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在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成为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重要研究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其中,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法律体系的适应能力,需要法学专业者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之道。
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概念与特点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主要指的是企业之间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不公平手段。
在传统商业环境中,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处理办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和无界限性,不正当竞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
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匿名性。
网络使得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利用虚拟身份进行各种行为。
这使得追溯违法者和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普及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不受地域、时间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
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
最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跨境性。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企业可以轻易跨越国界进行商业活动,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差异性导致了跨境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加剧。
二、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种类与案例分析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问题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攻击、价格欺诈等。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1. 虚假宣传: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发布了一则关于某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夸大的效果和未经证实的医学研究结果。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其他竞争对手带来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
2. 商业诋毁:某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通过网络渠道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包括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诋毁。
这种商业诋毁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网络攻击:某网站服务器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网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日益突出,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立法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应首先从立法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这就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和内容,以便更好地推动执法工作的展开。
二、执法执法是保障法律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执法工作,才能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在互联网领域,执法的难度和复杂性都远远超过传统行业。
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全球性导致了执法的跨境性,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跨境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互联网的技术性和新颖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及时发现和打击。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瞬息万变,执法部门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
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执法,需要不断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供更丰富的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的执法协作机制等,从而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
三、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通过司法手段,才能有效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各类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制裁。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诽谤、恶意评价等行为。
以下为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公认的专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于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商业贿赂等,并对这些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该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有权要求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家公开赔礼道歉或者撤回虚假宣传,修正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等内容。
二、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网络广告是网络市场中重要的营销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应当公示级别和类别(如:广告、信息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市场的核心,具备自律规则,对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阿里巴巴集团出台了《电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处理规则》,规定了商家不能利用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
一些电商平台还通过打击虚假交易、整顿商标侵权等方式,加强了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
这些规定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
网络新型不正 当竟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缺 陷
1 . 立 法 层 面
( 1 ) 立 法权 威 性 不 足
目前我 国规范 网络新 型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所依 据 的法律 主 在《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列举 的范 围内, 当其进行 不正 当竞争行 为
要是 1 9 9 3年颁布 的《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并辅助 以各种法 规 、 规 时 , 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呢? 与此 同时 , 登记注册也在 一
济, 特别是 我国市场 经济带 来 了巨大 的损 失 , 给 网络市 场 的稳 定性产 生 了恶 劣 的影 响 。网络新 型不正 当竞争行 为亟 待反垄 断法规制 。
一
另外 ,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第 2条第 3款规定 , 本法所 称 的
经营者 , 是 指从事商 品经 营或者 营利性 服务 的法人 、 其 他经济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商登珲
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要: 互联 网的强势发展 为 中国经济带来 巨大机遇 的同时 , 也产生 了很 多的法律规制 难题 , 暴露 出我国现行 立法滞后 、 司法实
践不规 范、 执 法体 系不健全等诸 多问题。 因而问题的解决也应 当相应地从 这三方面出发 : 立法上 , 扩 大申诉权 主体 范围, 明确业务和责
发展 , 现行 立法早 已跟不 上技术 革新 的步伐 , 逐 渐暴露 出许 多 活动 主体并非局 限于一国范围 。 一 国经营者经注册登记 获得的
问题 。
主体 资格 能否获 得普遍认 同及相 关案 件 的管 辖问题 等都是 我
首先 , 相 关立法 除《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之外, 大 多是行政 法 们 当前 网络不正 当竞 争法律规制亟 须解 决 的难题 。因此 , 我国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泛滥。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文章提出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建议,以及针对跨境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方案。
结论指出完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跨境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提升网络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监管、跨境交易、公平竞争、国际合作、健康发展、环境、规定、法律、不足、建议、营造、完善、结论。
1. 引言1.1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
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从而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网络交易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提高了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挑战。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而来,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层出不穷。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交易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消费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完善,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导致市场垄断现象的出现,使行业发展陷入僵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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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论文摘要:如今,网络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新领域和新形态。
网络经济的发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
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究其本质,存在于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由网络技术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前者可以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由后者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问题则需要立法的完善。
本文共约9700字以下正文: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
由于其具有的高效、快捷的特性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经营模式越来越受到商家以及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势必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挑战着传统理论中已经定型化的概念和处理机制。
在此情形下,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借助网络环境表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
如何对这些表现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位分析,以及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求规制依据,便成为法学家以及实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一)网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的基本特征。
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表现为:1.实施机会增加。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主体非身体性和非身份性交往特点,使得实施侵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国家干预难以迅速实现。
此外,基于网络的特性,侵权发生后,证据的提取和保全也难以做到,进一步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可能。
2.变异出新的形式。
现今,网络早已不单单作为一种信息媒介,而是成为人类行为的新空间。
作为与现实物质世界并存的空间,网络环境中产生出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域名抢注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网页仿冒行为以及侵犯数据库行为等。
3.影响范围扩大。
网络的无国界性给信息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侵权行为的影响不只局限于一国国土之内。
4.规制难度加大。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更为困难,也带来了司法管辖权、准据法冲突、境外执行等种种障碍和难题。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综观网络环境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中继续蔓延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则是依赖网络技术并最终以网络技术为实施手段的异变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①陈新:《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来自中国知网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1.网络环境中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行为广义上讲,仿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仿冒。
狭义的仿冒行为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的仿冒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对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其他更为广义上的仿冒行为。
网络环境中的仿冒行为既包括将现实世界中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所具有的权利,通过电子制作的方式自然延伸到网络世界中的传统仿冒行为,这些行为仅以互联网为手段、可以被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也包括域名对域名的仿冒行为,网页对网页的仿冒行为,链接中的仿冒行为以及与搜索有关的仿冒行为等网络特有的仿冒行为。
其区别在于新型的特有仿冒行为在现实世界中很难找到对应的相关权利及载体。
②传统的仿冒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完全可以找到法律依据,新型的仿冒行为留待后文论述。
(2)不正当广告行为2008年百度竞价排名黑幕被央视曝光,使得人们对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发出质疑。
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排名首位的网站大做虚假广告、谁给的钱多谁就排在前面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极大②李宗录,陈德军:《互联网上特有的仿冒行为探微》,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9卷第1期。
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不同于传统的电视、广播的新型媒介,为消费者接触虚假广告提供了简单易行的途径,使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未变,但形式更加多样。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沈某2005年6月应聘到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从事某型号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
工作期间,沈某掌握了该项目一定的技术秘密。
2006年6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后,沈某因不满工资待遇辞职。
离开时,沈某违反公司有关的保密协议规定,擅自将其掌握的相关技术资料带出公司。
在离职后的一年时间内,沈某在一家专业网站的论坛上陆续发帖,将自己手中掌握的技术资料、电路图纸披露在互联网上。
沈某的帖子被网络用户多次点击、下载,致使该公司核心商业秘密被泄露。
2007年5月,沈某原来工作的北京某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发现:某专业网站上有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相关技术信息,发布人是沈某的网名和电子邮箱。
该公司立即请求网站封锁了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内将相关网页下载、固定,同时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了原始物证。
2008年3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对沈某一案提起公诉。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沈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手段不同。
如本案中的在论坛上发帖将商业秘密提供给不特定的人下载,还包括通过黑客攻击、破坏他人数据库、发送电子邮件等手段获取并泄露商业秘密。
二是危害性大。
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往往后果严重,有些更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而美国正是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作为刑罚处罚对象。
三是主体范围扩大。
传统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往往是与受害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或者与受害企业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职工,而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除了这些有正当理由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外,还包括黑客,以及如本案中论坛的管理人员等。
实际上,本案中论坛管理人员具有帮助侵权之虞。
(4)搭售行为搭售并不是只起到限制竞争的效果,它也有保证专利的效用及促进竞争的效果。
对搭售行为的定性,各国也从本身违法时期走入了今天的以合理性原则作为判断基准的时期。
跨越世纪的欧盟诉微软垄断案也已经尘埃落定。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特定阶段,它让人们的眼光再一次从传统的行为模式集中于新兴行为领域。
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中对媒体播放器进行“松绑”,欧盟初审法院以这一重要先例“又一次强调了消费者选择机会的重要性……其意义并不仅限于这一特定市场上的特定产品”③。
但是究其本质,网络经济带来的软件的搭售与传统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搭售并无二致。
(5)损害商誉的行为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环境成为一个个人化、自由化、社会主体意识淡薄的世界,加之网络的无地域性,使得损害对手商誉的行为更容③郭德忠:《欧盟对软件搭售的规制及其启示》,载于2008年8月《经济论坛》。
易发生且影响更大,严重时甚至会构成犯罪。
2.网络技术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与现实空间并存的网络空间,在其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催生出一系列依赖于网络技术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以网络为媒介作为侵权手段的一种,从物质空间延伸到虚拟空间,然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与此不同,这些依托于网络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络“同呼吸,共命运”,它们的存在只能以网络存在为前提,也因此具有了网络的科技含量更高、手段更复杂、实施更隐蔽的特征,这些都为传统法律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如果说,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只是披上了一件时髦的新衣,如同社会的飞速发展产导致侵权行为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而逐渐扩大到无体权利一样,那么,网络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则不能不说是对传统理论的一个突破。
我们在这些新型行为的研究过程中,势必要遵循这样一种轨迹——如同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这一新型权利形态产生,学界百家争鸣,而在多年的论争后终将其纳入既有民法体系,但为此建立了新的权利体系和规制模式一样。
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涉及到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剥离出来,以区别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进行定位,并为今后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1)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对现实存在的大量事实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将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域名恶意抢注行为。
域名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是主机名字的一种标识,与IP地址一一对应。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
同时,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
因此域名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目标。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2005)0074号仲裁的案件,Sulake Corporation Ltd.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投诉。
仲裁机构专家组认为,Sulake公司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中国获得了商标“Habbo”的保护,且由于其在网络游戏社区服务方面的广泛、持续的使用而为公众所知,应当作为一种知名的服务名称受到保护。
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并将争议域名“”及“”指向其提供网络社区服务的网站,该网站与Sulake公司服务基本相同,足以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误导公众,属于恶意,因此作出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及“”应转移给Sulake公司。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上述案例,抢注域名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④: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明显恶意,即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抢注,以获利为目的,采用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方式,以高出域名注册费的价格出售、转让或出租该域名,抢注人被动出售、转让或出租抢注的域名获利的行为也包括在内;第二,行为人对其抢注的域名并未实际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出售、转让、出租等行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第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使用与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来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网地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