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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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联委员设置方案

青联委员设置方案

青联委员设置方案概述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青联)是中国国家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委员会的一个下设机构,主要负责联系和组织各地的青年企业家和社会青年团体,为他们提供交流学习、资源对接和政策服务等支持。

青联委员是青年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各地各界公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业绩的青年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需要关注青年群体的发展,联系本地区的青年团体和企业,反映青年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各项青年工作的发展。

本文将提出一份青联委员设置方案,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广大青年群体。

设置方案青联委员的职责和要求1.关注青年群体的发展动态,了解青年对发展和改革的期望和需求,及时反映青年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联系本地区的青年团体、青年企业家等青年组织,协调各方资源,开展青年交流学习、经验分享和政策服务等活动。

3.积极参与和推动本地区的青年工作和发展,针对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争取政府支持和社会资源。

4.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就青年相关政策和法规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政治和社会议题的讨论和决策。

5.具有较高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声誉,为青年服务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得到公认和赞誉。

青联委员的人选遴选和评定1.人员遴选原则:择优原则。

通过自荐、推荐等途径报名后,根据委员候选人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及社会影响力、业绩、公益事业和挑战经历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及符合条件的青年团体和企业家等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

2.评定标准:按照是否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业绩、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是否有著名影响力、是否有一定代表性、是否能为青年的发展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等指标进行评估和筛选。

青联委员的任期安排1.委员任期:青联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任一届(即6年)。

2.委员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3.委员退出机制:主动退出、不能胜任、违反组织社会活动规范等原因,可以被撤销委员职务。

总结本文提出了一份青联委员设置方案,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青年群体。

青企协换届章程

青企协换届章程

青企协换届章程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青企协换届章程的草案:
青企协换届章程
第一章总则
1. 宗旨:本协会旨在促进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与发展,为他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学习和合作的平台。

2. 组织形式:本协会是以青年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
1. 任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2. 换届大会:召开换届大会须经青企协秘书处报共青团番禺区委批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番禺区委批准。

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 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理事会
1. 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职权: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

第四章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 选举与任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 职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权包括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五章附则
1. 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青企协理事会所有。

2. 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番禺区委批准。

以上草案仅供参考,实际章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青年企业家协会财务制度

青年企业家协会财务制度

青年企业家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青年企业家协会,是指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青年企业家协会应本着勤俭节约、谨慎稳健、透明公开的原则,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青年企业家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权责一致。

第六条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管理应与协会章程相衔接,保障财务安全和合法性。

第七条青年企业家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应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善于财务管理技术,维护协会的财务利益。

第九条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报表应定期报送给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一条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财务管理应当尊重会员的知情权,建立信息公开和听证会制度,接受会员的合理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应按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部由会长或者理事长直接领导,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设立会计专业人员,保障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负责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资金运用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核算、结账、编制会计凭证、记录账簿,建立完整的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报告、档案等,保管妥善,防止污损和丢失。

青年企业家协会邀请函

青年企业家协会邀请函

青年企业家协会邀请函尊敬的各位企业家:您好!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加即将举办的青年企业家协会活动。

作为青年企业家,您在创业的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我们相信您的参与将为协会带来新的活力和启发。

本次活动旨在为青年企业家搭建一个交流、学习与合作的平台,帮助大家分享创业心得,拓宽视野,提升专业能力,共同推动创业创新。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投资人,他们将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演讲和分享。

同时,活动还将邀请一些成功企业家进行圆桌论坛,与大家互动交流,共同探讨创业经验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1. 演讲与分享:邀请知名企业家和行业专家,分享成功经验、行业趋势和创新理念,为大家提供启示和指导。

2. 圆桌论坛:邀请成功企业家就创业过程中的挑战和机遇进行互动交流,分享创业心得和经验,共同探讨创业创新的发展方向。

3. 创业项目推介:为有创业意向的青年企业家提供一个展示自己项目的机会,吸引潜在投资人和合作伙伴。

4. 交流与合作:为青年企业家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建立合作关系的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创新。

我们相信,通过此次活动,青年企业家将能够获得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拓宽创业思路,为自己的事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同时,通过交流与合作,我们也将为青年企业家搭建更广阔的合作平台,共同推动创业创新,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活动时间:XXXX年XX月XX日(星期X)XX:XX-XX:XX活动地点:XXXXXXXXX(详细地址)请您尽快回复是否参加本次活动,并告知参会人数。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活动详情,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青年企业家协会期待您的光临!此致敬礼青年企业家协会。

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中文简称为:辽宁青企协;英文译名为:Liaoning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NYEA。

第二条协会是全省性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辽宁省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在构建和谐辽宁,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四条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民政厅为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沈阳。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活动;(二)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三)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五)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六)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七)指导各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二)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作出贡献;(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四)全省范围内,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辽宁省人士或长期在辽宁省工作的外籍、外省人士;(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六)年营业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在100万元以上。

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__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为:海青企协。

第二条本协会是__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经营、管理者的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和__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于经济建设大局为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

以培养和造就新世纪一代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为中心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为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团县委、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广东省__县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最新信息报告和各种经济考察等活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及技术成果推广提供服务; (三)促进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四)增进与国内城市及港澳台地区青年企业家组织进行友好交流; (五)加强同国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接待国外有关青年团体来访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 (六)宣传、评选、表彰__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 (七)为提高管理者素质开展培训研讨等活动并为青年企业家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八)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中央、省的各类培训、考察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九)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中青企协发[2009]1号关于推荐中青企协第十届个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拟于近期召开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

现将有关推荐个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名额分配、推荐条件及产生办法(一)名额分配《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各团体会员有向中青企协推荐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团体会员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条件层层推荐个人会员。

推荐名额由中青企协秘书处按照各省(区、市)、副省级城市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数占全国总数比例分配。

各推荐单位参照“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个人会员、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推荐个人会员候选人,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20%(仅限个人会员),并组织被推荐人填写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下载地址:(二)推荐条件1、在中国注册三年以上(含)的企业中任职的中国公民;2、年龄在43周岁(含)以下(即1966年6月以后出生);3、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4、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的发展作贡献;5、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二级法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在私营企业担任总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外资企业中担任领导班子主要成员;6、按所在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分类,所在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该企业应是: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2008年末从业人员100人以上;⑵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且2008年末从业人员60人以上;⑶金融保险业企业:中心支公司以上,即地市级中心企业;⑷建筑业企业: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相当于此水平的劳务分包企业;⑸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具有二级以上资质。

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实施方案

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实施方案

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实施方案为了凝聚青年企业家人才,搭建青年企业家学习、交流、合作与发展的平台,共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请示区委同意,团区委决定组建***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现制定***区。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发青年人才资源,以联谊、联合、创新、创业为宗旨,弘扬拼搏创业的精神,探索经营管理的经验,打造一支优秀区域青年企业家队伍,搭建青年企业家沟通联系的平台和拓展事业的舞台,促进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的意义一是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服务青年企业家自身成长的需要;三是促进共青团组织发展的需要。

三、实施步骤1、筹备酝酿阶段。

成立由团区委书记杨旭辉同志为组长,副书记任丽娜为副组长,各有关直属团委书记为成员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筹备工作小组。

积极协调,依法操作,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2、宣传发动阶段。

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青年企业家了解成立协会的目的、意义,争取多方支持,激起广大青年企业家参加协会的热情和积极性。

3、组织实施阶段。

广泛招募会员,认真做好资格评审,会员推荐表于3月13日前报团区委。

适时召开***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大会,选举协会工作机构;按照自主、参与、服务的原则,建立相关的议事规则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4、完善规范阶段。

协会成立后,要扩大服务面,强化服务手段,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大力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扩大服务的辐射面和覆盖面,达到会员之间信息共享、事业共创、利益共获的目标。

要通过多种有效措施,不断提升青年企业家协会对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程度,社会对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认同程度。

加强对会员的宣传表彰力度,从而提高青年企业家协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提高企业家协会在企业界和企业家中的吸引力、凝聚力。

努力构建和完善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运行机制,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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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中文简称为:辽宁青企协;英文译名为:Liaoning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NYEA。

第二条协会是全省性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辽宁省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在构建和谐辽宁,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四条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民政厅为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沈阳。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活动;(二)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三)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五)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六)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七)指导各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二)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作出贡献;(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四)全省范围内,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辽宁省人士或长期在辽宁省工作的外籍、外省人士;(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六)年营业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在1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可成为协会顾问;省外、国外的青年企业家、有关社会团体负责人可称为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特邀副会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及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二)推荐市级团委、市级青企协、省青企协秘书处有推荐会员的权利;(三)考核所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市级团委、市级青企协、省青企协秘书处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四)审批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五)入会协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协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认定,对未能成为新一届会员的,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协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青企协提供的各种服务;(四)优先取得协会的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各市、省直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接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团体会员的会长、秘书长分别担任协会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

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时,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五)可按要求推荐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积极向协会推荐个人会员;(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协会秘书处协商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六)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

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批准。

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五)聘请名誉会长和特约顾问。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五)届中增补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比例不得超过30%;(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七)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由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四)增补顾问、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特邀副会长,做出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五)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七)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3名,其中一名由秘书长兼任。

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执行副会长6名,每半年轮流执行重点工作项目的领导任务,选派工作人员到秘书处驻会工作。

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换届时可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副会长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劝其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并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

上述事项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专业委员会围绕协会中心任务,根据会员需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实行席位制,原则上由团省委青工部负责人兼任,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二)实施工作计划;(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四)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五)管理经费收支;(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会徽第二十六条协会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两颗闪耀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又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喻意协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

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

各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要与协会的会徽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使用会徽如需在造型上作加工处理,须经省级以上协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协会及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在召开大会、举办重要活动时必须悬挂会徽。

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徽。

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会徽。

第二十八条协会个人会员佩戴的会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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