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消法及案例

律师提醒| 旅游消费的十大陷阱及对策【文章导读】爱旅游是生活品质的升华,然而旅游的前后事务准备却有不少的陷阱等着你跳进去。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附加律师的支招,为您解答旅游之始终,有何种的陷阱,而消费者应该做好怎样的预防和维权措施。
【关键词】陷阱、强制消费、山寨、责任、欺诈随着人们出游次数的增加和旅游经历的不断丰富,旅游服务质量成为网民关注焦点。
消费者从旅行预订开始需要注意防范各类山寨、欺诈行为,提高警惕,以下10种为常见陷阱,提醒大家注意。
旅游中被要求强制消费去年9月初,翁女士参团去新疆旅游。
途中一个游玩项目是自费游览王母庙,当时只有翁女士老公一人去了。
谁料,导游让游客们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里面有“道长”算命,然后强制让游客交400元购买香烛。
律师支招:随着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这样的情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如果还有类似情况出现,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当事旅行社。
已预订酒店无法按时入住去年10月22日,武汉姜先生在携程网上订了一家重庆酒店,准备10月26日入住。
入住当天,姜先生却发现酒店误订成10月22日的房间。
对于已经交付的1650元,酒店和携程却互相推诿。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是网上预订,应该保留电子订单、短信确认等相关依据,这些均可作为将来打官司的法律依据。
“游托儿”使坏骑马价格翻几倍明明谈好的骑马收费为30元,但骑完之后却被要求给200元,李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陷阱,他认为这都是路边揽客的“游托儿”惹的祸。
律师支招:遇到自费项目时,一方面可咨询旅行社,起码有相关的归属责任,并让对方出具合法经营的凭证,否则,别上“游托儿”的当。
不要相信任何空头承诺王女士在某旅行社给父母报团台湾游,团价是每人4000多元。
但她后来得知最低参团价格仅3000元,且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员承诺订贵了可以退差价,后来却不肯承认了。
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与实践运用消防证复习建议

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与实践运用消防证复习建议消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对于确保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和实践运用进行探讨,并提供消防证复习建议。
一、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是学习和理解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案例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情况和实践意义。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消防案例:案例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条例》,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火灾事故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责任人的追究方式、依据和具体的责任划分,进而提高我们对消防责任的认识。
案例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建筑法》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求。
通过研究相关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场所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以及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从而加深对消防设施的认识,并提高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案例三:火灾逃生和自救火灾逃生和自救是消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研究火灾事故中的逃生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逃生路线的选择、应对烟雾的方法、逃生器材的使用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对于提高我们的自救能力至关重要。
二、消防法律法规实践运用消防法律法规的实践运用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实践运用方式:实践一: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自身单位情况,结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适用于自身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实践二:完善消防设施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建筑物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在实践中,我们应仔细了解法规要求,并逐步完善自身单位的消防设施,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反证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又称反驳法,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对方主张的事实与其主张的法律后果不一致,从而否定对方主张的一种证明方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反证法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以某虚假诉讼案为例,探讨反证法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李某声称王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对李某的主张提出质疑,并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情分析1. 李某的主张李某在起诉状中称,王某在其房屋周边种植树木,导致李某的采光、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要求王某拆除树木,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王某的反驳王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李某所述的树木并非王某所种植,而是李某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经存在的。
(2)李某所述的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李某的房屋采光、通风状况并未受到影响。
(3)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1)李某购买的房屋周边的树木确实存在,但并非王某所种植。
(2)李某所述的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反证法在案例中的应用1. 王某提出的事实王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了三个反驳事实,即树木并非王某所种植、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反证法的运用(1)王某通过证明树木并非其所种植,反驳了李某关于树木侵权的主张。
(2)王某通过证明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反驳了李某关于损失的诉讼请求。
(3)王某通过证明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反驳了李某的主张。
3. 反证法的效果通过反证法,王某成功地反驳了李某的主张,使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运用反证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是一种证明方法,即通过证明对方主张的反面不成立,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在法律案例中,反证法被广泛应用于证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等方面。
本文将运用反证法分析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以阐述反证法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理拒绝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件事实1.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一批货物,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及时通知甲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理拒绝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反证法在案件中的应用1.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乙公司反驳: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未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针对乙公司的反驳,甲公司运用反证法进行以下论证:(1)如果乙公司已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收到通知。
但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乙公司的反驳不成立。
(2)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但甲公司已按照国家标准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故乙公司的反驳不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已按照国家标准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乙公司未及时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甲公司。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运用反证法成功证明了乙公司无理拒绝付款的主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法案例分析1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
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
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被告诉称:我们确实因经营管理不善,两次出售过期食品给原告。
法律法规正反方面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成为当代年轻人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
本文将以张某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为例,探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
二、案例简介张某,一位网络主播,因在直播过程中收到大量粉丝打赏,导致其年收入达到数十万元。
然而,张某在收到打赏后,与粉丝产生纠纷。
部分粉丝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将打赏所得用于公益,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而张某则表示,打赏是其个人收入,有权自主支配。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被部分粉丝举报至监管部门。
三、法律法规分析(一)正面案例: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进行打赏,符合法律规定。
2. 判决结果在张某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张某与粉丝之间的打赏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进行打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驳回了粉丝的诉讼请求。
(二)反面案例: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监管问题1. 法律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采取措施制止。
”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案例分析在张某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中,部分粉丝举报张某未将打赏所得用于公益,涉嫌违法违规。
这反映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打赏资金去向不明确。
部分主播将打赏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给监管带来难度。
(2)粉丝维权途径不畅。
在张某案例中,粉丝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权,但效果不佳。
这说明现有的粉丝维权途径需要进一步完善。
(3)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对打赏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结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作为新兴的互联网现象,在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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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15年底,笔者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或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工商局予以查处。
经查,该公司针对办理两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购车客户,除了要求在店内办理当年全车险(商业险)外,还要根据所购车型不同向其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以迫使购车客户在剩余贷款期内能够“主动”办理所购车辆的全车险,否则不予办理贷款购车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争议焦点】
在调查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范说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所规制的违法
情形。
本案中,办案机构收集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表明,办理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除了需要办理机动车产权抵押登记之外,还要按经销商要求购买符合金融公司要求的险种,并根据所购车辆及贷款年限不同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金融公司的放贷风险,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
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
由于该条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适用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所以第一种意见看起来更恰当。
但深入分析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同其有利益关系金融公司发放贷款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经综合考量,本案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
【案件评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比较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体现在第一条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两法基本同时制定,或许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了保护经营者权益,而未就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而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引人误导的广告、虚假广告、诋毁性对比广告不仅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引诱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这种情况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也许,未来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会该包含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既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并非以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其行为更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调整范围。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分析
(一)行为主体的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两者规定的经营者基本是一致的,但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分析具体法律规则,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所指的经营者一般来说应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也只有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才有能力强制购买者接受其附加的不合理的条件。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过是某汽车品牌在邯郸市的其中一家经销商,并不具有唯一性或独占地位,也不具备优势地位。
(二)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实施的违背购买者意愿的不合理的条件。
比如:经销商要求零售商订购某畅销款时必须同时订购某滞销款的行为。
本案中,消费者在第二年购买全车险后,当事人会将续保保证金退还消费者,而且并不利用保证金限制消费者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情形并不完全相符。
(三)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与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有区别。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在该案中,当事人要求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客户,必须交纳续保保证金,待次年购买车辆商业险时直接冲抵保险金或车贷还清后再予以退还,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义务,侵害了购车人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权益。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及接受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哪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消费者的消费交易切实满足消费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由此可见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损害消费者权益
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时,列举了九种应予处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再概括式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在列举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当中,能否将该行为兜底条款的“其他”是否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能否适用该条款对其进行处罚,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文件,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条文可分为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条文。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规范。
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法的安定团结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也正因如此我们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中只注重法律规则,而忽略了法律原则以案件中的适用。
其实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因此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属该法第五十六条概括性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