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空间限制:老旧小区的建筑结构通常设计无法容纳电梯井和设备,加装电梯可能存在空间不足的问题。
2. 资金问题:加装电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老旧小区的业主普遍经济条件不够好,可能无法承担高昂的加装费用。
3. 影响居民生活:加装电梯需要进行工程施工,会产生噪音、灰尘等不便于居民居住的影响。
4. 受限制的权益:老旧小区常常存在业主纠纷、权益纠纷等问题,加装电梯需要统一所有业主的意见和行动,很难实现一致。
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1. 加强政府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引导资金,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资金支持。
2. 设计创新:可以寻求设计和工程创新,采用更灵活的电梯井设计和安装方式,以适应空间限制。
3. 引进专业服务:引进专业的电梯加装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最小化。
4. 完善社区治理:加强业主自治,推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等制度,减少纠纷和统一决策。
5. 多方协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居民代表等形式,多方协商,争取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和参与。
6. 防范财务风险:可以引入多种筹资方式,如银行贷款、业主分期付款等,分散财务风险。
7. 宣传教育: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增强业主对加装电梯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大家积极参与。
《重庆市老旧住宅增没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老旧住宅增没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来源:市规划局发布时间:2017-07-06为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更新,《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6月8日经市政府批准公布。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必要性一是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需要。
由于我市地形高差较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原因,在已经建成的老旧住宅中,有大量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都没有设置电梯。
如今,随着城乡居民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出行不便的矛盾日益突出,业主要求增设电梯的愿望强烈。
为改善民生,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需要制定相应可操性强的具体办法,以推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这一民生工程工作进程。
二是规范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增设电梯属于扩建行为,目前对已竣工住宅增加建设内容的审批缺乏法律依据。
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如何进行行政许可方面,尚无明确的指引和统一规范,亟需制定相关办法,以规范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推进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的需要。
当前,我市正处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时期。
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同时,如何提升城市品质、改造老旧住宅、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城市更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物权关系、结构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监管等多方面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集聚各方力量,以推进老旧住宅的更新改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十八条,重点从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申请主体、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手续办理、产权归属、资金政策等方面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事宜进行了规定,破解了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面临的三大难题:无审批依据难、业主意见协调难、往返于多个部门办事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3-11-08案例一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案例二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案例三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四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案例六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案例七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案例八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案例九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案例十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案例十一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案例一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一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
居住于某号楼1既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
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法律探讨(旧楼加装电梯的法律探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法律探讨(旧楼加装电梯的法律探讨)今日的文章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旧楼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一下,希望通过大家的互动探讨,有专业人士的解答,能够相互促进大家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通过学法增强法律意识,做到遵守法律法规。
文章中提及的观点仅属于一家之言,不代表正确。
一、既有住宅的概念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和旧楼加装电梯同属于一个概念,以下均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表述。
这里先明晰一个概念,既有住宅指的是:原设计规划是步梯房,原设计规划并没有预留电梯井或者安装电梯的位置。
二、高层用户和低层用户的概念通常来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都是高层用户赞成,低层用户反对。
但是不排除例外情况,即有少部分高层用户反对,少部分低层用户赞成。
本文为了方便称谓,统一用高层用户代表赞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低层用户代表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现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现状,高层用户的诉求是:要照顾老人上下楼梯的便利,低层用户的诉求是:居住环境受到影响,房屋贬值,要求补偿。
低层用户认为,如果不加装电梯,可以采用房屋置换方法,高低层用户交换房屋,解决上下来便利问题;如果加装电梯,高层用户应该补偿房屋贬值的差额。
但是高层用户不同意低层用户的要求,又没有提出令低层用户满意的方案。
所以一旦涉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高层和低层用户永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高层用户引用的法律依据高层用户引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其中: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法律讨论那么我们下面来探讨一下有关法律条款。
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提及的改建、重建的概念。
“重建”在建筑上是指建筑损毁后重新建造建筑的意思。
所以“重建”这个词语不是用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上,这个大家应该没有异议。
高层用户使用的是“改建”这个词来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困境 批判与对策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困境
1、资金困境:加装电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 节的费用。对于一些老旧住宅,还需要进行结构加固和维修,这也会增加费用。 对于普通居民来说,这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往往导致电梯加装工程难以启动。
2、协调困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所有业主的同意。然而,在实际操作 中,由于各家需求和利益的不同,协调各方意见往往非常困难。比如,低层住户 可能认为电梯对他们没有太大必要,而高层住户可能更加迫切需要电梯。
这些困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政策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加装电 梯标准和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加装电梯成本高,涉及费用摊派 不合理,使得居民承担较大的经济压力;居民意见不一致,不同楼层、不同年龄 段的居民对加装电梯的需求和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困境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现 状
1、政策环境:近年来,政府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支持力度逐渐加 大。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了政策保障。
2、市场需求:由于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居民对于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政府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鼓励政策也激发了市 场的积极性。
3、优化施工方案: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居民影响较小的 施工方案。同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噪声控制,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 响。
4、强化管理和维护:可以建立专业的管理和维护团队,负责加装电梯的日 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 管理维护的有序进行。
在当前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中,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 策申请复杂,涉及部门多,流程繁琐,导致居民在申请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困难; 二是资金筹措困难,加装电梯所需费用较高,居民往往难以承担;三是居民意见 难以统一,不同楼层、不同年龄段的居民对加装电梯的需求和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导致意见难以协调一致。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附件一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二、相关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I、Ⅱ、Ⅲ、Ⅵ类电梯》(GB/T7025.1-200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8621-2012)《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建筑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2013)《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和防锈蚀等级》(GB8923.1-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工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13J40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地基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JG/T5010-9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四川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构造图集》(图集号川16J120-TY)《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 216号)。
132-支持与反对安装电梯案例分析

132-⽀持与反对安装电梯案例分析⽀持与反对安装电梯案例分析⽀持⽅:⼀、⼴州市从化区某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李某相邻关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20132号,⼴东省⼴州市中级⼈民法院,相邻关系纠纷⼀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住宅楼加建电梯的事项,已获得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积2/3以上且占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获得了⼴州市国⼟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李某、温某、卢某、朱某、伍某、潘某作为案涉楼宇的部分业主,对楼宇加装电梯施⼯遭到阻拦有权提起诉讼,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本案李某、温某、卢某、朱某、伍某、潘某与城郊某社双⽅曾因建设⼯程规划许可引致⾏政诉讼,经审理,⼴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6⽉8⽇作出(2020)粤71⾏终1159号⾏政判决,确认了案涉住宅楼加建电梯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因此,李某、温某、卢某、朱某、伍某、潘某住宅楼加建电梯并⽆不当。
本案争议涉及的加装电梯属于旧楼加建,李某、温某、卢某、朱某、伍某、潘某与城郊某社之间是上、下楼相邻关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属于相邻之间因加装电梯⽽引致的纠纷,旧楼加建电梯是⼀项民⽣⼯程,双⽅当事⼈应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部分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效益最⼤化原则。
因此,城郊某社应本着邻⾥友好、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程,⽽不能擅⾃采取各种⾏为,阻扰加装电梯⼯程的正常施⼯,由于本案城郊某社阻扰导致施⼯未能进⾏,现李某、温某、卢某、朱某、伍某、潘某起诉,请求城郊某社停⽌侵害、不能实施阻扰加装电梯施⼯的侵权⾏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法院予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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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始于2008年广东省,之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推行。
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新事物自始即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的利益冲突,更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被打恐吓电话、被堵门锁、被丢垃圾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等严重事件。
同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引起了利益受损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已将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有的上书人大,要求审查、撤销这种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这种矛盾、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探究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寻求化解之道,成为政府与社会不能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矛盾的根源
1.低层业主利益受损与高层业主利益增加的事实
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变了原规划设计,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安装外挂式电梯,改变了建筑物结构或外型,势必对相邻住宅尤其是底层住宅的日照、采
光、通风、安静等居住的必备条件造成不利甚或严重的影响,住宅物业价值也随之受损。
而高层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出行方便了,其住宅物业也随之增值。
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这种利益的冲突成为引致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内因。
2.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区划内可否占用业主的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确立了“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栋(单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个表决规则事实上将多数业主的意志强加给了少数业主。
正是这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种表决规则成为催生、激化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重要外因,也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对相关地方政府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适用“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
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规范性文件,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都明确规定应征得该部分业主同意。
对此,各方均无异议。
对增设电梯
拟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各地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三种不同的业主表决规则:一是“绝对的业主双重多数决”规则,即不考虑业主的其他因素,只要本栋(单元)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增设电梯。
这属极少数,如《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是“附条件的业主双重多数决”规则,即原则上确立增设电梯由本栋(单元)业主双重多数决规则表决,同时附带某种条件,这主要是: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使用功能的,应与权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如《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016年)、《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2015年)、辽宁省《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2016年)。
三是本栋(单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规则,如《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2010年)、《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1年)、《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2016年)、《青岛市开展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
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催生、激化住宅小区、楼宇业主间矛盾的是第一、第二种表决规则,确立这两种表决规则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含义及相关规定,成为化解这类矛盾的
金钥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这在建筑学上是非常明确的。
该法条“改建、重建”用词,在语言学上也是十分明确的,即对已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拆除重新建造。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建筑物新增设的附属设施,对此新事物,《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并无涉及。
故此,一些
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以《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作依据,确立“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是无中生有,是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严重曲解。
另外,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全部内容看,该条款是对业主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确定表决规则,表决规则有两种,一种是“双重半数决”规则,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事?,这些都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主要有制定、修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而不直接涉及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一种是“双重多数决”规则,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事项,第五项是“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六项是“改建、重建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经济利益
和物质权益。
由此可见,该法条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特别注重保护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的表决规则要比涉及业主管理权利
的表决规则严格,须更多的业主同意。
而新建电梯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更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这不仅是原规划批准的日照、采光、通风、安静等业主居住必备条件受损,物业价值也随之贬损,而且还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土地。
由此可以推断,将来修改《物权法》,对新建电梯的表决规则会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表决规则更严格,须更多业主或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三、化解之道:国法、事理与人情
本文讨论的既有住宅是指业主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的
私有住宅。
该等住宅业主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来调整,是化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引致业主间矛盾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