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其中: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按照《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管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
修缮工程是指按照《XX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XX 大学公用房装饰(含维修及改变)管理暂行规定》《XX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等管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运用合适的审计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包括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和管理审计。
第四条学校开展的建设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执行《XX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XX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
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全过程审计第五条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审计。
修缮工程需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应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申请并提请相关会议批准,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第七条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1.审查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2.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客观和有效性,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3.审查建设方案的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1.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2.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3.审查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4.审查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完整与合理性。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xx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xx]第4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xx‟2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
凡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投资估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情况,可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现场查询、测量、取样、拍照、记录及审核计算等工作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的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和咨询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二)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二条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凡使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处根据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原则如下:1.单项估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2.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
主要对立项程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3.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主要对立项程序、合同和结算进行审计。
4.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全过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对结算实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审计方式第三条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四条为做好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报审计处。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五条基建及维修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的主要内容:1.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立项批复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是否准确、合理。
4.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环节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作用,促进实现学校建设目标,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和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在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组织落实,抄送基建管理部门。
第六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处根据需要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强化对受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审计方式、程序、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备案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包括项目结算前抽查审核和结算后抽查审核。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科教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
也适用于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划分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决策机构职责党委会(或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因需调整方案规划和投资计划;招投标定标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程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
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重点项目办、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和项目使用单位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六条执行机构职责基建处是基建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牵头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重点项目办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
监控基建投资计划。
对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经济合同提出意见。
审批和拨付经审计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国有资产处负责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地上附着物清理手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器具招标采购与安装。
(10)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5月5日印发海大办〔2014〕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行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琼预〔2011〕1606号)、《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办法》(财琼预〔2010〕1553号)等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学校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计划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学校项目库系统建设以及全校项目预算执行的分析、检查、督促和项目绩效评价。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归口管理或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施进度的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及项目执行的效率、效益负责。
审计处负责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基建、维修、设备购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国资处对采购的设备是否重复、所报价格是否合理、招标条件是否适当,承担审核责任,并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设备采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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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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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装饰)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决算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目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防止浪费和腐败行为。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按以下划分:
1、需审核的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
2、需备案的工程项目:
单项维修(装饰)、绿化工程及设备采购造价为2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的预算、合同及结算报审计处备案。
3、学校领导要求审计的工程项目。
4、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第三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六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已经列入学校预算,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第七条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审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环境评估等收费是否合理;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工程预算、结算套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核预付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第十条审核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审核甲乙双方拟订立的合同条款(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是否合规。
第四章工程项目审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核方法与程序: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审核:
1、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年初将施工的工程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
报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开工与竣工要求,概算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材料可由基建主管单位(或建设部门)送审计处审核;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以及设备采购之前应在审计处网站下载预算审批卡,附上经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文件及预算报审计处审核。
3、审计处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并提供编制预算所需的资料。
4、审核甲乙双方拟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对未经审核的合同,甲乙双方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项目工程结算。
5、必须提供的审核资料(原件):
(1)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工程项目概预算文件和施工图(图纸必须完整),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盖章确认;
(3)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其配套文件;
(4)甲乙双方拟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审核:
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应委托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隐蔽工程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审计处随时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2、工程签证应做到在施工现场一事一签证,签证单上必须有甲、乙、监理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事后补办工程签证。
3、工程在施工中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报批程序按《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审核: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将经初审的工程增减工程量,工程变更造价,连同有关资料附上结算审批表送审计处审核。
2、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结算,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商财务处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3、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按合同约定,如约定固定价则按合同价结算,如约定可调价,则以合同价与工程增减变更的结算价之和结算。
4、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须提供的资料(原件):
(1)工程项目竣工图、正式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补充说明资料;
(2)工程变更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
凡属按施工图预算未能包括,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需列入结算的,必须提供工程变更签证单,建设单位必须对所送资料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对于没有初始记录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变更项目,结算时审计不予以考虑,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3)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进度表;
(4)工程项目中涉及设备采购的,应明确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
招投标采购的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设备验收清单。
(5)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审结时限为:审核合同五个工作日、委托预算30个工作日、审核预算十个工作日、审核结算十五个工作日。
凡经审计处审结的材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地将审结材料复印一份给审计处存档。
第十四条凡工程项目的合同书、预算书、结算书未报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单位财务不得给予办理预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工程项目审计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否则,审计处有权不予受理,其后果由责任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验收竣工等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指派专人将审结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海南大学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办法》海校办字[2004]8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