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考试重点法条
拍卖师考试之拍卖实务考试知识点

第一章拍卖市场第一节: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我国拍卖业的恢复:20世纪80年代中期。
一、拍卖市场的起步1、我国最早的拍卖活动:①一些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
如:辽宁省沈阳市国营防暴机械厂。
②国有资产的拍卖。
如:上海的商业网点转让拍卖。
2、拍卖市场的真正起步:公物拍卖。
3、拍卖市场形成的标志:1992年后,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二、拍卖市场的第一次转折①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②司法强制拍卖: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
三、我国早期拍卖市场的缺陷(详见复习思考题简答题第二题):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第二节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及特点一、拍卖市场的构成(或者说我国的拍卖市场主要有哪些)①国有资产拍卖市场较为典型的是:1998年,浙江省杭州市拍卖了处于好盈利状态的三星级“杭州华侨宾馆”全部资产,敲响了国退民进拍卖的第一槌。
②破产企业财产拍卖③金融资产拍卖市场④房地产拍卖市场较长时间里,拍卖行业拍卖的房地产主要是司法委托和金融、国有资产,其属于二手房范畴。
是我国拍卖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市场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国内第一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始于:1978年12月在深圳举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其中拍卖由于招商力度大、运作过程透明度高而成为首选。
⑥机动车拍卖市场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执法部门的缉私罚没车和司法强制拍卖委托;2005年,世界最大的二手车拍卖公司美国美翰公司进入中国,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被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中外合资拍卖公司。
2022拍卖师考试拍卖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2022拍卖师考试拍卖法律知识考试大纲下文是关于2022年拍卖师资格考试科目拍卖法律知识的考试大纲,参加的2022年拍卖师考试的朋友来看看详细的大纲内容吧!下面是整理的“2022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拍卖法律知识考试大纲”,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2022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拍卖法律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拍卖法概述一、基本要求掌握拍卖的概念和特征、拍卖法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拍卖法律体系的架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考试内容拍卖与一般买卖的异同、广义和狭义拍卖法、拍卖法的修改内容、拍卖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原则;拍卖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在拍卖法中的体现。
第二章拍卖法律关系一、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拍卖标的。
二、考试内容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拍卖标的的概念和特征;拍卖标的的限制条件;拍卖标的的委托、保管、撤回和交付。
第三章拍卖合同的订立一、基本要求掌握委托拍卖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竞买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买受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拍卖合同订立的法定条件;订立拍卖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各自的概念、特征以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失效;订立拍卖合同的承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拍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网络拍卖合同的订立;拍卖合同的形式;拍卖合同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对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的拍卖合同的规定和限制;竞买保证金与竞买保证金协议;拍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拍卖合同的解释。
二、考试内容订立拍卖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订立拍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条件;订立拍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订立拍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撤销;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和竞买合同的形式、主要内容;拍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订立拍卖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拍卖合同应注意的事项;网络拍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拍卖合同的解释规则。
2023年拍卖师考试大纲

2023年拍卖师考试大纲拍卖师考试是评估、拍卖和交易各种资产的专业考试。
考试主要涉及拍卖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包括拍卖业务的基础知识、拍卖标的、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竞价、拍卖结算与交割、拍卖收益与费用、拍卖风险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2023年拍卖师考试大纲:一、拍卖业务基础知识1. 拍卖的定义、特点和分类2. 拍卖人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3. 拍卖业务的基本流程4. 拍卖业务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二、拍卖标的1. 拍卖标的的种类和特点2. 拍卖标的的评估方法和标准3. 拍卖标的的展示、公告和陈列4. 拍卖标的的瑕疵和不实描述三、拍卖公告与展示1. 拍卖公告的种类和发布渠道2. 拍卖公告的内容和格式3. 拍卖标的的展示方式和要求4. 拍卖标的的宣传和推广四、拍卖竞价1. 拍卖竞价的的方式和规则2. 拍卖竞价的的标准和技巧3. 拍卖竞价的的心理战和策略4. 拍卖竞价的的风险和注意事项五、拍卖结算与交割1. 拍卖结算的方式和流程2. 拍卖交割的流程和标准3. 拍卖结算与交割的法律规定和风险控制4. 拍卖结算与交割的实践问题和解决方案六、拍卖收益与费用1. 拍卖收益的来源和计算方法2. 拍卖费用的种类和计算方法3. 拍卖收益与费用的分配和管理4. 拍卖收益与费用的风险和控制七、拍卖风险与法律责任1. 拍卖风险的种类和来源2. 拍卖风险的控制和防范3. 拍卖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4. 拍卖法律责任的防范和处理以上是2023年拍卖师考试大纲,考试重点和难点在于理解和应用各种拍卖业务知识和技能,要求考生具备综合运用能力和实践经验。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根据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各种知识点和技能,同时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应试能力。
拍卖考试学习计划

拍卖考试学习计划第一部分:拍卖基础知识的学习一、了解拍卖的基本概念1. 拍卖的定义2. 拍卖的分类3. 拍卖的形式4. 拍卖的特点二、学习拍卖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拍卖合同法律责任3. 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三、研究拍卖物品的评估方法1. 评估的对象2. 评估的过程3. 评估的标准4. 评估的技巧四、学习拍卖的竞价方式1. 拍卖的竞价方式2. 竞价的技巧3. 竞价的规则4. 竞价的特点五、掌握拍卖的交易流程1. 拍卖的准备工作2. 拍卖的开场白3. 拍卖的叫价方式4. 拍卖的成交方式第二部分:拍卖实务知识的学习一、学习拍卖项目的策划与营销1. 拍卖项目的策划2. 拍卖项目的市场调研3. 拍卖项目的营销推广二、了解拍卖师的职责与技能1. 拍卖师的职责2. 拍卖师的技能3. 拍卖师的素质三、研究拍卖风险防范措施1. 拍卖风险的种类2. 拍卖风险的预防措施3. 拍卖风险的化解方法四、掌握拍卖成交后的交割流程1. 拍卖成交后的交割程序2. 拍卖成交后的物权转移3. 拍卖成交后的货款支付五、学习拍卖所需的专业知识1. 艺术品拍卖知识2. 房产拍卖知识3. 古董拍卖知识4. 其他拍卖专业知识第三部分:拍卖考试的备考技巧一、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1. 制定拍卖考试的学习目标2. 制定每日的学习计划3.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二、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1. 多种学习方法的比较2. 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3. 制定高效的学习策略三、进行模拟考试练习1. 定期进行模拟考试2. 总结模拟考试的经验和教训3. 不断提高模拟考试的水平四、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状态1. 调整好学习和生活的平衡2. 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3.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五、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和调整1. 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效果2. 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法3. 不断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复习1. 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安排复习内容2. 多与同学、老师进行交流和讨论3.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复习和巩固个人学习意愿:作为一名拍卖专业学生,我深知拍卖是一项需要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的职业,因此我对拍卖的学习认真对待,希望通过努力学习,能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按照人事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拍卖师资格考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纳入人事部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拍卖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拍卖师资格考试工作在人事部、商务部的指导下,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组织实施。
第四条由中拍协和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负责决定考试工作的重大事项。
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工作。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拍协。
第五条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颁发证书。
第六条拍卖师资格考试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准备工作第七条拍卖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拍卖师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其中拍卖理论、拍卖案例分析、经济基础知识为闭卷笔试,主持技巧为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考试科目进行调整。
第九条报名程序(一)中拍协每年年初公告当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二)报名条件:拍卖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和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拍卖企业出具证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审查后,统一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未成立地方拍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人员可直接将材料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资格和条件进行最终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拍卖师资格考试通知书》。
第十条试卷准备(一)拍卖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命题保密保证书》;(二)考试试卷命题及标准答案,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三)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国家级专业保密印刷厂承印。
23期拍卖师考试复习(浓缩版)资料

第23期拍卖师资格考试《拍卖实务》复习资料一、初期公物拍卖的特点:一是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既有执法部门委托的缉私罚没物品,又有国有资产参杂其中;二是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任何拍卖行,只要有关系,即可取得标的主持拍卖;三是佣金支付不规范,一般由委托方和拍卖人协商决定,双向收取;四是处置渠道多样化,拍卖行、执法部门本身、有关商店均在处置,拍卖、变卖、收购各显神通。
二、拍卖市场的第一次转折:围绕公物拍卖标的竞争最终导致了我国拍卖行业的第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
三、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意义:(1)拍卖的出现,提供了一种由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经营的市场处置机制;(2)司法强制拍卖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主持,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拍卖业的发展。
四、这一时期我国拍卖市场有以下特征: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品;2、拍卖标的已涉及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缺乏主动拓展的能力。
五、我国主要拍卖市场: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市场;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4、房地产拍卖市场;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6、机动车拍卖市场;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六、拍卖市场的特点:1、政策性拍卖站主导地位;2、技术含量缺失;3、拍卖形式单一;4市场拓展乏力。
七、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1、地区间差异,2、企业间差异,3、从业人员间差异;(二)市场拓展乏力;(三)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八、强制拍卖的概念:广义的强制拍卖,既包括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又包括法院在破产等其他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狭义的强制拍卖,仅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
狭义的强制拍卖,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以获得拍卖价款的行为。
九、强制拍卖具有如下特点:1、国家强制性;2、标的的非自有性;3、主体的特定性;4、目的的利他性;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拍卖师考试重点法条

《拍卖案例分析》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总汇《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师考试复习题

我要纠错
14.
是拍卖的传统操作方式,是社会广泛知晓并认同的显示公平的拍卖方式。[每空1分]
参考答案:
三声报价
我要纠错
15.
拍卖师的主持技巧有:① ;② ;③ 。[每空1分]
参考答案:
语言表达
参考答案:
妙用阶梯
参考答案:
掌握节奏
我要纠错
16.
在增价拍卖中,拍卖师使用的竞价阶梯可分两种。一种是 的竞价阶梯,主要用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另一种是 的竞价阶梯,主要用在企业、房地产、汽车等非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每空1分]
参考答案:
在增价拍卖中,拍卖师在落槌成交前,通常会给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机会,也就是业内所称的“三声报价”。三声报价的间隔时间通常由拍卖师掌握,以合理、公平为原则,根据标的多少和竞买人的竞价情况决定停顿时间长短,平均控制在3秒/次以内。为了催促竞买人快点举牌,有经验的拍卖师会以两短一长的停顿时间来掌握落槌的节奏。拍卖师敲槌的节奏感应让竞买人适应,最好能前后标的的敲槌节奏一致,不能时快时慢。
4.
我国拍卖师在何种情况下将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六个月或一年、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的处罚?[12分]
参考答案:
(一)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给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一年:①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变更原注册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③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④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受过警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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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总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
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书面)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竞买人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买受人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第三节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
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