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8
•【字号】岳政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岳阳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华容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湘阴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云溪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君山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屈原管理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153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29.798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1145公顷;征收土地29.7984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吴中区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4、7、8、10组),双浜社区(原双浜村1组),国泰社区(原浮桥村4、5、6组),徐浜社区(原徐浜村6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国泰社区(原浮桥13组);城南街道东湖社区,红庄社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原田上村9组),珠村社区(原杨庄村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一)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4组)0.3049公顷;(二)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7组)2.5208公顷,其中耕地1.5648公顷;(三)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8组)2.893公顷,其中耕地1.4453公顷;(四)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0组)1.1284公顷,其中耕地0.4839公顷;(五)郭巷街道双浜社区(原双浜村1组)0.3271公顷;(六)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4组)4.875公顷,其中耕地0.2336公顷;(七)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5组)8.2161公顷,其中耕地0.288公顷;(八)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6组)0.2528公顷;(九)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6组)0.1491公顷;(十)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0.4754公顷,其中耕地0.2704公顷;(十一)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13组)0.5344公顷,其中耕地0.0169公顷;(十二)城南街道东湖社区4.1272公顷;(十三)城南街道红庄社区0.1420公顷;(十四)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3.5666公顷;(十五)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9组)0.1603公顷;(十六)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杨庄村1组)0.1253公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2.岳阳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表岳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2日附件1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单位:元/亩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园地林地平江县53200474000.80.8岳阳县57000510000.80.8华容县60800548000.8湘阴县61600 53300 1.00.8临湘市62900 52000 0.80.8汨罗市64700 57900 0.80.8岳阳楼区79900 66000 0.80.8云溪区68300 57200 0.80.8君山区59400 50000 0.8屈原管理区56500500000.80.8附件2岳阳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表县市区区片等级区域范围平江县I区城关镇:月池塘社区、启明社区、景福坪社区、民建路社区、金华社区、画桥社区、童家岭社区、书院社区、寺前社区、四柱路社区、碧潭社区、首家坪社区、井墈社区、浮桥街社区、坪上社区、百花台社区、洪家塅社区,城东村、城西村、城新村、城坪村、北城村、北源村、三阳村、天岳村、枫树村三阳乡:长冲村、葛藤坪村、南源村、狮岩村、新联村、黛屏源村、大西村、金窝村、潘洪村、新合村南江镇:高坪村、浆田村、桥东村、龙凤村、桥西村、崇义村、昌江村、躁溪村、红门村长寿镇:太坪塅村、东一村、致富村、新园村、东湖村、新港村、宝枫村、付坪村安定镇:上黄村、山背村、官塘村、横冲村、安定村、小田村、安永村、五狮村伍市镇:伍公市社区,叶石坪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岳阳县I区荣家湾镇新墙镇新开镇长湖乡:长湖村、大众村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华容县I区章华镇:环城社区、章台街社区、陵园街社区、李家湖社区、城兴街社区、麻浬泗社区、马鞍社区、农科社区、田家湖社区、水产场社区、桥东街社区,五星村、兴南村、十里铺村、石伏村、前锋村、普圣堂村、治湖村,种畜场治河渡镇:红光社区、治河渡社区,黄蓬村、紫南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湘阴县I区文星镇:望滨社区、高岭社区、白沙社区、栗塘社区、旭东社区、东湖社区、江东社区、滨江社区、宗棠社区、乌龙社区、三峰社区、长岭社区、金湖社区、东山社区、南泉社区、先锋社区、三井头社区、瓦窑湾社区、杨家山社区、大冲社区、双桥社区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临湘市I区长安街道:五尖山林场、长城社区、麻塘社区、围城社区、三角坪社区、长安社区、集庄社区,杨田村五里牌街道:南山社区、向阳社区、鸿鹤社区、桥头社区、金河社区、五里社区、新庄社区、新球社区,火炬村云湖街道:南华社区、飞跃社区、王禾社区、石咀社区,大岭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汨罗市I区归义镇新市镇汨罗镇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岳阳楼区I区望岳路街道、洞庭街道、岳阳楼街道、洛王街道、王家河街道、五里牌街道、站前路街道、枫桥湖街道、三眼桥街道、金鹗山街道、城陵矶街道、吕仙亭街道、东茅岭街道、奇家岭街道,郭镇乡岳阳经开区:通海路管理处、木里港管理处、金凤桥管理处,康王乡、西塘镇随岳高速公路以西的行政区域(包括康王乡长岭社区、夹铺新村、茶蔸村、黄茆山村、长石桥村,西塘镇的三荷社区、花元村、洪山村、王桥村、联合村)南湖新区:南湖街道、求索街道(南湖渔场)、湖滨街道,龙山管理处、月山管理处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云溪区I区云溪街道:擂鼓台社区、凌泊湖社区、茅岭头社区、杨树港社区、洗马塘社区、槠木桥社区、镇龙台社区、凤台山社区,东风村、八一村、新铺村、友好村、滨湖村、坪田村、桃李村、建军村陆城镇:道仁矶社区,枫桥湖村、基隆村、丁山村路口镇:路口社区,路口村、南山村、牌楼村、南太村、南岳村长岭街道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君山区I区柳林洲街道;岳阳监狱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屈原管理区营田镇:青山寺社区、推山咀社区、槐花社区、余家坪社区、虎型山社区,义南村、三洲村天问街道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1
•【字号】嘉政办发〔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
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d0a639f12d2af90242e663.png)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主)管理局(厅):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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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结束——。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批前程序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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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 ] 第 99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海盐县县城区2009-1号地块 用途: 居住(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盐平西路 ,西至 谢家路 ,南至 水田 ,北至 丰潭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盐北 村0.8392 公顷,折12.588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0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海盐县县城区2009-2号地块 用途: 公共事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勤俭南路 ,西至 住宅 ,南至 水田 ,北至 花园酒店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城南 村0.2576 公顷,折3.86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1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1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前程紧固件 ,南至 水田 ,北至 老盐湖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0.5849 公顷,折8.77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2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2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大麻泾港 ,南至 鱼塘 ,北至 前程紧固件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2.6243 公顷,折39.365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3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3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河流 ,南至 规划道路 ,北至 规划道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3.2136 公顷,折48.20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4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4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农村居民点 ,南至 规划道路 ,北至 规划道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3.0455 公顷,折45.682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