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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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2006]73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
(许政[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全市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环境问题复杂凸显时期;随着我市在中原城市群核心区地位的确立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工作的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将面对空前的压力,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需要应对严峻的挑战。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全局的重要战略位置,从政府的宏观决策到部门的行业管理,都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从思想观念上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持久性作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是在指导方针上牢固确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节约发展和清洁发展的总体思路。
三是在综合决策上要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协调统一性,尊重规律、善待环境;坚决摈弃传统的浪费资源、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以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
四是在工作实践中坚决改变过去那种经济建设被动适应或表面应付环保工作的状况,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即“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时优先考虑环保问题,在新上项目时优先进行环境评估,在调整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时优先发展环保清洁产业,在增加公共财政支出时优先考虑增加环保投入,在考核政绩时优先考核环保指标”,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落实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时优先考虑环保问题
科学的发展在于科学的规划,科学规划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
因此,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及区域流域开发规划、制定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时,应优先考虑和满足环保要求。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市发改委、企业发展服务局、建委、交通局、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畜牧局等
部门在编制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规划、市级种植业发展规划、市级渔业发展规划、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河湖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市级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级交通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市级城市专项规划、市级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市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市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防洪治涝规划及灌溉规划、市级农业发展规划、市级商品林造林规划、市级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市级能源重点专项规划、市级电力发展规划、市级煤炭发展规划、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市级城镇体系规划、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时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