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质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心的任务是负责协调和推动本省区域内的质控工作,提出质控政策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质控项目,收集、整理和分析质控数据,提供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动质控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第三条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中心设立综合部、质控项目部、数据分析部、技术支持部、培训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
第四条中心的工作原则:公开透明、科学准确、客观公正、服务至上。
第五条中心应与所属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协同合作,共同提高质控水平。
第六条中心的领导班子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推动中心的科学发展,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综合部门第七条综合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监督执行情况;(二)组织召开中心的各项会议,制定会议议程和纪要;(三)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联系,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四)负责中心的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五)负责中心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维护中心良好的形象;(六)协助领导班子处理重要事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综合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质控项目部门第九条质控项目部门负责中心质控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评估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质控项目的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和推广;(二)收集和整理质控项目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整改;(三)编制质控项目的技术报告和评估结果;(四)负责质控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条质控项目部门应建立专业的技术团队,提高质控项目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数据分析部门第十一条数据分析部门负责中心质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建立和维护质控数据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安全;(二)分析和评估质控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三)编制质控数据的报告和分析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四)负责质控数据的公开和共享,提供数据查询和服务。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XX市卫生健康委或XX市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县级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市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七条市级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落实省级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二)收集、分析全市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四)对接省级质控中心,组建全市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五)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控中心工作职责与管理规章制度

感染性/传染性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
制中心
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
1.根据省市质控中心工作规划,结合本专业医疗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疗业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与标准和评价检查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评估。
3.严格依法执业,修订本专业相关医疗工作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落实,组织对规章制度的督察。
4.深入了解本院、本地区感染性/传染性疾病医疗质量情况,督促、检查各级医疗机构感染病防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
5.组织、督查对全体专科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结合本专业特点,督查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和重大手术讨论,提高青年医师素质,培养高质量人才。
6.配合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各有关医疗机构、科室制订学科发展方向,指导引进与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7.协助下乡医疗、健康宣传、义诊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各种
医疗保障。
8.临时性专业相关突发医疗任务和对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的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是安徽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监督、评估、改善和推广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安徽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医疗质控中心的任务是:(一)制定医疗质控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医疗质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病例会诊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医疗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科研部、质评部、事故调查部、病例会诊部、培训部和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医疗质量工作,分中心或办事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六条医疗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相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厂商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医疗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医疗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按照规定周期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调查工作,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医疗事故进行溯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病例会诊工作,对疑难、复杂病例进行集体讨论和专家复核,提出诊断和治疗建议,提升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研究医疗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开展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操作技术等培训。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鲁卫办字〔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23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体系,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下同)委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质控管理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立省级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质控中心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或委托,承担的职责任务包括:(一)拟定相关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二)制定质控工作方案,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三)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形成质控工作报告,定期发布质控工作简讯;(四)开展本专业质量管理和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五)推进建立质控工作网络和信息化质控工作平台;(六)开展专业发展现状调查和研究;(七)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有关任务。
质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质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控中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和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设备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旨在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四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主任负责中心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中心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中心设若干个部门,各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质量控制第七条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序、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中心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质量控制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开展内部质量审核,监控质量改进计划的实施,确保中心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中心应加强实验室管理,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实验室环境、设备、试剂、样品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条件的稳定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一条中心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进行财务核算,审核报销凭证,监控财务状况等。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二条中心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中心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 (2)第三章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及申报流程 (5)第四章质控中心人员设置及职责 (7)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健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组建、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质控中心换届遴选工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完善质控网络。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设立“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医政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副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医政处工作人员和质控中心秘书作为办公室成员。
同时,定期从各质控中心秘书中遴选3人作为执行秘书,协助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开展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竞聘工作;(二)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三)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成员有变的质控中心完成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五)协助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六)督促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定期发布与质控管理相关的卫生信息;(七)根据质控中心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奖惩措施、整改意见与建议,督促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八)筹备年度工作会议;(九)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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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本市的医疗质控体系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全市按专业建立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本辖区内质控小组,区县质 控小组在市级质控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内的质控工作。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顶层 支柱 基础
2004年起,各区县原卫生பைடு நூலகம்也相 应地组建区县专业质控小组,目 前,17个区县卫生计生委均成立 了20-30个专业的质控小组。
2012年,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 质量管理体系,原卫生局成立了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 心。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1、上海市最早制定的质控中心管理规定 1998年5月,沪卫医政[ 1998 ] 35号,原上海市卫
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 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申报时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开展 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上海市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谭申生
2015年5月
报告内容
一.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的背景
二.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的解读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原上海市卫生局于1985年开始组 建质控中心,目前已设立了57个 质控中心。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三)质控中心的遴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承担市级质 控中心的工作:
① 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② 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③ 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理。 7. 联络员对所在医疗机构各部门或科室提出合理化质控建议,不断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二)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标准,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组织本市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 (三)制定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 (四)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控督查整改建 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 质控管理事务中心。 (五)建立本市相关专业市区两级质控工作网络,指导区县质控小组开展工作; (六)推进本市相关专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专业的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相关技术、设备的应 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市卫生计生委决策提供依据; (八)完成市卫生计生委和质控管理事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二)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三)质控中心的遴选条件 (四)质控中心的日常运行 (五)质控中心的督查工作 (六)质控中心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全面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 管理与考核,指导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在市卫生计生委指 导下,具体承担对质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市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和挂靠 单位给予经费
保障
市卫生计生、 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监
督检查
市级医疗 质控中心
各区县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给 予经费保障
区县卫生计生、 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监
督检查
各区县质 控小组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区县卫计委
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的规定》的通知 。 2、原卫生部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2009年5月,卫医政发 [ 2009 ] 51号,原卫生部关 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3、为加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 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 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
办医主体 卫生监督所 质控事务中心
各级医疗机构 市级质控中心 区县质控小组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院协会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近300个区县质控小组
督查
区县医疗机构
设定标准 指导工作
57个市级质控中心
督查
80家市级医疗机构
质控工作联
络员建立二
级网络
各医疗机构
设置质控专
职联络员负
责本机构质
控工作
分工明确
全面覆盖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一)质控工作的体系组织
各医疗机构质控联络员职责
1. 联络员应对本医疗机构各专业质控状况清晰明了,负责对各专业质控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2. 联络员应较为熟悉了解各专业质控标准和要求,针对薄弱环节协调所在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
量控制管理。 3. 联络员专门负责所在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和各市区
二级质控中心(小组)之间的工作联络和沟通。 4. 联络员负责各质控中心(小组)年度督查的事务性工作。 5. 联络员及时对所在医疗机构接受质控督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向上级报告;对存在的问题,
组织自查、抽查、复查;同时向各质控中心(小组)汇报整改情况。 6. 联络员负责对历年质控督查情况、质控简讯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保管,以形成追溯管
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2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④ 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
方面的支撑保障。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
(三)质控中心的遴选条件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市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担任或者 曾经担任全国或本市医学会等学、协会相应专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