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刑罚制度
监狱文化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中国监狱制度史结课论文题目:浅析汉代刑罚制度院系:警察管理系专业:行政管理学生姓名:朱万隆学号: 29浅析汉代刑罚制度摘要;刑罚制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我国古代汉朝的刑罚制度同样在整个法律制度史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就卧轨汉朝的刑罚制度做简要概括与分析,对其特点与内容重点进行描述。
关键词;刑罚制度,法律制度,刑罚体系一;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汉初沿用了秦朝以肉刑为主、广泛适用死刑以及连坐的刑罚制度。
随着国内局势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这些刑罚遭到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批评。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增加朝廷和中央威望,汉文帝统治时期开始对刑罚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登基当年(前179年)就宣布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等残酷刑罚。
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因淳于提萦的上书,而宣布废除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五年,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在判决确定后又犯笞刑以上之罪者,皆弃市处死。
同时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完城旦舂三年后转鬼薪白粲一年、再转隶臣妾一年,即可释放为民;鬼薪白粲三年后转隶臣妾一年,即可释放为民;隶臣妾两年后转司寇一年,然后可以释放为民;髡钳城旦舂一年后,转为完城旦舂,以后按照完城旦舂处理。
2.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再次改革刑罚制度。
其主要改革内容是:先后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将斩左趾的笞500下减为200下,鼻刑的笞300下减为笞100下;颁布《菙令》,具体规定了执行笞刑的刑具的尺寸、重量、规格,并且明确规定只能由一个人行刑,不准中途换人;废除石桀刑,改为弃市,规定被判死刑者可以选择改为执行宫刑,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
3.汉代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汉文帝和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尤其是肉刑的改革,开辟了犯肉刑之人改过自新之路,使罪犯有可能重新回归社会,顺应了历史潮流和刑罚发展的规律,适应了汉代文、景时期农业与手工业恢复和发展的要求,使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比较原始的形态,为封建社会以劳役刑为主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五节汉代的司法制度
汉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诉讼制度和刑狱管理制度。
一、刑罚制度
汉代的刑罚制度相对较为严厉,主要有五种刑罚,即死刑、杖刑、徒刑、贬谪和罚金。
死刑通常采用斩首、阉割、鞭毙等方式,而杖刑主要指用竹杖、棍棒等进行鞭打,徒刑则是指弃市或者流放。
贬谪则是将犯人降级并迁徙到边远地区,而罚金则是指罚款。
二、诉讼制度
汉代的诉讼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主要处理合同纠纷、土地争议等民间纠纷,而刑事诉讼则是处理犯罪案件。
汉代设立了各级法院,如太常、吏部、廷尉等,负责审理案件。
同时,还设立了控告官、出庭律师等专门的职位参与司法活动。
三、刑狱管理制度
汉代的刑狱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主要由廷尉司负责。
廷尉司设有监狱,对犯人进行收押、审讯和刑罚执行等工作。
监狱内有狱卒负责看守,并设有刑具和刑场用具。
此外,汉代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刑罚场所,如剐刑场,用于执行特殊的刑罚。
汉代的司法制度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使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正当化。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刑罚过重、刑狱管理不善等,这些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汉代的录囚名词解释

汉代的录囚名词解释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是中国古代文化、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发展的鼎盛时期。
在汉代,有一个与犯罪相关的名词叫做“录囚”,本文将对这个名词进行解释与探讨。
“录囚”一词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或关押等过程中的登记和记录。
在汉代,由于国家治安的需要,录囚制度逐渐完善并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汉代的录囚制度主要由三个步骤组成:首先是逮捕,也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在逮捕前,司法官员会进行调查和侦查,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是拘留,意味着被逮捕的嫌疑人将被关押在特定的地点,等待进一步的审讯。
拘留期间,司法机关需要对被拘留者的身份、犯罪事实等进行登记和记录,以作为后续审判的重要依据。
最后是公审,也就是将嫌疑人公开审判,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
相比于其他时期的司法制度,汉代的录囚制度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汉代的法律观念较为先进,坚持“公诛私戮”的原则,重视证据的确凿性和刑罚的合理性。
录囚制度的引入,为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规范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同时,录囚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不公正判决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外,汉代的录囚制度也广泛应用于军事和治安管理领域。
在战争时期,军队大规模抓捕俘虏也需要进行录囚登记,以便后续管理和处置。
而在治安管理方面,录囚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尽管汉代的录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录囚制度的记录和管理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容易出现信息不准确或丢失的情况。
此外,一些地区和人员可能滥用录囚制度,进行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因此,汉代的录囚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约束,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4页]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4页]](https://img.taocdn.com/s3/m/d7d5e9807fd5360cbb1adb63.png)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 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传统的墨、劓、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 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即把斩右脚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 另外以笞刑代替劓刑、斩左脚刑,结果导致受 刑者多被打死,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 了刑期 。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 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 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 罚改革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 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 罚Fra bibliotek革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初,萧何根据秦律而制定了《九章律》,该律中 的罪名、刑名基本上沿袭了秦律。后来,随着形势的 发展,西汉统治者对汉律也曾做过一些修改,清除了 一些在汉律中存在着的从秦律继承来的苛法,使汉律 在一定程度上向着宽缓的方向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 汉代的罪名比较庞杂,下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汉初的刑罚体系

汉初的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自汉代更为统一完善,以《汉书》中的“刑法十条”为核心,乃为汉初刑罚体系的总体框架。
汉初的刑罚体系因其全面的道德原则和严格的刑罚制度而著称,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汉初的刑罚体系实行了“不同犯同罪”的原则。
《汉书功臣记》强调,“大罪之轻者,以正直尔;大罪之重者,无以加增”,此原则强调一致性和公平性,即对犯同罪的不论贵贱,受罚者均获得平等和严肃的对待。
另外,汉初刑罚体系强调宽大政策。
《汉书大官书》中指出:“恕犯者,百姓见宽,则乐矣”。
这一政策的实施,通过缓刑或消除对犯罪者的惩罚,有利于改善犯罪者的行为,使其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此外,汉初的刑罚体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强调“刑法十条”,遵守“无罪受主义”,即没有受害者就不宣判死刑,只有在受害者提出死刑案件时才会定罪处罚,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实行调停以及补偿等处理措施。
最后,汉初的刑罚体系实行了普法教育的政策,传播伦理道德,教育百姓守诫,弘扬正气,即“教民守道,推道施恩;警民自惧,戒罪守律”。
普法教育的实施,可以让百姓多一份遵从社会的价值观念,从而有助于建立一种文明、和谐的整体社会。
以上就是汉代刑罚体系的主要特点。
汉初的刑罚体系,在中国古
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后世确立了刑罚规则,也为中国古代治安管理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总之,汉初的刑罚体系,在其时代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而且在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汉初的刑罚体系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现代社会的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朝法律

德主刑辅
董仲舒所构建的“大一统”秩序模式具有 “天人合一”、行为与思想高度统一的特征。 由“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 的秩序模式,他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 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他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出治国之 道在于德刑并用;2、从德与刑的数量关系 来看是“大德小刑”;3、从“阳主、阴辅” 的阴阳关系推导出德与刑的主从关系,并主 张统治者应任德而不任刑。
东汉时期的律学章句
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当时 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 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邵等十 余家。他们一方面通过释字求义,使 得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 练,为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 础。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律学章句的 形式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进 一步推动了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促成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
汉文帝十三年(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 罪,被解往长安受刑,他的小女儿缇萦随同 来到长安,为赎免父亲的刑罚,她上书天子 称,愿意“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 自新”。汉文帝看到上书后,既为一个民女 牺牲自身赎免父亲的孝行所感动,更深感现 行刑法制度的不合理、肉刑的不人道,于是 决心改革刑制。下令以徒刑、笞刑和死刑代 替肉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弃市代替斩 右趾。
黄老思想
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道家学派 的创始人老子。先秦的黄老思想,兼容道、 法两家学说,并偏重于法家的法治思想。
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 统,同时还吸收了儒家的思想,具有道、法、 儒相融合的特征。此时的黄老思想仍以道家 的“无为而治”为最高信条,在立法指导思 想方面主要体现为“轻徭薄赋”(旨在修养 生息)“约法省刑”(是对秦朝繁法严刑的 纠正)。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时期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汉武帝即位以后凭借日益强盛的国力频繁对外发动战争在国内大肆兴造导致了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不断奸宄不胜的局面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 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 进一步改革。在景帝元 年(公元前156年)和中 元六年(公元前144年), 汉景帝曾进行过两次改 革:
1.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 2.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其减笞三百曰二百,二 百曰一百。其定箠令。”自是笞者得全。
(3)枭首 枭首是指处死犯人后将其头颅悬于高空, 用以警示众人。这是秦代的一种重刑,汉代继承 下来。据东汉的何休说,凡“无尊上、非圣人、 不孝者,斩首枭之”,证诸史传,大体吻合。值 得注意的是,汉代对于犯有重罪的妇女,多采用 枭首的刑法。 (4)族刑 族刑即举族而诛。族刑的对象一般为重 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在古代有多种解 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说。但“夷三族”为 法定常刑。在汉代刑罚中,与“夷三族”并列的 还有“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
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1)髡钳城旦舂 五年 最重的劳役刑 (2)完城旦舂 四年 西汉常用刑 (3)鬼薪、白粲 三年 (4)司寇 两年 (5)罚作、复作 一年 (6)隶臣妾 一年 武帝以后以罚作、复作代替 女徒顾山 汉平帝时期 一月出钱三百 雇人代替劳役
• 5.罚金刑
•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刑罚。 汉初即有罚金,约分一两、二两、四两、八两、 一斤、二斤六等。据张家山汉简统计,罚金适用 最广的是“罚金四两”,见于《二年律令》者不 少于三十二例,其次是罚金二两、一两,再次是 罚金八两,适用最少的罚金一斤仅一例。《汉 书· 文帝纪》文颖注引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又载文帝一行路过渭桥,适逢一人 从桥下走出,使文帝的驾车之马受惊,张释之便 上奏说:“此人犯跸,当罚金。”罚金刑一般适 用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职务犯罪等。通过罚 金,既达惩戒之目的,又可为国库增加收入。
• 《汉书》中围绕文帝刑法改革的两则纪事, 是刑期概念在文帝十三年首次引入的有力 史料证据。
• 一则是《汉书· 刑法志》中援引的文帝诏书: •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 而免。具为令。 • (孟康曰: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得免为庶人。)
• 另一则是晁错给文帝的奏文: •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躬亲 本事,废去末;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肉刑不用,罪人亡 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 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 • (晋灼曰:《刑法志》云: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 免。满其年,免为庶人也。) 《汉书· 晁错传》
• 《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日] 冨谷至 著; 柴生芳 ,朱恒 瞱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
• 评价:这次改革虽然顺应了历史的发展, 揭开了废肉刑运动的序幕,但其本身却存 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特别是替代刑太重。首先,斩右趾本来是 肉刑,但改了以后,变为弃市(死刑), 反而比以前加重了,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 围。其次,劓刑和斩左趾改后,除了服有 期刑之外,还要附加打五百板子。事实上, 这些人往往还没有被打满规定的板子数目, 就已经被打死了。所以班固评论说:“外 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背景:“缇萦上书”
“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 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 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 自新,其道亡繇。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 刑罪,使得自新。”
• 《汉书· 刑法志》记载如下:“臣谨议请定 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 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 及吏坐受赃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 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世。……”
• 第二,改变了肉刑与徒刑并施的做法,取 消了终身徒刑,改为髡、耐(完)与徒刑 并施,并规定了一定的刑期。
• 3.笞刑 • 笞刑,是指用木杖或竹策锤击犯人身体的 刑罚。它本来用于官吏教诫老百姓或法官 拷讯犯人,并不属于正刑的范围。但是, 汉文帝废肉刑以后,用笞刑来取代劓和斩 左趾两种肉刑,遂使其成为正式的刑种。 中古以后,笞刑成为五刑之一。
• 4.徒刑 文帝时将不定期的徒刑改为等次分 明的有期刑 。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
• 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 曰:“制诏狱史,盖闻有虞氏 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 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 有肉刑三,而奸不止,非乃朕 之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 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 刑。”具为令。”
• 内容: 第一,用徒刑、笞刑和死刑来取代肉刑。
(1)黥刑→ 髡钳城旦舂(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 脖子上套铁圈); (2)劓刑→ 笞300(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3)斩左趾 → 笞500(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4)斩右趾 → 弃市(死刑); 《汉书· 刑法志》
• (二)刑法原则 • 1.上请原则
•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 3.恤刑原则
• (三)刑名
• 1.死刑 (1)腰斩 腰斩是以腰部为受刑部位的死刑。《释 名· 释丧制》云:“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汉 代的腰斩,通常用于大逆无道之罪及各种违犯军 法的罪行。在《史记》《汉书》等记载汉代史实 的史籍中,凡是腰斩,都要特别标出,可见其刑 罚之重。 (2)弃市 弃市是一种古老的刑名,盖取“刑人于 市,与众弃之”之意。汉代的弃市,属于斩首之 刑,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死刑,适用于那些性质严 重的罪行。汉景帝中二年(前148年)正式将沿 袭于秦的磔刑改为弃市。
• 需要注意的是:《汉书· 刑法志》“不亡逃有年而免” 和与其意义相同的《汉书· 晁错传》“罪人有期”。 由于晁错所举的收孥律令的废除(文帝元年)、 非谤妖言令的废除(同二年)等都限于文帝时首 次施行的政策,与其并列的“罪人有期”也应始 于文帝时期,此前当为“罪人无期”。也就是说, 在文帝废止肉刑以前,劳役刑是无期的。 • 由此可知,刑期这一概念是在文帝十三年肉刑废 止及劳役刑系统化过程中的产物。刑期的出现是 劳役刑刑役内容虚化和刑名向表示刑期的符号转 化的主要原因。
•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 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 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 。刑期的规定
• 《汉书· 刑法志》记载如下:“罪人狱已决, 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 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 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 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 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 2.肉刑 • 肉刑是一种残废犯人肢体和残害犯人肌肤、 机能的刑罚。汉代的肉刑分为 黥、劓、斩 左右趾和宫四种,都是从秦代继承过来的。 • (1)黥 • (2)劓 • (3)斩左右趾 • (4)宫刑 宫刑
• 宫刑,又称腐刑。《汉书· 景帝纪》颜注云:“宫刑其创 腐臭,故曰腐刑。”这是一种残害男女生殖机能的酷刑。 秦代,宫刑是一种主刑,适用范围限于男女淫乱。汉初, 宫刑沿用。汉文帝废肉刑诏中未提废除宫刑事。晋代的张 斐和北魏的崔浩都认为废肉刑不包括宫刑。然而,西汉晁 错在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所上对策中,明明白白地 指出,当时“肉刑不用,……除去阴刑”。颜注引张晏注 云:“阴刑即宫刑也。”景帝元年(前156年)诏也提到 “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这都 是当时人说当时事,恐不会有误。也可能废宫刑一事是在 别的诏书中提出的,班固修《刑法志》时不及引用。 • 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一规定的实质 在于改革死刑制度,而不是恢复宫刑。司马迁等人即是在 这一规定实施后,通过接受宫刑而免去了死罪。后来,直 到东汉仍然实行这一制度。之所以这样做,恐怕是为了用 这一不轻不重的“中刑”来弥补肉刑废除之后“死刑既重 而生刑又轻”的偏弊。
• 刑制改革的总评价:总之,汉文帝从法律 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这在中国 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顺应了 历史发展,从法律上基本终结了商周以来 的肉刑(宫刑除外),使刑罚从野蛮走向 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 力资源,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外,刑罚改革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 制度,并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 改革有缺陷,但其历史性进步意义不容忽 视。
• 6.徙边刑 • 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时期, 是一种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 罚制度。《后汉书· 郭躬传》所谓“以全人 命,有益于边”,即指此而言。据《北堂 书钞》卷四五记载,汉灵帝时的蔡邕因所 谓“以仇怨奉公”而被判处弃市,后被 “减死一等”,与家属一起徙往朔方。又 据《后汉书· 阳球传》载,阳球因得罪宦党, 被“诛死,妻子徙边”。这说明,徙边也 是死刑的株连刑罚,罪犯被处死,妻子儿 女也被发配到边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