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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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

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

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旧小区的电梯加装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

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然而,电梯运维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此,福州市政府制定了《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以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

二、指导意见内容1. 加装前准备工作在加装前,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2)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3)与电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4)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2. 加装过程中的监管在加装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以下监管工作:(1)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3)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和安全防护;(4)每天记录施工情况,并及时上报业主委员会。

3. 加装后的运维管理在加装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以下运维管理工作:(1)建立电梯档案,记录电梯的基本信息和维护情况;(2)定期进行电梯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安全运行;(3)对电梯故障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4)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三、指导意见的重要性《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福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城市化进程。

同时,这也是政府履行职责、保障公众权益的体现。

四、总结《福州市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指导意见》是福州市政府为了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通过制定详细的加装前准备工作、加装过程中的监管和加装后的运维管理要求,保障公众权益和安全,促进城市化进程。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榕政办〔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民生工作,本着进一步简化审查手续、保障质量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增设电梯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公示的公证备案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盖章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表决程序,相关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此外,公示的公证备案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增设电梯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相应增加的工作经费可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探索实施电梯集中带量采购市房管局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将增设电梯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建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建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经验。

首先呢,我觉得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件事呀,一定要先把邻里关系搞好。

我就碰到这么个例子,有个小区要加电梯,一楼的住户死活不同意,为啥呢?就怕影响采光,噪音大。

这时候要是前期没跟人家好好沟通,就想着直接往上盖电梯,那可不行。

所以我感觉在开始规划之前啊,得组织业主们开个会,好好聊聊这个事,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啊,好处啊,都给大家说说清楚。

而且啊,在会上大家要心平气和的,别动不动就吵起来了。

哦对了还有,最好是能选出来几个代表,有啥事就由代表去沟通协调,这样比较有效率。

说到这资金方面,哎呀,这可头疼。

这增设电梯可不便宜,我看过一些项目,那钱花得可吓人。

所以呢,我觉得资金筹集是个大问题。

一般来说呢,大家可以分摊费用。

可是呢,有的楼层低的住户就觉得自己受益少,不愿意出那么多钱。

这时候怎么办呢?我感觉可以按照楼层高度来区分收费比例,楼层越高交的越多这是合理的吧。

但是呢,就算是这样,也可能出现资金不够的情况。

我遇到一个案例啊,那就是还差一部分钱,最后没办法,大家就一起去拉一点小区外的赞助,正好有一些当地的小企业愿意资助点,这才解决了问题。

再来说说这个安装过程吧。

这安装公司可得选好了。

我之前就吃过亏,找了个特别便宜的安装公司,想着能省点钱,结果呢?这安装过程中问题一大推,不是这儿没弄好就是那儿不对。

我觉得这就像我们买东西,不能只图便宜是不?得看看这个公司的口碑,有没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可以在网上查一查,问问周边小区有没有用过这家公司的人。

要是选定了公司呢,合同读仔细了啊,别像我之前似的,稀里糊涂就签了,后来出了问题人家公司根本不管,那真是想哭都没地方哭。

关于这个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啊,还有一些行政手续要办呢。

这手续啊,那叫一个麻烦。

比如说,规划许可啊,施工许可之类的。

我感觉相关部门能不能简化一下这流程啊。

我碰到一些业主,为了这手续跑来跑去,腿都快跑断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其生产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你有没有想过,咱们每天上下楼的“人生挑战”能不能轻松一点?不说别的,就那楼梯,谁不怕下班后,拖着一身疲惫走上六楼?你想啊,五六十岁的人,身体一天天不如以前,膝盖都开始抗议了。

这时候,如果能有个电梯,那可真是天赐良缘!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没有电梯的楼,咋办?难道就只能认命,咬着牙再继续爬楼梯?当然不是!国家可是给咱们指了条明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来了!这可是给我们这些“爬楼族”带来的好消息啊。

说到这,你得知道,增设电梯的事儿,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

它不仅是个“加装”的问题,还是一整套“大工程”。

不光得看你家楼房的结构能不能支撑,还得考虑到业主的意见是不是一致。

你知道,邻里关系最怕就是这件事,往往一栋楼里,几十家人,意见可不容易统一。

你要真敢随便动手加个电梯,说不定明天楼下大妈就来敲你家门,跟你说:“你这不是占我地方嘛!”所以,先有个共识,这才是王道。

不仅如此,增设电梯也有很多规范。

比如你得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来,不是你自己想装就能装的。

你得先找到物业,确认你们楼的具体情况。

再说了,相关部门对这事儿也有严格要求。

你想,如果你楼的基础设施老得掉渣,加个电梯不就成了“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你得确保楼体能承受这些重物,万一出了问题,真的是“后悔药也没得买”。

再者说了,这事儿也得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不然别说加电梯,连个窗户都别想换。

不过,虽然过程繁琐,但一旦搞定了,简直是人生大解放!你想,电梯开了,楼上的老人小孩都能轻松进出,谁还需要天天跟楼梯死磕?想象一下,冬天一大早,外面冷得像冰窟,突然电梯一开,暖风扑面而来。

嗯,舒适感瞬间爆棚。

你想,谁还想天天背着大包小包,或者累得气喘吁吁上楼?有电梯之后,直接按个按钮,瞬间到达!那感觉,简直好得不行。

不过,说了这么多,大家可别以为装个电梯就完事了。

说实话,增设电梯的费用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你得先拿出一笔资金出来,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事。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版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版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版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31
•【字号】厦规〔2018〕271号
•【施行日期】201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版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分局、各处室:
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的通知(厦建房[2018]55号文),我委已完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的修订(详见附件),现将2018年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发〔X〕13号)、《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X建〔X〕6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XX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函〔X〕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申请条件(一)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对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5万元/台,超出部分由各管线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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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
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房地产E网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由相关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八、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九、各市、县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本着确保安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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