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江府[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方案的通知(江府[2006]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进一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扩大各市、区管理权限。
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能放则放的原则,实现行政管理体制重心下移,减少管理环节,继续做好扩大各市、区管理权限相关工作,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能够下放给各市、区管理的事项,要坚决下放,充分调动各市、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间调整事项以及转移事项的移交和接收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市与各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范围及所承担的责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下放的审批权限得以落实,防止权力的滥用,做到有责有权,权责统一;对改变管理方式和部门间调整的事项要做好移交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对取消审批后仍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职责;对新增加的事项要明确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
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九)出境定居;(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十三)【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篇2]保险专家三十八2015-07-22提取材料江门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房地产权证2.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3.身份证4.住房公积金存折5.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暂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购房合同2.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3.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4.身份证5.住房公积金存折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网签购房合同已付购房款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保险专家四十三2015-07-22提取条件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3. 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5. 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提取流程1.在上班的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带齐提取的相关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江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东省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建设厅(2013年7月29日)获悉,广东省建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旧住宅安装电梯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
据了解,随着广东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旧住宅没有按标准设置电梯的问题日渐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带来不便,为提高旧住宅的居住水平,省建设厅通过调研草拟了《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哪些旧住宅可装电梯?意见第一条即表明,1999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1999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意见强调,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旧住宅,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装电梯费用如何筹集?针对旧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各种费用,意见指出,要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订书面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
电梯厂商可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此外,意见还提出,应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增设电梯后如何确权?意见指出,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江府[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0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九日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广东省现有居民楼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现有居民楼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现有居民楼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1. 背景和目的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楼的电梯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便利性,广东省决定出台关于现有居民楼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2. 指导原则2.1 需要市场需求支撑:增设电梯应符合居民需求,且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支撑。
2.2 安全可靠:增设电梯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2.3 综合评估:增设电梯应综合考虑楼房结构、地质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4 合理设计:增设电梯应考虑楼房主体结构和外观设计,避免破坏建筑整体风貌。
2.5 全面施工:增设电梯应全面施工,包括电梯井道、轿厢、控制系统以及相关装置等。
3. 增设电梯的程序和要求3.1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楼宇所在的物业或相关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3.2 征求居民意见:建设单位应向居民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听取居民的建议和意见。
3.3 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3.4 施工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梯的增设施工,并接受监督检验。
3.5 完工验收:施工完成后,由相关专业单位对电梯进行验收和评估,并颁发合格证书。
4. 资金支持和政策激励4.1 政府资金支持:广东省将设立专项基金,为增设电梯的居民楼提供财政补贴,以鼓励电梯的增设。
4.2 建设奖励政策:对于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包括减免税收、建设用地优惠等。
4.3 税收减免:对于居民楼增设电梯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减免。
5. 执法和监督5.1 监督部门:广东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居民楼增设电梯的执法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2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6. 附则本指导意见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颁布后生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江府〔2022〕32号JMFG2022013•【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日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增设电梯的统筹推进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增设电梯的配套技术标准等文件,简化审批手续;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做好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应建立增设电梯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县级政府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增设电梯的可行性,避免反复开挖。
县级政府可以对增设电梯工程给予相关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另行制定;鼓励县级政府出资统一编制小区成片连片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推行成片连片增设电梯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设电梯,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模式,推动增设电梯工作。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江房金字[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3]319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7月16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及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九)出境定居;(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十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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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门市公安消防局2017 年 6 月 28 日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无电梯既有住宅。
二、实施原则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稳妥推进、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
三、实施条件(一)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所占用地在住宅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1.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 既有住宅分梯号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梯号独立计算。
(四)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并取得协商后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1. 影响通风、采光的情形:梯井(或连廊)位于业主专有部分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卧室、起居室(厅)窗户的净距小于 4 米,或与厨房、卫生间窗户的净距小于 2 米,或与其它用房窗户的净距小于 1.5 米。
2. 影响日照的情形: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业主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条文的。
(五)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1. 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备至少 1 名电梯安全管理员。
2. 配备电梯值班员,并且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3. 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4. 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5. 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四、资金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的资金补助。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管理、设备采购、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经公证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或个别业主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上述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一)方案设计。
由实施主体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原建筑平面图、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二)征求意见。
实施主体应将设计方案与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征询业主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江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江门日报同时进行,公示期十天。
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批前公示结束后,无利害关系人反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反对意见,由实施主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或申请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四)委托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办理施工图审查。
实施主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六)办理施工许可和告知手续。
1. 电梯井道施工。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房建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相应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向住宅所在地的市(区)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住宅所在地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当施工涉及现状管线迁改的,实施主体应征得各管线单位同意后,由管线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
2. 电梯安装施工。
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前告知,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七)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实施主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备案(适用于不含商业和其它功能的纯住宅)。
(八)办理验收备案手续1. 规划(条件)核实。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2. 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实施主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适用于不含商业和其它功能的纯住宅)。
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向住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使用管理及维护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管理人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单元内业主变更的,除变更后业主与其他同意增设电梯业主达成一致,重新约定电梯管理责任的外,变更后的业主应按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
电梯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 1 年,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八、职责分工规划、国土、住建、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支持和引导,精简合并报建流程。
(一)城乡规划部门:依实施主体申请到拟增设电梯现场察看和提供技术指导;为拟增设电梯的业主提供规划报建咨询服务;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前公示等事项优先办理。
(二)国土部门: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提供权属查询服务。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等事项优先办理;为拟增设电梯的业主提供报建指引服务。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实施主体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告知及电梯使用登记手续提供业务指导;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名单等公共服务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五)消防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优先办理。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附件: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一、规划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需有参与申请的业主签名;以单位为主体申请的,需盖申请单位公章);2. 申请表(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立案申请表需有业主代表签名;以单位为主体申请的,需盖申请单位公章);3. 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众业主签名委托其中一至三名业主代表前来办理,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办理委托手续);4. 业主代表(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5. 加建电梯同意书(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公证书,如加建电梯位于住宅小区内的,还须提供小区业委会同意意见书);6. 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完整权属证明文件,包含附图、附件,如有共有权属人应一并提供);7. 报建图纸一式三份(设计单位盖章,图纸户型与房产证户型要一致,图纸须清晰区分建筑物原有部分和扩建部分);8. 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设计单位盖章,图纸须清晰区分建筑物原有部分和扩建部分);9.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CAD 文件;10. 现状彩色照片,显示或标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彩色)。
二、施工图审查受理部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所需资料:1. 原建筑物建筑、结构专业的施工图纸及结构专业的计算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各一份;2. 规划部门的批复一份;3. 地质勘察报告一份;4. 与增设电梯相关的工程全套施工图一份。
三、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需资料: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前安全措施登记表各一份;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原件);3. 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各一份;4.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各一份;5.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6. 施工组织设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