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缺陷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些违法、违规的竞争行为。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宣传。
网络交易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夸大自己的实力,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恶意差评。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销售量,在对方的商品页面上发布恶意差评、虚假评价,以此影响其声誉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恶意刷单。
恶意刷单是指卖家或者第三方以虚假身份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以真实身份购买后恶意提交退款申请,以此提升自己的销售额和评价等指标。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给其他卖家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也欺骗了消费者。
网络侵害。
网络交易中,有些卖家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犯罪所得,采用黑客攻击、网络侵入等手段,侵害他人的网络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恶意差评、恶意刷单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交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和变动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
消费者也应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用 违反 商业 道德 、 业惯 例 的手段 进 行竞 争 。根据 商 《 不正当竞争法》 反 的这 一 规 定 , 网络 环 境 中 的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应 指 经 营 者 在 网络 市 场 交 易 中 , 违 反 自愿 、 平等 、 平 、 实信 用 的原 则 , 遵 守公 认 公 诚 不 的商业 道 德 , 害其 他 经营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乱社 损 扰 会 经济 秩 序 的行为 。其 表现 形式 主要 有 : 1 .商业 主体 混 同行 为 。网络 中 的商业 混 同行 为 , 称 “ 络 混淆 行 为 ” 指 在 网络 中 , 营行 为 又 网 , 经 者在 自己 网页上 将 他人 的注册 商 标 特别 是 驰 名商 标 作 超 级 链 接 ,或 者 将 知 名 商 品特 有 的 名 称 、 包 装 、 潢 等在 自己 网页 上作 链 接 标志 , 消 费 者在 装 使
摘 要 : 文章 阐述 了网络环 境 中存在 的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分析 了现 行 法律 对 网络环 境 中不 正 当竞争 行
为 规 制 的 不 足 。 对 如 何 完 善 网 络 环 境 中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提 出 了一 些 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络 ; 正 3竞争 ; 律 规 制 网 不 - " 法
网络 环 境 中存 在 大量 新 型 的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任
其 发展 下 去势 必危 及 网络交 易 的安全 ,最 终将 制 约 电子 商务 的发 展 。 网络 环境 中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的表现 形 式 我国《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的定 义 对 是 : 营 者违 反本 法 规定 , 害 其 他 经营 者 的合 法 经 损 权 益 , 乱社 会经 济 秩序 的行 为 , 扰 其本 质 特 征 是采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077当代思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隐蔽性强。
互联网市场具有虚拟性,用户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往往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比如,一些软件恶意捆绑其他软件,使得用户下载该软件的同时必须下载其他不相关或者完全无用的软件,甚至一些软件设置成为默认捆绑,不给用户任何的提示,而此时用户的客户端是无法检测到这种恶意行为的,所以此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技术性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运营密切相关,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实施。
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服务均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的,要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掌握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例如客户端干扰、软件捆绑、软件劫持、广告拦截等行为均需要通过技术人员进行一定的技术设计来实现。
损害影响大。
首先,互联网产生的影响范围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无国界性。
其次,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是给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最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蔓延迅速且难以恢复原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不正当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将是巨大的。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司法与执法问题立法问题第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例举式的规定,属于单一例举式的立法模式。
但是新法第十二条仅仅例举了三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于域名仿冒行为、广告拦截行为、软件捆绑行为、违反ROBOTS协议、竞价排名等互联网领域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直接规定,仅以第十二条第四款进行兜底性规定。
相对于对传统类型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显然有所不足,这就使得法院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或者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对案件做不同的解释,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一、调整范围的缺陷学术界把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统称为反竞争行为,法律界把现代竞争法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在反垄断法中包含了反限制竞争的规定(但这三者间关系密切,没有绝对界限)。
1.该法对行为主体的概括不完整。
该法设定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
《反法》对诸如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以对比广告影射、诋毁竞争对手;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等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以及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交易行为的欺诈行为等等缺乏调控力。
二、内容的缺陷“市场混淆”是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具体是指由于商品表征或营业、服务表征(或简称商业标识)的相同或近似造成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发生误认,或相关公众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加盟、关联、附属或类似的关系,而将该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概念含糊,不易掌握。
如对“低于成本”、“质次价高”等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晰,实践中难以操作。
再如,对“商品的质量”以外的企业信誉、能力、交易条件等作虚假宣传的,以及对商品有关的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能涵盖。
而在实践中,企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误导、虚假宣传,其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三、立法上的缺陷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刑事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于 1997 年对《刑法》进行修正时,根据形势需要,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内容,使相关案件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定性上不会产生分歧。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互联网全球经济中的一个严峻问题,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研究方向三个方面探讨。
一、法律规制现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恶意破坏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不正当的销售方法和商业诋毁等,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威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
法律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禁止性规定,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危害及其规制措施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2.《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规定了对虚假宣传、网络诈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
3.《广告法》《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了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遵守规定的广告进行的罚款、停止广告等惩戒措施。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出发,明确了涉及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规定了严格的违法惩罚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有多部法律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实际上在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下:1.法律的适用不够明确。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条文并不一定能够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的适用难度非常大,法律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各类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制裁。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诽谤、恶意评价等行为。
以下为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公认的专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于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商业贿赂等,并对这些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该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有权要求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家公开赔礼道歉或者撤回虚假宣传,修正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等内容。
二、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网络广告是网络市场中重要的营销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应当公示级别和类别(如:广告、信息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市场的核心,具备自律规则,对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阿里巴巴集团出台了《电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处理规则》,规定了商家不能利用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
一些电商平台还通过打击虚假交易、整顿商标侵权等方式,加强了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
这些规定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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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缺陷【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缺陷
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涉及网络着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
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予以适用。
然而,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决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适用主体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阿站、个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些公益性网站或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网站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二)适用范围。
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至于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认为,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但由于互联网缩小了地理距离,可能会出现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向国内提供服务的现象,以逃避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和管制;或者利用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非同步性,在国外的网站上主要针对外国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方面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盲区。
(三)责任承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该法第2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同样适用。
但在审判实践中,计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赔偿额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侵权人抢注他人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是待价而洁。
因此,在未转让和出租前无法计算侵权人的侵权所得;
被侵害人的经营损失同样难以确定。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力不从心。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进行规制,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直接、特别规定,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已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要的矛盾。
在此仅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修改和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列举了10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做具体规定。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又要与传统法律相协调,在基本法学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通过分析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及其缺陷性,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实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首先,可增加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以增大法律的涵盖面,以利于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其次,明确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普遍性、跨国性、不确定性、隐蔽性、社会危害性、复杂性的诸多特点,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概括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
一方面,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民事责任属一般民事责任,当发生网络侵权行为时,明显应按侵权责任处理的案件仅按照一般民事责任,不足以震慑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考虑对于严重危害当事人利益的恶性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惩罚性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行政责任的规定中行政处分的部分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情节与处分力度对应性不明确,存在以行政处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往往责任单位或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建议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该项内容。
(三)完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在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资源的基础上,以法律解释为重要补充的。
针对我国网络立法无法短时间出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猖獗的状况下,当务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方面,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
(四)紧跟国际立法趋势。
在信息时代各项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迅速更新是其显着特点,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制永远不可能赶上技术进步的步伐。
因此,我国应当适应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建立完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并使之在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例如增加关于第三者责任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承担的责任原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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