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作业时间与工作分析表汇总(50个do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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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作业时间与工作分析表汇总(50个doc)23

关于工作分析的说明

一、明确什么是工作分析

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过程中,需要解决许多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类似寻求解决工作的职责是什么、权限是什么、对任职者的要求是什么等的活动;另外,还有类似寻求解决工作职责大小程度如何、工作的重要程度如何等问题的活动。前一个活动一般被看作工作分析,而后一种活动被看作工作评价。

工作分析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狭义意义上的工作分析,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分析,而广义意义上的工作分析则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分析和工作评价。广义意义上的工作分析作为这两部分的整体,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工作信息,分析工作信息,再按照工作的性质、繁简、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分别予以分类与评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信息收集是基础,工作信息分析整理是过程,工作评价是目的和结果。我们主要讨论广义意义上的工作分析。

二、工作分析的思路

企业内部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五花八门,但是这些信息归纳起来无非是6个W:什么人(Who)、做什么(What)、什么时候做(When)、在那儿做(Where)、如何做(hoW)、为谁做(for Whom)。

这6个W既是工作分析的信息来源,又是工作分析结果的表现形式。工作分析获得的这些信息有多种多样的用处。全面而深入地分析这些信息,可以是组织充分了解有具体人从事的工作及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我们通过工作分析可以从整体上协调企业中各种角色的关系,从而奠定组织结构和组织设计的基础。我们也可以通过工作分析说明各级人员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或者遗漏。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中,工作分析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也是必备的工具。

三、工作分析的时机

工作分析是管理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常规性技术工作。做分析的过程是搜集各种有关工作方面信息的过程,同时也是为管理工作提供各方面

四、工作分析的实施程序

管理方面设计方面收集分析方面结果表达方面运用方面

最新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汇编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

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 在保障人权、维护劳动者尊严等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里,规定用人单位的标准工时以及超时加班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等已经成为各国工时立法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将标准工时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劳动法》第44条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也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即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而言,在标准工时长度以外的工作时间,就有权获得高于标准工时支付标准的加班工资。然而,何谓“工作时间”?哪些时间应该纳入工作时间的范畴?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介于实际从事工作和休息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中的午餐时间、值班时间、待命时间、晨会时间、培训时间、工间歇息时间等,该如何界定,劳资双方的认识完全不同:用人单位往往将这些时间归为休息时间,不将其纳入8小时工作时间制度的构成部分;而劳动者则认为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劳动者在8小时工时外处理上述事情的时间,已经构成加班,用人单

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北京市2008年1月至8月劳动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工资报酬的案件占60%,工资报酬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占80%,其增长幅度居各类案件之首;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80%左右是由加班工资引起的争议;苏州市高新区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0%;湖南省2008年1月11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工资报酬的案件占40%,工资报酬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占60%,同比增长50%以上等。[1]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遇到的首要困惑就是工作时间的判定标准问题,在既没有理论研究可供参考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员和法官只能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时间”在相关部门允许的“酌情处理”[2]的基础上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事实作出了不同的认定,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相同事实作出了不同认定。可见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其依据什么标准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无法回避且迫切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 一、工作时间的本质 (一)从工作时间定义看工作时间的本质 我国学者对工作时间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1)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3](2)“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4](3)“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认定 第一节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得确定与工龄计算,就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得同志必须熟悉得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她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得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得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得概念性得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得与建国后得。建国前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得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与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得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得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就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就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得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得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得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得时间、5、工作年限得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得月数超过6个月得,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得工作年限就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得,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得不再补发、 第二节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得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得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与从事其她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得,应肯定她们为革命做得贡献,但不应计算 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得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 为职业得时间算起。机关得工勤人员与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得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刘亚 人事档案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人员社会经历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起来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和有机联系的原始历史记录[1]。人事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其类型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学生档案、军人档案等四种。此处仅介绍干部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2]。干部档案正本包括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奖惩、任免、退职退休等全面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十大类材料。 所谓“三龄一历”即:年龄,出生日期,、党龄,入党时间,、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是干部档案的重要内容。2005 年12 月~国家召开了第四次干部档 案工作会议~将“三龄一历”纳入干部档案验收重点。2006 年~中组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全方位核查干部档案~“三龄一历”相关内容在百分制评分中占到28分~其中学历学位有关内容占8 分~年龄占6 分~党龄占8 分~工龄占4 分[3]。2010 年3 月河北省开展了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三龄一历”。可见~“三龄一历”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难以认定的原因分析

实际工作中~“三龄一历”难以认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结为个人 原因和外部原因: 本人原因又有主观故意和外部之分:首先~为自身利益有意歪曲事实~在干部 年轻化的大趋势和私益的驱动下~“年龄报低~党龄、工龄报长~学历报高”,其次~个人在填写时不够认真~带着随意性[4]~造成人事档案中有多项记载~例如在填写年龄时~有时填农历~有时填公历,在填写党龄时~由于时间较长~忘记了具体的日期~大概估一个。外部原因有工作人员的疏忽失误,时间较长、保存失当、字迹不清,请他人代填造成信息不准确等。 二、三龄一历的确认办法 以上诸多原因存在~给三龄一历的审核确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必须认真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年龄,出生日期,的认定。现阶段的在职干部~多于1949年后生人~具有较 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很少存在年龄记载混乱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处、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 号,规定~ 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问题,对于个别档案记 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此外~公、农历混填的~如未注明~按公历对待。 2.党龄,入党时间,的认定。认定入党时间以干部档案中《入党志愿书》上批准的时间为准。各届党章针对1945 年4 月23 日- 1956 年9 月14 日、1956 年9 月15 日- 1969 年3 月31 日、1969 年4 月1 日- 1977 年8 月11 日、1977 年8 月12 日- 1982 年9 月5 日、1982 年9 月6 日至今共5个不同阶段~明确规定了中共党员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

第七章 标准时间的设定——作业测定(2)

第七章标准时间的设定——作业测定(2) 一、标准时间概要 二、标准时间的设定 一、标准时间概要 1.什么是标准时间(Standard Time) 标准时间是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以标准的作业方法及合理的劳动强度和速度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所需的作业时间。 它具有以下五项主要因素: (1)正常的操作条件:工具条件及环境条件都符合作业内容要求并且不易于引起疲劳,如女工搬运重量不超过4.5公斤。 (2)熟练程度:大多数中等偏上水平作业者的熟练度,作业员要了解流程,懂得机器和工具的操作与使用。 (3)作业方法:作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4)劳动强度与速度:适合大多数普通作业者的强度与速度。 (5)质量标准:以产品的质量标准为准,基本原则是操作者通过自检及互检完成。 由上述定义可知标准时间是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它具有相当高的客观性与公平性。IE的全部方法与手段都是为了保证所制定的标准时间公平合理,因为它是衡量效率的基准,同时也是进行科学的效率管理的基础,并最终被应用到销售、设计、制造、采购、成本管理等相关领域。然而,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影响,中国的工矿企业忽视效率及效益,没有衡量效率的标准时间概念。广大中国企业只有旧的劳动工时定额系统,与国际的标准时间系统严重脱节,加入WT0之后,当务之急是正视效率管理,引进基础的标准时间系统,与外国企业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否则,我们进入了WTO的赛场却不懂比赛规则,那如何战胜对手呢? 2.标准时间的意义与用途 制定合理的标准时间是科学管理的最基本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无标准时间就无管理的第一步。通过标准时间的应用使参与工作的全部人都可以客观准确地计划、实施并评价工作结果。标准时间的应用非常广泛,是制造业必不可少的作业管理基准。标准时间的应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生产计划; (2)人工工时计划及人员计划; (3)评价:不同作业者的工作表现不同的供货商的效率成本不同的作业方法的优劣; (4)用于制造产品的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包括记件工资的基准; (5)对客户的估价与报价; (6)设备及工装的需求计划; (7)革新与改善的成绩评价。 特别要强调的是标准时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作业方法及产品工艺的改进,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附: 《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制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统一标准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 .“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 第十七条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内蒙古工作时间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2010-01-28 内劳社办字[2010]2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 审核认定学习内容 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

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最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6、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填表时间的情况。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7、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情况。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

标准时间的设定与用途

? 标准时间是指操作熟练程度和技能都达到平均水平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的作业条件和作业方法,用正常速度生产规 定质量的一个单位的产品时所需的时间。 ? 标准时间是指在规定的作业条件下,按照适合此作业熟练程度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及设备,受到此作业培训 后体力也适应,能够完成此作业的状态下,用标准速度进行此项作业时,完成一个单位的作业量所需的时间。 ? 完成一个单位的作业量所需的时间,为此一般在标准时间内以一个、一批、1大批、一次等的单位为基本设定标 准速度,即不是以一天为单位发生的所有事项包含在标准时间,而是以一个单位为基础发生的所有需要项目为标准时间的内容。 ?标准时间是以净作业时间和空闲时间来构成。 标准时间=净作业时间+空闲时间=净作业时间*(1+余率)

图I5—1 (1) 主作业时间:一批 (LOT)的加工要素时间,分为净作业时间和空闲时间; (2) 准备作业时间:加工品准备、设备及工具准备、作业现场整理等,加工一批时每次发生的准备及整理时间; (3) 净作业时间:用对象作业的基本内容,规则地、周期性地重复进行的作业部分的时间。 (4) 空闲时间:用对象作业所需的内容不规则地偶然发生,分别调查其发生率和平均时间后,加在净作业时间上 才能求得主作业时间的作业部分时间。 (5) 主作业时间:作业目的本身在进行中的主体作业时间。 (6) 辅助作业时间:发生在与主要作业时间节拍中的辅助时间。 ? 准时间应在任何部门或工厂都是公平的; ? 标准时间是为达到基本作业目的,是针对理想的作业方法的时间;作业方法不能根据工厂或车间的情况而变化; ?此项目是准确无误地运作标准时间时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 ?比如测试作业人员的作业时,用过去的实际时间或某种代表产品的生产台数来换算是不够充分的; ? 应保证适合评价目的或使用目的的准确性; ?应以科学手法为基础,经营者及所有职工都能接受的,可信赖的标准时间;标准时间应对任何部门或工序都要是 公平的。 ?标准作业速度的决定是跟社会的一般水平无关或不能存在特殊的情况; ?如果利用广泛使用的一般的方法设定的标准时间,那应该是跟公司内的各车间或各部门甚至是与其它公司的水平 都可以进行比较; ? 根据产品种类或购入新的机器设备,即使制造方法有变化也可以作为参考,还可以与几年前的水平作比较。 ?作为标准生产数量,标准吨(TON)数,代表产品的计算等的各种基本单位,指定着作业的标准;

(工作分析)工作量的认定管理办法

(工作分析)工作量的认定 管理办法

研究发展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概念定义 标准工时:工作结果的唯壹量化标准,例如,600字原创性文本计算为1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和且仅和工作 结果挂钩,和实际工作时间、个人能力、知识结构、 工作经验、工作速度等影响工作成果的个人差别量 不关联。于本办法中,标准工时有时称为“工时”。 细分标准:为达到对复杂工作进行标准统计所采取的方法,将各类工作按照“职能类、项目、子项目、工 作”四级标准将不同的复杂工作细化为相同的基础 工作内容,进行标准相同的认定、统计。 职能类:中心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区分的工作类型,职能类暂定为“行内服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基 础研究”四大类。 项目:针对某壹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的工作过程。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即为壹个项目。 子项目:某壹项目中,壹般会包含几个独立、且行、递进的课题,如果各课题之间工作重点不壹,则将项目 进壹步划分为子项目就存于必要,如将薪酬项目划

分为“设计”和“实施”俩个部分,则“设计”部 分将侧重资料、学习、讨论、计算等方面,而“实 施”部分将侧重于调研、会议、交通、辅助实施、 培训、修改等方面。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 制度建设”中的“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的设计、编 制工作”即为壹个独立的子项目。 工作:于子项目中针对达到项目成果实施的某壹具体工作过程。例如“中心工作”中的“内部制度建设”中 的“工作量认定管理办法的设计、编制工作”中的 “讨论、修改”即为壹工作过程。 工作类型:依据中心职能、工作方法将工作暂定为以下13类:计划、资料收集、调研及访谈、学习研究、分 析计算推演、文稿编写、讨论、修改、客户沟通、 辅助实施、培训、会议、交通及差旅。 辅助工作:为完成项目目标所必须的、但工作结果无法于项目成果中直接体现的工作类型。于之上工作类型 中,计划、资料收集、调研、学习研究、会议、交 通及差旅6类任务属于辅助工作。 过程工作:为完成项目目标所必须的、工作结果能够于项目成果中直接体现的工作类型。于之上工作类型中, 分析计算推演、文稿编写、讨论、修改、客户沟通、

标准工时中宽放时间的计算

标准工时中宽放时间的计算 一:宽放分类说明 1.定义:宽放时间指工人除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必须的停顿及休息的时间。包括操作者个人事情引起的延迟,疲劳或无法避免的作业延迟等时间。对于没有规定发生时间、发生频率、所需时间的不规则要素作业,并不在正常时间范围之内,而属于宽放时间。 2.构成: ⑴. 人为宽放:私事宽放;疲劳宽放 ⑵. 非人为宽放:作业宽放;集体宽放 ⑶. 特殊宽放:学习宽放、机械干涉宽放、奖励宽放、工厂宽放、其他宽放 3. 宽放种类 3.1 个人私事宽放(生理宽放) 私事宽放并非影响正常操作时间之因素,而是要维护员工工作舒适所需要的时间。包括解决私事,满足喝水、上厕所、擦汗、更衣等生理要求的时间等。若工厂的作业环境良好,人的生理需求基本一致,对个人或作业不单独设定,全厂统一安排。若上下午工厂有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则标准时间中不再考虑。在不良的环境下如高温、吵杂、粉尘、恶臭的环境下,其所需的宽放时间率就要高点。 3.2 疲劳宽放 它跟私事宽放有密切关系,为宽放时间中最复杂、最重要且也最受争议的一种。而在疲劳宽放中,主要有生理疲劳和心理疲劳二大类,生理疲劳已渐渐由改进操作方法或者设备之途径来加以改善,例如自动化设备,而心理疲劳则衡量及减少比较困难。为了消除疲劳,必须给予宽放时间。它是由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体力上,精神上疲劳引起。带来疲劳的各种原因如下:a)作业环境:温度、照明、废气、噪音、空气、湿度 b)作业条件:作业强度、作业场所、作业的体能要求、作业的精密度 注:一般情况下,取疲劳宽放率为男:4%,女:5%。 一般而言,可以透过下列几种方式来减低疲劳 ●适当的工作环境(如照明、湿度、温度、噪音)的提供,以避免生理与心理上的疲劳。 制程的自动化以使肌肉运动的疲劳减少到最大极限。 ●适人适事,依据不同人的性格来安排工作,使其工作时能符合其个人的性格和兴趣,以降低心理疲劳。 ●实施中间休息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可以恢复体力,减少疲劳,或则做私自宽放之用。 3.3 迟延宽放 它是对于作业中不规则要素发生时的补偿时间。有时它是作业中难免的,但是并不包括于正规作业中。可避免的延迟指的是作业员工意志控制或故意造成的延迟,不应列入宽放的范畴,而不可避免的延迟为作业员工意志所不能控制的。可以分为三类: ●操作宽放时间:在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制程或操作上的特性,而发生之不可避免的时间差,比如工作站之间由于有工作顺序,后工作站必须在前工作站完成才能加工,如果有延迟,就必须等待,这属操作宽放时间。 ●偶发宽放时间:指会发生但不一定在任何时间所发生所需之宽放时间,分为二类,一类是现场偶发宽放时间,如工作前之清洁、机器之清洁润滑等。另一类是管理宽放时间,是因管理制度或因管理所需引起的宽放,如协助同仁、接受领班指导和作业指导等。 ●机器干扰或人工干扰:机器干扰指的是一个人操作多台机器时,机器等待员工来加料的时间,而人工干扰则指工人等待机器加工所空闲的时间。 3.4 集体宽放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六部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

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第二节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界定

(一)工伤的内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为“工伤”确立一个法定概念。《条例》生效之前,有关工伤的立法层次也非常低,最高层次的法规只是行政规章,即原劳动部在1996年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也只是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即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工伤的各种情形。工伤与否完全从是否属于工伤情形之一来判断。但法律的列举不可能穷尽,这是众所周知的规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工伤的情形,无法适应实际社会生活不断变化的情况,结果是劳动者得到的保护会偏窄。 新的《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问题上表面上仍然沿用列举式的规定,但新《条例》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实际上是工伤的基本概念,是一种内涵性的规定,即: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工伤的基本概念概括工伤的第一种情形,使得符合这一概念规定条件的各类伤害,依据该概念性规定就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有效避免“列举不可能穷尽”工伤情形,使劳动者无法得到保护的弊端。至于《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形,则从外延的角度对工伤的情形作了补充性规定。 1、最基本内涵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1)论及工伤概念时,时间、地点和场所三个标准往往被相提并论。实际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要求属于第二层次的标准,且不应该被理解为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伤害确属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导致的伤害时,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应该被隐化,即不管是在哪里,也不管在何时,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2)“工作原因”并不仅指劳动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原因。某个案件中,某个负责接听值班科室电话的职工看到门口其他职工正在搬运的物件开始倾斜,他热心过去帮忙而不慎受伤,用人单位争辩称他不是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受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对“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往往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作出一些不属于本职岗位和工作要求的行为。实际上,只要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内的行为,或者是作为一个劳动者应该作出的合理的行为,有关行为均应被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受伤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另外,如果某些活动是劳动者作为员工无法拒绝、除了听从安排外别无选择、必须参加或从事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和活动,劳动者因此受伤也应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2、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

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地方制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统一标准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 “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 第十七条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 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二、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 (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 (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 间 (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 (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 的时间 (八)因工外出期间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如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并且实际履行的时间。 认定实际履行时间必须注意两点: (1)要结合工作原因来判断实际工作时间,但也要防止工作期间偶而从事其他活动就否定其工作时间的极端做法。 (2)即使不是法律规定、劳动合法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但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也应该认定为实际工作时间,不过是否从事工作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1)它与正常工作时间不同,它是由用人单位临时给职工指派工作的时间,具有临时性,对其证明往往比较困难,需要从职工在该期间的从事活动性质和是否单位指派等方面综合考虑。 (2)对用人单位指派不能作过高要求,它不仅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还包括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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