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我国电信市场典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电信市场典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自《电信竞争规则与市场监管》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作者罗明伟在我国电信市场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轨的过程中,电信市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度表现多样化,包括如:(一)故意破坏竞争对手的通信设施全国各地一度许多地方出现电信运营商在竞争中故意破坏对手通信设施,包括运营商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直接盗取、剪断竞争对手的光缆、电缆等设施,在施工建设中破坏对手的管道、杆路、管井等,在全国各地多次导致部分用户通信中断(参考案例4-5、4-6、4-7)。
【案例4-5】2002年4月,四川遂宁一家运营商的员工在巡查中认为另一家运营商铺设市话线路影响自身线路安全,将其布设的600对电缆砍断,造成通信中断7个多小时的通信事故。
四川通信管理局对该电信运营商处于6万元的罚款。
【案例4-6】2004年8月,陕西安康一家运营商员工在进入小区安装电话施工中,直接将原有运营商的通信电缆剪断,并将剪断后的入户线缆直接接入自身网络,造成原有运营商的部分用户通信终端,受到通信管理机构查处。
【案例4-7】2008年10月,北京一家运营商员工在巡查通信管道中,发现另一家运营商私自占用自己的管道资源铺设线路,便直接剪断了另一家运营商的用户线路,造成线路用户通信中断,事后通信管理局对两家运营商同时进行处罚。
(二)故意拦截竞争对手客户的网间话务在一些地方,有的运营商(尤其是主导运营商)利用自身的网络、用户优势,故意采取技术手段拦截,阻断其他运营商的部分电路或特定用户群的话务,造成竞争对手的用户通信受阻,以此干扰竞争对手的市场发展,有的因此导致网络瘫痪和大量用户投诉事件(参考案例4-8、4-9)。
【案例4-8】2002年电信重组后,电信市场竞争矛盾加剧,在不少地方出现不同运营商封堵竞争对手的网间通信话务,或利用技术手段劣化某些用户群的网间通信质量,以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
在此情况下,2003年底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启动部署互联互通网间监测系统,对各家运营商的网间通信话务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以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些违法、违规的竞争行为。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宣传。
网络交易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夸大自己的实力,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恶意差评。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销售量,在对方的商品页面上发布恶意差评、虚假评价,以此影响其声誉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恶意刷单。
恶意刷单是指卖家或者第三方以虚假身份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以真实身份购买后恶意提交退款申请,以此提升自己的销售额和评价等指标。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给其他卖家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也欺骗了消费者。
网络侵害。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犯罪所得,采用黑客攻击、网络侵入等手段,侵害他人的网络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恶意差评、恶意刷单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交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和变动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
消费者也应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077当代思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隐蔽性强。
互联网市场具有虚拟性,用户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往往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比如,一些软件恶意捆绑其他软件,使得用户下载该软件的同时必须下载其他不相关或者完全无用的软件,甚至一些软件设置成为默认捆绑,不给用户任何的提示,而此时用户的客户端是无法检测到这种恶意行为的,所以此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技术性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运营密切相关,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实施。
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服务均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的,要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掌握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例如客户端干扰、软件捆绑、软件劫持、广告拦截等行为均需要通过技术人员进行一定的技术设计来实现。
损害影响大。
首先,互联网产生的影响范围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无国界性。
其次,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是给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最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蔓延迅速且难以恢复原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不正当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将是巨大的。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司法与执法问题立法问题第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例举式的规定,属于单一例举式的立法模式。
但是新法第十二条仅仅例举了三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于域名仿冒行为、广告拦截行为、软件捆绑行为、违反ROBOTS协议、竞价排名等互联网领域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直接规定,仅以第十二条第四款进行兜底性规定。
相对于对传统类型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显然有所不足,这就使得法院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或者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对案件做不同的解释,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经济领域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竞争的加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一、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虚假宣传和广告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会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来规范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
在中国,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广告信息。
同时,广告主还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一旦虚假宣传被查实,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而互联网行业中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在美国,商业秘密主要受到《经济间谍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济间谍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处罚。
而不正当竞争法则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互联网行业中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诽谤、侵犯知识产权等。
为了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欧洲,盗版行为主要受到《信息社会服务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监管责任,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反垄断法规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行为常常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在韩国,反垄断行为主要受到《公正贸易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一旦违反反垄断法规,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涵盖了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反垄断法规。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各类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制裁。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诽谤、恶意评价等行为。
以下为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公认的专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于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商业贿赂等,并对这些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该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有权要求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家公开赔礼道歉或者撤回虚假宣传,修正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等内容。
二、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网络广告是网络市场中重要的营销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应当公示级别和类别(如:广告、信息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市场的核心,具备自律规则,对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阿里巴巴集团出台了《电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处理规则》,规定了商家不能利用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
一些电商平台还通过打击虚假交易、整顿商标侵权等方式,加强了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
这些规定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泛滥。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文章提出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建议,以及针对跨境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方案。
结论指出完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跨境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提升网络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监管、跨境交易、公平竞争、国际合作、健康发展、环境、规定、法律、不足、建议、营造、完善、结论。
1. 引言1.1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
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从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网络交易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提高了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挑战。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而来,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层出不穷。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完善,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导致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使行业发展陷入僵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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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例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它媒介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认定上,基于网络本身“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相关证据全部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成为问题的核心,相关论述请读者参见本书的“电子证据”一章。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中国了解互联网,大半功劳应当归功于“域名抢注”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概从1996年开始,有那么几个企业在互联网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抢注成域名,因此引起了中国企业对于自己网上资源的猛醒。
近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者,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者节节败退,无功而返。
但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
“域名抢注”被法律堵死后,“域名混淆”的现象取而代之,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
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
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例如:我国著名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相近的“新联想”或者“想联”商标,都是受商标法禁止的。
但是,如果我仿照域名“”另行注册一个“”,仅仅是多了一个“S”,却不会受到禁止。
原因是域名本身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点,哪怕是多了一个“S”还是多了一个小小的符号,机器都能精确识别,不会发生错误。
因此,“域名模仿”至今为止并未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
只不过,这难为了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个微小的差别。
“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例如:外国曾经有人注册了一个与美国微软公司域名“”非常相近的域名:“”,两者区别只是其中一个字母“o”和数字“0”,此君借此域名讽刺微软公司的“零质量”,诋毁其商业声誉。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
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有些抄袭者还故意将网页链接指向色情网站,当网民误入时看到的是不堪入目的色情画面,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因此受损。
抄袭者籍此为要挟,向被抄袭网站进行敲诈,以获取非法利益。
(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
做网站的都知道一句名言:网络时代,内容为王。
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有些网站,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引发了法律界对于“复制权”的争论和关注。
(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深层链接,有点象古语的“凿壁偷光”,现代经济学里好象叫作“溢出效应”。
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人家的房子后墙上凿一个洞,带客人钻进去,把人家房间里的东西当成自己的珍藏展示给客人。
凡是上网的人都知道,每个网站都有自己预先设定的浏览顺序,网民一般首先从首页开始,点击链接逐页寻找和观看内容。
网站一般都是在每一页上设置不同的广告内容,网民逐页观看内容的过程,在网站看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布广告吸引网民注意力、争取商业机会的过程。
深层链接,指直接从自己的网页上设置链接,直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的某个特定网页上。
当网民点击这个链接时,就直接离开了这个网站,跳到了别的网站上某个特定网页,中间略过了进入被链接网站的一系列过程。
这种行为虽然方便了网民,但无疑是对被链接网站的商业机会的剥夺。
更重要的是,由于被链接网页内容都是由被链接网站自行更新的,而链接者毋需投入人力物力更新内容,只需在其网站上做一个简单的标记,就可以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明显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
深层链接还有一个变种,就是“加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数据内容。
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数据呈现
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该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加框链接的网站,并以加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使用了加框链接技术的网站地址。
它比深层链接更恶劣的地方在于:深层链接可能还能让网民知道自己进入了别的网站内,看到的是别的网站标识。
但加框链接对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仅“不问自取”,而且是“按需取用”,无用部分则以自己的内容覆盖掉,完全是一副强盗的架势。
(6)埋设关键词的行为:争夺注意力
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网民们要快捷、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就必须依靠搜索引擎。
网络上有很多供人使用的搜索引擎,它们的工作原理是:依据网民敲入“关键词”在网络上搜寻含有特定“关键词”的网页,例如:我键入“中国”和“法律”两个关键词,则搜索引擎就会在网络上搜寻同时含有“中国”和“法律”两个关键词在内的网页,然后将搜索结果显示在网民的屏幕上。
有些搜索引擎甚至会将含有更多关键词的网页排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