承租⼈以象征性价格(如1元)取得船舶型、承租⼈以实质性价格(如船舶预期残值)取得船舶型、续租等四类情形。
(三)涉及多⽅主体虽然理论上船舶融租主体仅有出租⼈、承租⼈、供货⼈(包括出卖⼈或船舶建造⼈)三⽅,但考察范围中有的案件还涉及租⾦义务担保⼈(保证⼈或抵押⼈)、受让承租⼈擅⾃处分船舶的⼈及承租⼈⽆权处分船舶后就船舶获得抵押权的⼈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