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情况记录在册,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解决。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2. 不动产登记流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告告知: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媒体上公告告知相关信息。
4.登记备案:在公告告知期满后,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权利人的权益记录在册。
3.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解析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3.1 权属证明缺失或不全权属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材料之一,用于证明申请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权属证明缺失:申请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不全:申请人提供了部分权属证明材料,但缺少关键信息。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补齐材料:要求申请人尽快补齐缺失的权属证明材料。
2.重审核查:对已有的部分权属证明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和核实。
3.2 异议处理问题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他人对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提出异议的情况。
这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异议问题。
异议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异议登记:如果有他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会登记该异议,并告知申请人。
2.异议调解:不动产登记机构会组织相关方进行调解,寻求解决方案。
3.异议裁决:如果调解无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摘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但在工作中也时常遇到一些现实问题。
本文列举一些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见解与对策。
以便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能够顺利开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现实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能够为个人不动产权人的利益带来保障。
当前,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得到了完善,同时向着统一的方向发展,在不动产登记现实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登记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登记机关工作质量降低以及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的现象。
因此,应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使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有效的统一,工作更加高效顺利。
1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产生2014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 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
2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在贯彻执行《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2.1“四统一”的要求未完全落实“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四统一”未完全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未完全整合到位,某些单位登记职能未整合移交,给登记工作带来障碍;二是人员未划转到位,人员划转仍难以落实;三是资料未移交到位,登记纸质和电子版登记资料未移交。
2.2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化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种问题凸显、矛盾集中叠加,信访量激剧增加,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的前沿。
我国房地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目前我 国虽 已初步建立 了房地产登记 制度 , 但至今 尚未制定统 当前我 国房地 产登记的公示性是 有限的、不全面 的,房地 产登记应 蚀立的房地产登记法 , 房地产 登记 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和房地产 有的风险警示效 力, 保障房地产交 易安全 的作 用没有真正发挥 出来。
哩法律 、 法规 之中 , 此外《 民法通 则 》《 、担保法 》 等也有所涉及 。 由
宅 应的登记程序 , 相 登记机关常常 因法无 明文规定不予登记 , 使得 竖 权利不能成为真正的物权 , 从而影响了对房地产 的更有效的利用。 地范 围内的房地产 登记 , 广大农村地 区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大部分尚处
2、房地产登记缺乏公示性 ,导致房地产登记 的社 于 空 白状态 ,即使有开展 登记工作 台的地 方 ,由于登记工作主 要由
1 0元工 本费 ) 之后 ,由于缺 乏必要 的经费 ,农村房 产登记 工作趋 地产登记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随着房地产 占有和支配的主体趋向多 于停 顿。 但是 ,农 民对他们 取得 的房 地产权 利 ,同样 迫切 地希 望 元 化 ,在 一物 之上 需要设 立更 多 的物权 ,比如 地上权 、邻 地使 用 得 到政府 的 保护。 权 、空 间权等 都会 陆续 出现 ,而 目前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都没 有 相 关规定 ,导 致登 记缺位 。 因此 ,房地产 登记 的范 围在法 律上 应
叉、 甚至相 互冲突 , 不合 法理 的规定颇 多。 在市场经济体 制 日趋完
拘今天 , 善的房地产登记 制度 对维 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是十 分重要 房 地产物权 的法律基础 ,而不仅仅 是对土地 、房屋 的行政 管理 ,因 完
)
此, 房地 分别登记显然 违背 了法律设 立房 地产登记 制度 的初衷 ,一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村 "房地一体 "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使用权实行统一的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是农村体制改革及基础,是对农民权利的保护的有力措施,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农村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因为农村本身的一些遗留问题以及“房地一体”工作推进过程中操作的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的存在,需要相关部门扭转思路提高重视,从政策规范、审批管理、监管机制等几方面进行改进,全面推进“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房地一体”;城乡一体化;农村体制改革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农村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都在积极的推进,以缩小城市和农村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差距,更快的实现城乡一体化。
但是因为一些历史的原因,农村之前的房屋权属登记存在着管理混乱、权属不明确、登记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正视这些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措施,推进“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顺利进行。
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要求根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对农村不动产的权属位置边界进行明确,根据“一户一宅”的政策对农村的宅基地和就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附着建筑物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包含外业实地调查和内业资料整理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外业实地调查明确宅基地的权属、界限、面积、使用情况及其上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等问题,通过内业资料整理把外业实际调查的结果整理编制绘制,建立农村房地产权档案,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以来,因为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1.农村土地房屋管理不规范,权属不明确在政府推进农村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因为一些农村地区之前的管理混乱,普遍存在一些农户有“一户多宅”和面积超标的情况,还有一些农户之间的房产转卖但因为没有正规的手续,只能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进行确立权属关系,导致房屋产权不明确、边界不清晰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精解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确权、登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可能会面临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解决的建议。
疑难问题一:土地权属界定不清1.1 土地界址点不明确解决办法: - 加强土地测绘工作,确保界址点的准确性。
- 建立土地界址点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
1.2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办法: - 完善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土地权属的认知和理解。
疑难问题二:登记流程复杂2.1 材料准备繁琐解决办法: - 简化登记材料,减少冗余信息的提供。
- 制定明确的材料清单,指导申请人准备材料。
2.2 审核环节繁重解决办法: -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初步审核。
-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2.3 多部门协同问题解决办法: -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 简化协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疑难问题三:登记数据不准确3.1 数据录入错误解决办法: - 加强培训,提高数据录入人员的专业素质。
- 引入数据验证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录入错误。
3.2 数据更新滞后解决办法: - 建立健全的数据更新机制,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
- 引入自动化技术,提高数据更新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数据安全问题解决办法: -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
-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测试,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结论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登记工作。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中常见问题的探讨

对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中常见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房地产行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的数量越来越多,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登记的安全性,还有如何加快登记和交易的办事效率,这些问题都摆在了房地产登记机构面前。
房产交易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个人意义都非常重大。
本篇文章主要阐述了几个在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中常见问题。
所以加强其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并且规范其自身工作,以此来完善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制度。
【关键词】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探讨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前言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他包括了房产和地产两部分及现实中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
依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依附于土地上的房产。
房地产产权登记指经权利人在地产所在点的机关的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申请将房地产进行各项变动的事实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群众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对房地产置业的热情变的不断高涨,观念不仅从居者“有其房”向居者”精其屋”转变,其住宅消费也在向房地产投资转变,购房、换房、房屋买卖等日益频繁。
但我国依旧沿用行政管理模式,这必然会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产生各种问题。
下面我们来分析并探讨几个我国现行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制度产生的问题。
二、我国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的现状1990年12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开始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是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确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进一步重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登记实务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及处理方式

八、委托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书必须公证吗?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 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 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 者认证;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 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假委托书放大登记风险(引入公证书认证制度)。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依 据该通知登记部门一直执行继承、受遗赠房屋,必须凭公证书或生效 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 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 律文书。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也意味着 继承、受遗赠房屋,必须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过户的规 定,已经被废止了。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在1.8.6关于继承、 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有详细的规范。
处理方式
在房屋登记机构划归国土部门,实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合肥市房地产管 理局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改 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 专门对房屋登记涉及夫妻共有审查方 式做出了改进。
不动产登记数据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不动产登记数据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不动产登记数据处理是现代地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法定保障,也是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应对。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问题一:登记信息不准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准确是影响登记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为登记信息错误或缺失,可能会引发复杂的纠纷,导致房产交易受阻或产生矛盾,给不动产登记工作造成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信息核实,重视信息质量。
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同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问题二:制度规定不清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中,往往会存在制度规定不清的问题,比如对于不同权属类别的不动产,在登记流程、收费标准、证明材料等方面规定不一致,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难以开展。
解决对策: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登记机构应建立起规范的制度,不同类别的不动产应有相应的登记流程和严格的申请要求,同时建立严格的收费标准,确保登记流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问题三:技术设备落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技术设备落后,可能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处理中造成效率低下、数据质量差等问题。
解决对策:更新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设备和系统,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和质量,保障登记系统的稳定运行。
问题四:系统升级困难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多方面的数据处理和处理流程,系统升级可能会成为困难。
尤其是当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不动产市场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时,系统升级的难度就更大了。
解决对策:加强系统升级的技术储备和计划管理。
登记机构应注重技术人才的招聘和培养,加强系统架构设计和规划管理,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为应对市场发展的变化做好充分准备。
结论不动产登记数据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凸显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技术设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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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2006-11-29)一、房地产转让(一)二手房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1、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2、权属无限制、无争议;;3、共有产权的,须取得共有人同意。
(二)哪些房产转让必须办理公证手续?1、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2、以赠与方式转让房产的,必须办理公证。
(三)哪些二手房转让行为应登报公告?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应当登记公告的二手房转让有:1、1949年10月1日前依法建造的私房首次申请买卖过户;2、涉及港、澳、台、国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买卖。
(四)二手房转让的公告期为多长?登报公告期为1个月。
(五)房地产转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以转让双方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费税的依据。
(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一手房应交契税的税率是多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一手房,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
在1996年9月1日之前,税率为6%;在1996年9月1日到1999年8月1日之间,税率为3%;在1999年8月1日之后,税率为1.5%。
(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
(八)个人出售已购公房须缴纳的税费是多少?出售已购公房须缴纳以下税费:1、买方按成交价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2、买方按成交价的1.5%缴交契税;3、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5%缴交印花税;4、买卖双方各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缴交交易手续费。
(九)个人出售住宅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几种情况?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以保征金形式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在规定时期内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
(十)个人出售住房以保证金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办理退税手续: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
申请退税手续有时限要求。
(十一)抵押中的房产能否办理转让手续?1、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转让手续。
须先将原抵押登记注销,才可办理转让手续;2、特殊情况下,如果银行同意放行办理转让手续,并提供放行单,则可办理转让手续,但必须在产权过户后补办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工程进度应具备怎样的条件?1、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2、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已完成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应当已完成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应当已完成四层结构工程。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1、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要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十四)农村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改变?农村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一)商品房分户登记,合同或发票遗失的如何办理?答:商品房分户登记,合同或发票遗失的应登报声明,所提交的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应经原售房单位盖章。
(二)个人因身份证错号重号的产权变更?答:省内公民办理此类业务应提交更正证号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内统一式样的《居民身份证证号证明函》;省外的公民应提交更正证号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身份证办证中心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函。
(三)夫妻财产要求产权登记到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如何办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原租公房,被拆迁还是租住,现要申请购买的如何办理?答:要申请购买,请向公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购房合同。
(五)私房产权分割、析产,办公、商业房产的分割问题及办理的手续。
答:办理析产,应先提交析产公证书。
私房分割、析产的,申请登记的房产应满足以下条件: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在65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厨房、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在35平方米以上。
办公、商业房产的分割,与原规划批建不一致的,在产权办理前应先由规划部门重新认定。
(六)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的问题,原权属人已经死亡但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拆迁人或拆迁单位下落不明,相关手续不完整的。
答:根据厦国土房[2002]157号文,拆迁安置房屋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后,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拆迁人或拆迁单位下落不明,相关手续没有完整的,应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房地产抵押(一)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物价值如何确定?答: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以及集体土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必须提交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的估价报告。
(二)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能否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答:不能。
(三)已抵押的房地产能否再次抵押?答: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同时,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但正在按揭中的房产不得设定再次抵押。
(四)在建工程能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吗?答:不能。
在建工程抵押限于担保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
(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答: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六)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抵押的,能否委托他人代办抵押登记?答:能。
但必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件。
(七)哪些已购公有住房设定抵押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答:符合国家规定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房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可以申请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时应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
(八)设立房地产抵押,房屋和土地能否分开单独抵押?答:不能。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随之抵押。
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九)什么是预售商品房抵押?答:抵押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尚未竣工,已支付全部房价款,购房合同经登记备案,用于设定抵押,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1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3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各1份(中心存档);4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转)让合同书、地价款缴交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7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声明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交产权人婚姻状况材料;8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二、在建工程1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3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各1份(中心存档);4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转)让合同书、地价款缴交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7总平图及对应的平面图;8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9具有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10工程进度证明;11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声明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交产权人婚姻状况材料。
(十一)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含其他限制性出让地)上的单位房地产抵押,如何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答:凡房地产所处岛内的,先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再内部转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房地产所处岛外的,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到房地产所处地国土房产分局办理审批手续后,再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