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上商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网络交易的便捷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法律规制。
一、侵害品牌权在网络交易中,卖家可以采用“夹带假冒原产地标志”的手法进行商品销售,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对其他品牌商家的侵害。
此外,在网上销售商品时,还有可能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包装或商品描述方式。
这种行为不仅是侵犯了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也违反了商业道德。
为此,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都对此进行了制约和规范。
二、误导消费者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误导消费者,如上传虚假商品图片、夸大产品功效等。
强行或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也算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如果对商品品质有误解,很容易受骗而产生投诉。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在做营销时,必须做到严格按真实情况描述、坚持承诺和不搞虚假宣传。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虚假广告违法的法律规定,以扩大追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范围。
三、恶意评价一些竞争对手,往往不择手段,采用不正当行为进行业务维护,其中之一就是恶意评价。
对竞争对手商品或品牌进行虚假评价、恶意攻击和造谣诽谤等,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为此,我国严格规定了虚假对比广告的法律规定和商业诽谤法律规范,以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违约行为在网络交易中,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合法要求,如果卖家欺诈、虚假承诺、恶意违约,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如果卖家不能如期供货、不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或者拒绝赔偿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失,都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交易中涉及的虚拟财产、虚拟服务等需要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注明约定条款、服务说明、投诉方式等,并在交易前告知消费者。
如果出现交易纠纷,需要依法解决,并给予及时处理和赔偿。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

1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因特网被人们 . 誉为继报刊、 广播 、 电视之后 的“ 四媒体 ” 日益成 第 ,
并为法律所认 同的市场交易准则 , 反映了市场经济 规律对竞争活动的基本要 求 , 也为市场主体 的“ 正
共同遵守的商业规范 。平等 、 自愿、 公平 、 诚实信用
不可能涵盖所有商业道德的 内容 , 因此 , 遵守公认 的商业道德原则属于一种兜底性原则 , 可以弥补制
定法 的不 足 。
网络环境下 的不正 当竞争及其规制
二、 网络环境下不 正 当竞争 的认定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2 第 条规定 : 不正 当竞
3 将他人的商标 、 . 商号 、 厂商名称或 者知名商
品特有的名称 、 包装、 装潢埋置 在 自己网页的源代 码中 , 当消费者使用 网上引擎查找他人商标 、 商号、 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 品特有 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时 , 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 。 上述行为既构成对相关知识产权 的侵权 , 同时 也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
场配置资源 的过程 中, 竞争的作用表现为 , 竞争调 节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在不 同社会生产部门和不 同市场主体之 间的分配 , 引起价格波动 , 价格决定
利益分配 , 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和社会经济 的发展 。 在电子商务实践 中, 竞争表现为 , 具有不同
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 为了争取在 电子商 务 中收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 害关系人为对手 , 采 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 , 争取尽可能大的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交易中,通过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各种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凸显,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需要明确相关法规对于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交易、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定义和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这些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例如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广告内容属实、明确产品质量和性能特点等;侵犯知识产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等;价格欺诈要求商品价格真实明码标价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和处理。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严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有效遏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强化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在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因此需要加大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率和力度。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也在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相对于传统实体店面来说门槛较低,监管比较困难,因此就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不便和损失,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在商品描述、图片、评价等方面进行夸大、虚假等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与预期不符。
第二,价格欺诈。
一些商家以虚高的价格销售一些普通商品,或者以低价进行“捆绑销售”,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大打折扣,实则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利润。
第三,恶意评价。
一些商家为了排除竞争对手,会恶意刷差评、删除好评等手段,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质量,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制措施。
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恶意评价等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以及赔偿被侵权者损失等措施。
其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保障责任。
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即便是有法律规制,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规制相对滞后。
随着网络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相关法规往往不能及时跟进,导致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置。
二是监管难度大。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很难有效监管网络交易,一些不肖商家往往难以被发现和处置。
三是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不足。
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和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实际操作起来还存在一些困难,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不足。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理论前言与综合论坛308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王志豪(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摘要: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市场主体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利益。
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专项条款,但该条款在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加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在维护互联网安全和秩序方面,我国的立法己有了一定的规模,奠定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基础。
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难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同步,而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互联网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从而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被及时有效地制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仍然显得捉襟见肘,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列举条款的不够、执法权力的缺陷和司法保障的不足等,会导致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仍然存在着无可避免的困境。
因此,要想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的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保障互联网经济市场的良好有序运行,我国都必须不断反思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适应互联网潮流的大趋势。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通常表现出如下特征:第一,复杂性。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发生在互联网相关交易平台上,由于网络相关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网络的信息流动量大、相关网络技术操作困难等原因导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第二,专业性强,取证困难。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是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跨境化等新特点,给法律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在网络市场,不法分子往往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恶意比较、侵犯知识产权等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在网络上很难辨别真伪,容易受到误导,给诚实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网络市场跨境交易日益频繁,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之间存在差异,跨境合作难度增加,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
鉴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力度。
加强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紧迫任务。
【背景介绍】1.2 问题意识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当前社会已经日益严重,引起了广泛关注。
作为信息高度集中,交易活跃的网络市场,各种不法行为层出不穷,给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扭曲了竞争环境,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在网络市场,由于信息传播迅速、监管困难等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例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犯知识产权、抄袭复制等行为屡见不鲜,对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何更好地强化法律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和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
网络新型不正 当竟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缺 陷
1 . 立 法 层 面
( 1 ) 立 法权 威 性 不 足
目前我 国规范 网络新 型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所依 据 的法律 主 在《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列举 的范 围内, 当其进行 不正 当竞争行 为
要是 1 9 9 3年颁布 的《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并辅助 以各种法 规 、 规 时 , 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呢? 与此 同时 , 登记注册也在 一
济, 特别是 我国市场 经济带 来 了巨大 的损 失 , 给 网络市 场 的稳 定性产 生 了恶 劣 的影 响 。网络新 型不正 当竞争行 为亟 待反垄 断法规制 。
一
另外 ,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第 2条第 3款规定 , 本法所 称 的
经营者 , 是 指从事商 品经 营或者 营利性 服务 的法人 、 其 他经济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商登珲
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要: 互联 网的强势发展 为 中国经济带来 巨大机遇 的同时 , 也产生 了很 多的法律规制 难题 , 暴露 出我国现行 立法滞后 、 司法实
践不规 范、 执 法体 系不健全等诸 多问题。 因而问题的解决也应 当相应地从 这三方面出发 : 立法上 , 扩 大申诉权 主体 范围, 明确业务和责
发展 , 现行 立法早 已跟不 上技术 革新 的步伐 , 逐 渐暴露 出许 多 活动 主体并非局 限于一国范围 。 一 国经营者经注册登记 获得的
问题 。
主体 资格 能否获 得普遍认 同及相 关案 件 的管 辖问题 等都是 我
首先 , 相 关立法 除《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之外, 大 多是行政 法 们 当前 网络不正 当竞 争法律规制亟 须解 决 的难题 。因此 ,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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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内容摘要:人类的经济交往活动已从现实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网络,网络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延伸,那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就是现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简单再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否适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即可?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形式新型形式法律规制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互联网(Internet)是一个允许所有成员进行经营竞争行为的虚拟空间场所,它以不同以往的方式提供、买卖或分配商品及服务,网络经济则是以此为平台的一种高速发展的经济。
在这种全新的经济圈里,为了吸引公众尤其是目标消费者的兴趣,竞争者往往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网络中便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定义:在以网络为媒介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经营行为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行为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称之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传统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相应的,在经营行为者涉足网络空间后,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形式”:1、商业混同行为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在网络中,经营行为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在网络中存在着以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实广告在于它的虚假和引人误解,如捏造和撒布虚假事实,使用未定论事实进行误导,以过去或局部的真实诱导现在或全部的真实等等。
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广告的受众数量不断攀升,不实广告所带来的危害也随之加剧。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一重要攻坚项目。
企业在使用电子邮箱(e-mail)、电子公告版(BBS)、远程登陆等网络服务时,时刻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和窃取的危险。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商业秘密的含金量不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是某些不法经营行为者所采取的又一不正当竞争手段。
除此以外,还包括有商业贿赂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二)新型形式1、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域名争议,尤其是域名抢注行为,成为了近年来网络发生的最为突出的一类纠纷。
域名争议,更多的就是指广义上的域名权属争议,主要包括有善意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类型。
关于善意注册,又称狭义域名权属争议,指企业对自己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未及时进行域名注册,而与他们相关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先行登记,从而发生的域名权属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先注册者往往是善意行为者。
至于恶意注册,则指先注册者故意把其他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注册为域名,以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的行为,包括事后以高价卖出注册域名,或故意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误解。
2 、以超链接(hyper-link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1]深层次链接是指用户可绕过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该网站深层次内容。
设链者通过深层次链接将被链者的内容与自己的内容融合,使被链内容就像设链者网页的组成部分,导致用户很难分辨。
深层次链接还被用于网络搜索,只要设链者能找到特定网址,就能链接到某个网站、网站中的某个网页或者网页上某个部分。
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自动生成通向含有被查询信息的网页的深层次链接。
[2]众所周知,广告收入对网站经营有重要意义,经营者总是研究如何在网站上尤其是主页上设计商业广告。
而深层次链接避开了主页,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同时,利用了他人网页上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网页的内容,以此来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人数,提高自己广告的宣传力度,这明显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
基于此种技术,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
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以埋字串(meta-tags)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
[3]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
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还存在着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相同或相似等利用网络技术所进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建议(一)完善实体法的规制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和新型表现形式来看,我国现有的主要规制不[1]张乃根符望编: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86.[2]郦晶:网络链接的侵权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07:154-155.[3]余景美: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J].经济师,2004:50.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这样,很容易造成法律的真空地带,或者出现司法实践中操作难的问题,面对实体法上的缺失,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首先,互联网的无国界要求学习和借鉴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这样将有助于我国网络立法的“准全球化”,实现与国际立法的接轨。
其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往往涉及多个地域、多个部门,要协调中央与地方立法,建立统一的网络立法体系。
再次,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一般性条款。
博登海默曾说过:“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1]”。
面对网络立法的空白或滞后的困境,司法者应该适用法律基本原则或一般性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纠纷案件在符合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得以最终解决。
我国司法部门从1997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开始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应该说这是我们在关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上的一大进步(二)完善程序法的规制1、主体界定我们知道,行为法更多地侧重于对行为的规制,主体法则侧重于对某类主体予以特别保护或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的专门立法,该法只是要求主体遵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的商业道德,强调有关主体的商业行为不能“出格”而已。
[2]因此,本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性质上属于行为法,而不是主体法,我们应该把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界定为在网络中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网络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具有一定地理空间位置的有形市场,在地理空间里,我们可以掌握到谁和谁为了何种商品或服务在竞争的信息,但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要清楚界定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就显得相对困难了。
所以,在健全网络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完善网络技术规范。
技术性法律规范,就是以技术指标为内容,经由国家机关制定,旨在解决技术问题的规范。
[3]通过规范网络技术手段,及时锁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从而有利于受害者明确提起诉讼的对象。
2、管辖权确定在网络空间,就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交易活动。
”对于法院的管辖权,也未提出确定规则。
即便如此,传统的管辖权制度仍然应该适用于网络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在2001年6月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1](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A],法理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05- 406.[2]郑友德, 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J].法商研究.2005,( 5) : 24- 27.,[3]张楚:网络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管辖权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依然沿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同时,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关于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模糊界定或没有界定,使得双方当事人容易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
今后,我们应该统一网络立法中关于管辖权制度的规定,使得提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得以迅速解决。
总而言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有赖于网络立法的不断完善,相信,网络立法这一任重而道远的事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