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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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许政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为了规范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河南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河南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河南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现阶段工作生活中房子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加快城镇化的建设,政府在各地都有征收土地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补偿,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河南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河南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河南许昌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城关镇(河西村、安庄村、东关村、回民村、上徐村、南坛门村、石羊街村)、茨沟乡(常庄村、五里堡村、马窑村、三里沟村、万桥村、小师庄村、肖庄村、武湾村、朱窑村、骞庄村)、库庄镇(小程庄村、张先庄村、李吾庄村、大井庄村、关帝庙村、水坑陈村、徐冢村、万庄村、刘庄村、张和庄村)、山头店镇(寺门村、乔柿园村、毛湾村)、十里铺镇(马园村、小张庄村)的补偿标准是66000元/亩。

汾陈乡(半坡店村、仲庄村、赤涧傅村、访车李村、庾河村、纸房村、徐庄村、后河庄村、柳庄村、吕庄村、方庄村、汾陈村、促进李村、大路村、台官李村、王梦寺村)、颍桥回族镇(东街村、建设街村、西街村、南街村、北街村)、库庄镇(中冀村、后冀村、范窑村、周庄村、田庄村、金柳村(金刘村)、单庙村、黄庄村、大庙村、东沈庄村、李树村、东库村、常庄村、齐王村、西沈庄村、灵树村、宋庄村、西库村)、山头店镇(姚庄村、崔庄村、贾庄村、党庙村、石湾村、孙庄村、乔庄村、耿庄村)、十里铺镇(鲍坡村、井庄内村、单庄村、二甲王村、井庄外村、余庄村、王罗庄村、王庄村、盛庄村、四里营村、王老虎村、仝庄村、方头村、十里铺村)、双庙乡(郝庄村、姚庄村、菜园刘村、岗孙村、槐树王村、门楼李村、湾付村、染房杨村、湾张村、双庙村、付庄村、郭白村、杨树郭村、林场、湾王村、前卢村、后卢村、三街村)、紫云镇(谢庄村、塔王庄村、孙祠堂村、张道庄村、坡刘村、黄柳南村、马赵村、孟沟村、林场、古庄村、张村、黄柳西村、侯堂村、方庄村、黄柳东村、杨湾村、石庙羊村)、王洛镇(双楼闫村、肖庄闫村、北宋庄村、大路谢村、冢王村、蔡庄村、王洛西村、余楼村、巫周村、王洛东村、孙庄村)、颖阳镇(谭庄村、北刘庄村、牛庄村、菅庄村、新杨庄村、陈刘侯村、纪拐村、大路李村、大罗庄村、张左村、管武村、后郑庄村)、湛北乡(丁庄村、七里店村、古庄村、李成功村、徐庄村、姜店村、十里铺村)的补偿标准是56900元/亩。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许政办[2012]73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的通知(许政办[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确保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是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一项造福群众、利及长远的德政工程。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征收安置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公告发布、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办)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安置工作。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进行房屋征收安置,各级有关部门全力提供优质服务。

(二)依靠群众原则。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充分体现群众意愿。

须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充分调查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实行“一村一案”。

征收安置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干部了解基层、熟悉基层的优势,把被征收安置村民合理划分为若干小组,由村干部分组承包深入每家每户,扎实做好村民工作,充分调动绝大多数村民参与征收安置的积极性,依靠征收安置区域内绝大多数村民的带动,推动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许政[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节约集约用地是缓减土地供需矛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理念,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第三条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要求是: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积极探索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新机制,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的根本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综合监控的根本转变。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第四条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许昌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许昌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许昌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许昌市是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征地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许昌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许昌市政府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林木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土地等级、土地年度价格指数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的农田水利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

林木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的林木种类、树龄、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针对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

其次,许昌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土地资源的特点。

在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时,政府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市场调研、专家评估、农民代表参与等,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还加强了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补偿款项。

最后,许昌市政府还建立了健全的征地补偿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政府将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和解决,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宣传和督导,提高了农民对征地补偿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总之,许昌市政府出台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许昌市的征地补偿工作能够更加公平、合理、顺利地进行,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安置提供有力保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许政办〔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许政办〔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许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1日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消化市场存量商品住房,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元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内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金融办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2016年9月23日附件2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

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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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7号来源: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日期:2012-07-16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点击81次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11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649号)文件批准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31.1101公顷。

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许昌市2011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号地:位于腾飞大道西侧,辛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侧。

二号地:位于恒丰路西侧,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侧。

三号地:位于腾飞大道西侧,宏腾大道南侧。

四号地:位于腾飞大道西侧,宏腾大道南侧。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辛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4565公顷(村庄用地6.4565公顷)、五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3634公顷(村庄用地8.3634公顷)、六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4876公顷(村庄用地6.4876公顷),合计21.3075公顷。

二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913公顷(城市用地1.9913公顷)、七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8690公顷(城市用地3.8690公顷),合计5.8603公顷。

三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674公顷(村庄用地1.6674公顷),合计1.6674公顷。

四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749(村庄用地2.2749公顷),合计
2.274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共涉及二个区片价:
1、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俎庄、辛张社区居委会征地区片价标准为111.1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97.9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直接划入社保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

2、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委会征地区片价标准为92.5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9.3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直接划入社保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实施并落实,具体实施和落实情况经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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