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视角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浅谈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精编版)

浅谈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精编版)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声誉风险已经成为威胁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八大风险之一,同时也是银行经理人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声誉风险已经成为威胁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八大风险之一,同时也是银行经理人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从其适用范围来看,基本上涉及了所有的金融行业,这充分反映了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国家监管部门对银行商誉风险的高度重视。
如何有效管理声誉风险,积极应对声誉危机,适时建立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成为各个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呢?该制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是目前困扰商业银行经理人的一大难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定义要建立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何为商业银行商誉风险?《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八大风险之一,同时也是银行经理人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行声誉风险的定义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声誉事件"。
浅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浅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声誉对于其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和管理的一种风险类型。
本文将从声誉风险的定义和特点、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有效的管理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声誉风险的定义和特点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声誉损失可能对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可量化性:声誉风险往往不容易被准确衡量和评估,因为它来源于外部对于商业银行形象和信誉的认知。
(2)传染性:当商业银行声誉遭受损害时,可能会导致顾客和投资者的流失,进而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度。
(3)累积性:声誉风险是长期积累和形成的,一旦受到损害,恢复所需时间和成本通常较高。
2. 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1)维护客户信任:商业银行是金融行业中与广大社会公众直接接触最为频繁的机构之一,其声誉对于客户信任的建立和维护至关重要。
(2)增强市场竞争力:良好的声誉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还能够提高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增强其品牌形象。
(3)降低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管理有助于商业银行识别和预防潜在的操作风险,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4)减少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与其金融风险紧密相关,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可以帮助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风险。
3. 声誉风险管理的策略(1)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包括明确的管理责任、完善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等。
(2)加强合规监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合规性。
(3)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危机管理方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不良事件,减少潜在的声誉损失。
(4)行业合作与沟通:加强与监管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声誉风险,分享信息和经验。
(5)引入第三方评估:与独立的评估机构合作,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包括:1. 新兴的科技风险: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着安全风险,如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声誉。
2. 社会舆论风险: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其社会责任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任何不符合社会期望的行为可能会引发负面舆论,损害商业银行的声誉。
3. 战略决策风险:商业银行在面对市场竞争和利益冲突时,会做出一系列战略决策。
如果这些决策在业内外被认为不公正或不合适,将造成商业银行声誉的损害。
4. 不当销售和管理风险:商业银行在销售产品和管理客户资金时存在风险,例如,推销不适合客户的金融产品,或者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声誉受损。
对策包括:1.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包容的风险管理框架,使其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声誉风险。
2. 加强合规监管:商业银行应积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3. 注重社会责任:商业银行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确保经营行为符合社会期望,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4.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关系管理: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提供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增强客户粘性和忠诚度,减少客户流失的可能性。
5. 投资于技术安全: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技术安全的投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
总之,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应积极应对声誉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注重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关系管理,投资于技术安全,以保护和提升自身的声誉。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宙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其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笫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声誉对于其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的行为、决策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进而对其形象和信誉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并保护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建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流程。
首先,应当设立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方案,监控声誉风险的动态变化,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其次,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组成,定期审议和决策涉及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事项。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指标和报告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二、加强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为了增强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能力,商业银行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声誉风险的定义和特点、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工具以及声誉风险案例分析等。
通过培训,银行员工能够增强对声誉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声誉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声誉风险管理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声誉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对内外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评估声誉风险的潜在影响因素。
内部监测主要包括对员工行为的监控和评估,以及对业务流程和决策的审查和检查。
外部监测则包括对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消费者评价等方面的跟踪和分析。
在监测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危机管理预案,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四、加强对外沟通和危机公关能力商业银行在面对声誉风险时,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传递信息,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首先,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危机公关策略和措施,确保在危机发生时能够高效应对,减少声誉风险的损失。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对策初探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对策初探一、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概念及其管理意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声誉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和稳健性,也涉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部分将从概念和管理角度,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类型及其成因分析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多种类型。
声誉风险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金融市场的波动、政策风险、社会舆论等。
三、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及其实施效果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多种措施来降低声誉风险的发生,包括: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公共关系管理等。
为保证效果,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制度化,全员培训和落实。
四、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在实际实施中,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内部管理不严、责任不清、流程不畅等。
对于这些问题,商业银行应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如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优化流程等,以提高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五、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实践与发展,必须配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积极应对内外部风险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未来,商业银行应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风险管理的精准度和即时性。
案例分析:一、2015年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售迪士尼乐园套票,套票不仅面值较高,还存在兑换门票难度大、使用时间限制等问题,导致受害者众多。
对于此类事件,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审查和内部流程管理,削减声誉风险的发生。
二、部分商业银行因贷款乱象、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受到负面媒体报道,导致公众信任度降低,形成了巨大的声誉风险。
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危机公关、切实回应社会意见,重塑公众形象,有效减轻声誉风险的影响。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惠民工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
《管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三是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五是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是提出了声誉风险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同时,《管理指引》还要求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声誉风险的协调和引导。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指引》发布后,银监会将持续审慎地加强声誉风险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全面风险控制能力、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更好地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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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视角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中,与公司治理目标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莫过于声誉风险了。
积极、主动、稳妥地进行声誉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必然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公司治理目标与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统一性——利益相关者
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天然”的脆弱性、鲜明的外部性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公司治理。
换句话说,在现代社会,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具备了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整个社会对商业银行的失败、倒闭具有极低的容忍度。
因此,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要超过对一般工商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维护、追求全体股东的利益一一根据股权结构的差异,既要防范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要避免可能的“管理层中心主义”;在此基础上,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要保证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换句话说,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突破了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局限;商业银行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害。
除股东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存款人、金融消费者,此外,还有监管当局。
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不难看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声誉风
险管理具有统一性。
积极保护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
只有这样,公司治理才有可能完备;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商业银行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决定了存款的重要性。
可以说,没有稳定而持续增长的负债(主要是存款负债),就单一商业银行而言,其资产业务的拓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萎缩。
因此,各个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存款业务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普遍重视对存款人的保护。
从根本上看,商业银行的长期利益与存款人的长期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
在日趋激烈的商业银行同业竞争中,多数存款人看重的是商业银行的优质服务。
但服务的“优质”必须是依法合规的。
在我国现阶段,“高息揽存”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曾经多次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我国监管当局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落实岗位轮换、双人经办等制度规范,减少直至消除有关吸收存款岗位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办事的管理漏洞。
此外,我国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案件,采取了“上追两级”的惩治与防范策略。
对遏制商业银行案件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目前,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被广泛使用。
金融消费者一般是指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近几年,各家商业银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和资金,广泛开展了各类“理财”业务。
例如对于机构客户,借鉴海
外商业银行的做法,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了“现金管理”业务。
对个人理财业务,鉴于个人金融消费者的专业性知识、能力的欠缺,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做到依法合规,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要做到准确解释产品内容,正确揭示产品风险,杜绝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行为。
要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
在实际的理财业务中,曾经出现过若干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而引发了客户(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冲突或纠纷。
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承诺较高的收益率,但不仅没有达到,甚至出现零收益、负收益;风险提示内容欠缺,容易引发金融消费者的误解;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内外勾结作案,虚构并不存在的“理财产品”。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当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底,将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模式由事后报备改为事前报批;2009年7月,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将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不再仅仅是坐收管理费或者佣金的第三方,而成为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共担者。
通过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市场得到了相应规范。
当然,伴随理财市场的不断发展,一定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
但只要树立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意识,问题就不难解决。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的接合部——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坚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础,则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就会充斥市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管理就是纸上谈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了规范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先后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一系列文件。
通过这些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情况、遵循的会计准则与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换句话说,商业银行可在遵守该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该办法将信息发布的目的阐释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而信息披露的内容则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无疑,声誉风险管理状况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
当前,为应对声誉风险,我国相当多的商业银行建议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对舆情信息予以实时关注。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章制度、参考体系已经较为全面,关键在于执行力问题。
解决了执行力问题,则对社会公众理解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管理具有特别的推动意义。
应该看到,制约执行力的因素还是存在的,有些因素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
如: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
“非扁平化”,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成本;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还有待提高;对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不够严格。
总之,商业银行要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一个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二者是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