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
武术协会管理制度

武术协会管理制度一、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武术协会成员,包括会员、教练员、学员等。
二、会员资格1. 武术协会会员资格的获取:(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 具备一定的武术训练经历或相关背景;(3) 遵守并接受武术协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2. 武术协会会员资格的取消:(1) 个人申请离开协会;(2) 违反协会章程或管理规定;(3)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4) 协会内部投票决定取消资格。
三、教练员管理1. 教练员的选拔和任命:(1) 具备专业的武术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2) 通过协会组织的选拔考试或评审程序;(3) 经协会理事会批准任命。
2. 教练员的权责和义务:(1) 依法、公正、公开的执行教学任务;(2)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3) 关心、引导学员的成长和发展;(4) 遵守协会的管理规定和训练纪律。
四、学员管理1. 学员的报名和注册:(1) 年满6周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2) 填写学员信息表格,并提供相关健康证明。
2. 学员的权责和义务:(1) 遵守武术协会的纪律和规定;(2) 尊重教练员和其他学员,保持团队合作精神;(3) 定期参加训练和评估;(4) 维护协会的设施和装备。
五、会费管理1. 会费的缴纳方式:(1) 会员根据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2) 学员按照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2. 会费使用和管理:(1) 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发展;(2) 协会应及时公示会费的使用情况。
六、培训和比赛管理1. 培训课程和训练计划:(1) 协会根据学员的不同年龄和技能水平制定培训课程和训练计划;(2) 教练员负责根据计划进行培训。
2. 比赛组织和参与:(1) 协会可以组织内部比赛或与其他协会进行友谊赛,提供竞技机会;(2) 学员有权选择是否参加比赛。
七、纪律管理1. 违纪处分:(1)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协会有权进行相应的警告、暂停或终止资格等处分;(2) 大部分违纪行为采用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进行处理。
武术培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术培训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武术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术培训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武术培训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助教、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热爱武术事业,尊重武术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第五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敬业精神,关心学员成长,以学员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遵守武术道德规范,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武术技能和教学能力,持有武术教练资格证书。
第八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内容科学、系统、合理。
第九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关注学员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提高学员武术水平。
第十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培训场地与设施第十一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确保培训场地安全、整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培训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有效。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培训流程。
第十四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报名、收费、退费等制度,确保学员权益。
第十五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效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应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学员满意度等。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武术培训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武术培训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武术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武术培训从业人员在培训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本制度规定,给学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武馆教练管理制度

武馆教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馆教练的管理,提高教练队伍素质,营造良好的教练环境,加强教练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武馆内所有教练。
第三条武馆教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循武馆规章制度。
第四条武馆教练应当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品德高尚,具备教练资格证书。
第五条武馆教练应遵从武馆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不得违背管理规定。
第六条武馆教练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时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七条武馆教练应当爱护武馆设施,维护武馆形象,不得随意挪用武馆财产。
第八条武馆教练应当具备团队合作精神,与其他教练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九条武馆教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心健康,无不适宜任教的疾病;(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教练资格证书;(三)品德端正,无涉嫌违法犯罪记录;(四)遵守武馆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武馆教练应当经过武馆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任教。
第三章任职程序第十一条武馆教练应当经过以下程序方可上岗任教:(一)提交所需身份证明、相关证书等材料;(二)参加武馆管理部门组织的选拔考核;(三)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接受武馆相关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武馆教练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武馆提供的教学资源和培训支持;(二)享受武馆管理部门对教练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三)有权参与武馆内相关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三条武馆教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认真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不得心存侥幸;(三)维护武馆的形象,维护武馆的利益;(四)听从武馆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组织安排。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武馆教练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坚决维护武馆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武馆内部事务;(二)不得传播损害武馆形象的言论,不得参与教育机构之外的竞争活动;(三)不得利用教学之便进行不正当交易或索贿受贿;(四)不得泄露武馆学员个人信息,保护学员隐私。
武术学校教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武术学校教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员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练职责1. 教练应热爱武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教练应具备相应的武术技能和教学能力,熟练掌握武术理论知识和教学方法。
3. 教练应关心学员,尊重学员,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4. 教练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学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教练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教练选拔与任用1. 教练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2. 教练任用应根据其专业能力、教学水平、学员满意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3. 教练任用需经过学校管理层审批,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教练培训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练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练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
2. 教练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学员满意度等。
3. 教练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工资、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教练待遇与福利1. 教练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2. 教练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等。
3. 学校为教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确保教练工作顺利开展。
六、教练纪律与奖惩1. 教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
2. 教练如有违反纪律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3. 教练如有突出贡献,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学校武术教练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武术教练员的管理,提高教练员素质,确保武术教学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练员选拔与任用1. 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武术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2)持有武术教练员资格证书;(3)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4)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2. 教练员选拔程序:(1)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发布教练员招聘信息;(2)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3)组织面试、试讲,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4)学校领导审批,确定聘用教练员。
三、教练员职责1. 认真备课,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系统;2.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按照课程进度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3. 关注学员身心发展,因材施教,激发学员学习兴趣;4. 做好学员思想工作,培养学员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精神;5. 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6.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7. 配合学校开展武术比赛、表演等活动。
四、教练员考核与评价1. 教练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2. 平时考核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等方面;3. 年度考核包括教学成果、学员进步、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4. 考核结果作为教练员晋升、评优、续聘的依据。
五、教练员培训与进修1. 学校为教练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2. 教练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鼓励教练员参加国内外武术比赛、研讨会等活动,拓宽视野;4. 学校对在培训、进修中表现突出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武术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术馆教练的规章制度

武术馆教练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术馆教练员的行为,提高教练员素质,保障训练质量,确保学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练员应当遵守武术馆的统一管理,服从武术馆的领导安排,听从上级和学员的指挥,不得违反管理制度。
第三条教练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武术技能和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传承中国传统武术文化。
第四条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每一个学员,耐心细致地指导,不得有歧视、辱骂、体罚等行为。
第五条教练员应当严格遵守课时安排,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不得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
第七条教练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提升自己的教学质量,不断学习、研究、创新,为学员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第八条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关注学员的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帮助学员解决困难。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维护武术馆的形象,着装整洁大方,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在公共场合损害武术馆的声誉。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遵守武术馆的安全规定,加强安全意识,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和学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获得必要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保守学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学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利用学员的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当遵守教练员行为准则,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不得犯罪、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当尊重武术馆的管理人员,遵守管理规定,配合管理工作,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教练员,武术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武术馆领导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规定经武术馆教练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希望全体教练员牢记本规定,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武术馆的良好形象,为武术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武术馆教练规章制度

武术馆教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术馆的正常秩序,规范教练员的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武术馆内所有教练员,凡在武术馆内从事教练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武术馆教练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练员的职责和义务,为学员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
第二章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教练员有权要求学员认真学习,服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和课堂。
第五条教练员有权对学员进行安全监督,保证学员在训练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教练员有义务对学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训练,提高学员的武术水平。
第七条教练员有义务热爱教育事业,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树立正面榜样。
第八条教练员有义务关注学员的身心健康,避免过度训练和伤害。
第三章教练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教练员在进行武术教学时,应当严格遵守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认真备课,按时到达教学岗位。
第十条教练员在接待学员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待人,不得对学员进行歧视或侮辱。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尊重学员的个性和学习特点,针对不同学员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教练员不得私自与学员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涉及贪污、受贿等行为。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教学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课程内容或时间安排。
第四章教练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四条武术馆制定了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素质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对于教学工作表现优秀的教练员,武术馆将给予奖励和荣誉,鼓励其继续努力。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教练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暂停职务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武术馆教练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武术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以上就是武术馆教练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教练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武术馆的良好秩序,为学员提供更优质的教学服务。
武术教练规章制度范本

武术教练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术教练的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武术教练员,包括在编教练和临时聘用教练。
第三条武术教练应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武术技能和武德精神。
二、教练职责第四条武术教练应认真履行教学职责,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武术教练应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武术技能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武术教练应关心学生的成长,注重培养学生的武德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七条武术教练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三、教学管理第八条武术教练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调整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九条武术教练应认真备课,认真组织课堂教学,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缺课。
第十条武术教练应注重课堂纪律,严格要求学生,不得放任学生违反纪律。
第十一条武术教练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接受学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四、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武术教练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
第十三条武术教练应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训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武术教练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武术教练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职业道德第十六条武术教练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教练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武术教练应尊重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八条武术教练应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六、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武术教练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武术教练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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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术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和教练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注册的教练员。
第三条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是全国武术教练员的业务管理机构,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职权范围内教练员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教练员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管理细则
第六条教练员须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训练水平,积极参加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尤其要参加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七条教练员须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
第八条注册
(一)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负责对教练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并颁发证
书。
(二)教练员须按照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规定,按时注册,取得参赛许可。
(三)教练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行业体协及有关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单位的教练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注册。
(四)教练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注册,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未注册的教练员不得参加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主办的各类比赛。
(五)注册条件
教练员必须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有关规定。
教练员注册以其与所属单位的协议书、聘书或合同书确定代表单位的基本依据。
(六)注册内容
教练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印发的《全国武术教练员注册登记表》,提供协议书、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1份,小二吋近期正面免冠证件彩色照片2张。
第九条惩罚
(一)严禁教练员教唆、强迫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教练员只能代表其所注册单位在赛场的指定位置指导运动员
比赛,不得以其他身份指导其他参赛队,违者将被驱逐出比赛现场,并停止注册1次。
(三)教练员在比赛期间须服从裁判,如发现有行贿、串联、结盟、打假赛、搞交易或在赛场无理取闹、不服从裁判等行为,视其程度给予停止1至2年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并通报全国。
(四)注册教练员不得参加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包括各类电视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违者将被停止2年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取消其所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1年,并通报全国。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体育总局武术中心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全国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