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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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
★ “五到位”: 2010年
以“五到位”建设为重点,推进乡级群测群防工作落实。 一是对辖区内居民建房的地质灾害简易评估到位; 二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到位; 三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到位; 四是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到位; 五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员落实到位。
一 群测群防相关概念和工作要点
★“十项制度”:2013年
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宣传培训 主讲:袁忠玉
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责任制
• 为了巩固多年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取得的工作 成果,2013年1月28日,省政府下发了《进一步 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 〔2013〕20号),对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 防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一 群测群防相关概念和工作要点
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以县(市、区)为基本行政单元,以辖区内列入监测预警 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监测点,按照县(市、区)、乡(镇、街 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民小组(自然村)四个层次分 级落实责任,对每一个监测点逐一建立健全“十项制度”,形 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防灾减灾运行 体系。
• (7)组织实施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紧急 情况下的临灾避险工作。
一 群测群防相关概念和工作要点
3 群测群防体系应具备的要素
构建一个能良好运行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必须具备六个要素:
• (4)确定群众监测员,开展监测员业务指导、技能培 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一 群测群防相关概念和工作要点
2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主要任务
• (5)通过实时监测和动态宏观巡查,掌握地质灾害隐 患点(区)的变形情况,在出现灾害前兆时,进行临灾 预报和预警。
• (6)建立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档案、隐患点监 测原始资料档案及隐患区宏观巡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壳运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在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第七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如下表所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病害防治工作,应当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责任分担。

第六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自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第七条的民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职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其他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四至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第五条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防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群测群防

群测群防
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中心
水利部山洪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技术研究
群测群防
一、群测群防背景 二、组织指挥机构 三、责任制度落实 四、防灾预案编制 五、宣传培训演练 六、简易监测预警 七、宣传标志实例
群测群防
一、群测群防背景
群测群防
一、群测群防背景
• 群测群防:概括起来就是“群体预测、群体预防”,发动广 大群众共同预防与监测、预警,主要用于地震灾害、地 质灾害、山洪灾害等监测、预警防御方面,形成较为严 密的群体监测预警体系。
群测群防
一、群测群防背景
•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江西省开展宣传和培训,对已调查发现 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胁区插上小彩旗,以示警告;有组织 、有计划地探索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模式 ,制定地质灾害调查实施细则,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 ,并与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密切结合。之后,逐渐在全国地质 灾害防御中得到广泛应用与推进。
• 一般有“群测群防、土洋结合”、“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等 具体方针政策。
群测群防
一、群测群防背景
• 群测群防这个概念在上世纪60、70年代提出、发展,是针 对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地震工作方针和只有中央、省级地 震工作队伍提出的,目的是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多路 探索解决地震测报问题。在80年代被认为“不切实际地夸 大土仪器、土手段和群测群防的作用,其结果造成了地震 队伍思想的混乱,既不能通过实践提高群众队伍的积极性 ,又影响了专业队伍作用的发挥”。具有中国特色的“群 测群防”地震预报工作已趋于减弱、消失。
群测群防
一、群测群防背景
•山洪灾害群测群防:是指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 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企、 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水利、防汛主管部门和相关专 业技术单位的指导下,通过防御组织建立、责任制落实、防 灾预案编制、防灾知识宣传、避险技能培训、避灾措施演练 等手段,对由降雨引发的洪水等突发灾害进行监测预警的防 御措施,实现对山洪灾害的提前预防、及时监测、快速预警 和有效避让的一种主动防灾减灾体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为此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第⼀章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19⽇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1⽇起施⾏。

它的制定,进⼀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作进⼊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

它的施⾏,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最⼤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法、⽴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法⽬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等⽅⾯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的⿎励、对地质灾害防治⼯作中违法⾏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数占⾃然灾害死亡⼈数⽐例较⼤,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防灾减灾⼯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作为⼀项重要⼯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政管理部门的⼀项重要职责。

群测群防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群测群防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群测群防绩效考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群测群防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群测群防绩效考核,是指对群测群防组织、群测群防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条群测群防绩效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分类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群测群防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内容第五条考核对象:(一)群测群防组织;(二)群测群防员。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群测群防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工作落实等方面;(二)群测群防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责任落实、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与程序第七条考核方法:(一)现场查看;(二)查阅资料;(三)访谈调查;(四)群众满意度调查;(五)其他必要的方法。

第八条考核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群测群防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等;(二)自评与申报:群测群防组织进行自我评估,并向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提交绩效考核申报材料;(三)现场考核: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组织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核;(四)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查阅资料、访谈调查等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五)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反馈与整改: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并提出整改要求;(七)复查与总结: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结果与运用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群测群防组织及群测群防员评价、使用、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群测群防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培训、调整岗位等处理。

地质灾害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和交流。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防治目标、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每五年修订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提高地质灾害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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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制度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各镇、办事处应于每年5月20日以前完成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抢险的指挥机构、分工情况;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应急、救援装备、资金、物质的准备;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行动方案;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二、严格落实地质灾害“三查”制度
制度规定: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6月1日至10月30日、11月1日至12月10日,分别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

市局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的核查结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对地灾点按危害程度、稳定状态划分等级,重新排序,指导调整群测群防措施。

三、健全完善“两卡”制度:
“工作明白卡”要做到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要做到每户一卡。

四、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突发天气实行24小时值班。

通过执行汛期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通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五、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通过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六、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
在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该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或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应急调查,查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有无继续发生灾害的可能,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等调查活动。

并根据调查情况,给各级党委、政府及时提供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七、认真落实灾情报告制度
1、速报制度: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灾情上报管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准确、及时地了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并及时有效地组织做好抢险救灾,发生一般地质灾害、较大级地质灾害和重、特大地质灾害后,镇(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市局要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上级及时报送灾害信息。

2、月报制度:
各国土资源所要将本辖区内每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及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实例进行
统计汇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并于月底前将报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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