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成人大学的规章制度

成人大学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成人大学的正常秩序,促进教学科研事业的顺利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成人大学是一所培养成人教育人才的学校,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成人大学全体师生员工。
凡是进入成人大学学习、工作及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四条成人大学严格遵循学校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学生要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项课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得缺课旷课。
第八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进行无关活动,不得干扰教师授课。
第九条学生应当爱惜学校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学校的财物,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涂鸦,不得破坏校园环境。
第十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进行不良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不得作弊,不得带有违规资料进入考场,不得干扰他人考试。
第十二条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三条教师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传授知识,引导学生。
第十四条教师要认真备课,精心讲授,不得临时抱佛脚,不得敷衍塞责。
第十五条教师要遵守教学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课堂上进行私人活动。
第十六条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积极与学生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七条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取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教师要尊重学术规范,不得恶意抄袭,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散播谣言。
第十九条教师要关爱学生,不得有歧视行为,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制度

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成人教育学生的行为,确保研究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成人教育的学生。
3. 学生权利和责任
- 学生有权公正地接受教育,享受平等的研究机会。
- 学生有责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课程安排。
-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并积极参与讨论和研究活动。
- 学生应保护教学设施和研究资源,不得损坏或浪费。
- 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同学,在课堂上保持秩序并养成良好的研究惯。
- 学生应如实报告研究进展和个人情况,遵守学校的考试和评估规定。
4. 学术诚信
- 学生应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抄袭、作弊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 学生在撰写论文或作业时应注明引用来源,并遵守学校的学术规范。
5. 处分措施
- 若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将会面临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研究资格或开除学籍等。
6. 文明礼仪
-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 学生应文明用语,不得辱骂、歧视或侮辱他人。
-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注意个人形象。
以上即是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学生们应认真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新-福州大学成教课程免修暂行办法 精品

福州大学成教课程免修暂行办法为明确福州大学成教学生学籍管理中关于课程免修免试条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免修免试的条件一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试的,以下范围的成绩予以承认1、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的成绩。
2、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签发的单科合格证书的。
3、转学、转专业、复学、留级、辍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的。
4、获准参加普通高校相关专业一年以上脱产进修结业的课程成绩。
5、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合格证书或教育厅组织的高校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办公软件模块操作员等级证书等。
已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
6、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考试合格证书或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或校级英语综合能力考试合格的。
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
7、获得国家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
二免修免试的课程范围1、符合一1——4条件之一者,在相同学历层次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同课程。
2、符合一5条件者,可免修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
3、符合一6条件者,可免修免试《英语》课程,但不作为英语学位课程考试免试的依据,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成绩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考试,取得-2级笔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试大专《英语》课程;取得-3级笔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试本科《英语》课程。
4、符合一7条件者,可免修免试相应课程。
三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专升本本科阶段所修的课程。
四取得一中所列各种成绩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的,有效期在六年以内,超过上述年限的,只免修不免试。
五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除与学生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并为熟练掌握运用外,有关实验、实习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课程设计、毕业实习调研、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免修、免作。
六学生在学期间,累计申请免修免试课程门数,控制在该专业所开设课程门数的百分之四十以内。
健全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制度

健全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成人教育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学生入学、学习、考核、毕业等方面的问题。
一、学生入学1. 成人教育学生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学习和生活能力。
2. 入学程序:(1)提交入学申请;(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参加入学考试;(4)成绩合格者,予以录取。
二、学生学习1. 学习计划: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学时安排等。
2. 学习方式:(1)面授课程:学生需按时参加面授课程,积极参与课堂讨论;(2)网络课程:学生需按时完成网络课程学习,参与在线讨论;(3)自学:学生需按照学习计划,完成自学任务。
3. 学习辅导: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学习辅导,包括面授辅导、网络辅导等。
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辅导需求。
三、学生考核1. 考核方式:(1)平时考核: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2)考试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期中考试等;(3)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践等。
2. 考核标准: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不合格者,需参加补考。
四、学生毕业1. 毕业条件:(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2)考核成绩合格;(3)完成实践环节。
2. 毕业证书: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3. 学位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位。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学位申请。
五、学生管理制度保障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规范、有序;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3. 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学校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成人高校应当依法独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拔,保证学生权益,并注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增加就业市场信息。
第四条成人高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成人高校学生的教育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和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招生第六条成人高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计划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成人高校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第八条成人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招生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宣传、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注册第九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学生须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教育经历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第十条学生注册应当缴清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注册材料,并将学生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转学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的转学规定,同时,转入学校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如需要休学,应当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休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如需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4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学籍注册: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学籍注册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等。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复学等,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个人档案、成绩记录等,学生需要保持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4. 课程学习管理: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学分要求完成学业,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取得合格成绩。
5. 学籍考核: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以评估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术能力。
6. 学业指导和辅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包括选课咨询、学习方法指导、专业规划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7. 学籍管理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教育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服从学校行政管理和学术指导。
请注意,不同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具体参考所在学校的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高成人学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高职高专等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成人学员是指年满18周岁的在职人员和其他成年人群众。
第四条学籍是成人学员在成人高等学校就读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学籍管理是指成人高等学校对学员录取、注册、学籍变动、教学安排、毕业等各个环节中对学员学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公开招收学员。
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及时发布招生简章,明确录取条件和程序,接受学员报名。
第八条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学员报考适合自己能力和兴趣的专业。
成人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教育管理,提高成人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成人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荣誉,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
第四条成人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成人学生入学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 符合招生专业要求;4. 身体健康,能适应学习、生活要求。
第六条成人学生入学程序:1. 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名;2. 资格审查: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录取通知书;3. 缴费注册: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财务部门缴费注册;4. 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成人学生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2.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补办注册手续;3. 学生未按时注册,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学习与考试第八条成人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修满学分。
第九条成人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条成人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一条成人学生考试成绩评定:1. 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2. 期末考试成绩: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采用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3. 考试成绩评定标准: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课外活动与社团第十二条成人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外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成人学生可根据兴趣和特长,加入学校各类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第五章生活与纪律第十四条成人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维护宿舍秩序。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者到指定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办理相关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注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对注册学生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对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省级主管部门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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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福州大学成人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的夜大学、函授、脱产班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成教院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般在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
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入学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概况、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有关条例、本专业的课程设臵和教学计划、学位申请及教学质量检测等有关规定。
成教院对新生每人编定一个专用学号,便于在校期间学籍管理。
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在参加面授学习、考试等教学活动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第十一条已注册的新生,不论夜大、函授、脱产等哪种学习形式,都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成考报名材料、学籍成绩卡(一式两份)、毕业生登记表(含自我小结、班级和学校鉴定)、毕业论文(设计)评语(一式两份)、毕业实习鉴定表、奖惩材料。
其中,学籍成绩卡、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各一份送校学籍档案室保存,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报告各一份留存在办班单位备查。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该生学籍档案密封后随即由学生交给其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尚无工作单位学生,由学生本人交到人才市场代管或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办班单位将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在开学的第三周内报送成教院。
凡涉及学籍管理及学籍方面的处分,均需事先报成教院审批。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办班学院提出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由成教院编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课程考核。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均为必修课,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卡,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开卷或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未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和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30%。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均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五级记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校级统考或抽考的课程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凡通过校级统考或抽考的课程,该课程原来不及格的成绩均按补考及格记载。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多次重修、重考规定的统考课程,每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非统考课程不及格的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字样。
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全国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可记“合格、良好或优秀”字样,同时发给国家相应的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考试(含统考课程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不得进行正常补考。
毕业前视其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确因病或因公差在外及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成教办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生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不得申请再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仅在毕业前安排参加补考。
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
所有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课程免修免试条件、审批程序、成绩记载,按《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视具体情况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二条各种学习形式的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
经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无级可留的(即下一届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班试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计算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凡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并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所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均纳入学籍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中。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工作需要、病、伤、生育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休学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在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复学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同层次学习,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只能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成教办提出意见,报成教院审批。
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持学生证、休学证明及前一年学费收据向所在学院成教办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成教院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原因或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一)类别不同的专业(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最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四)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五)应予退学者;(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