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构想

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构想作者:栗胜华来源:《消费导刊》2009年第17期[摘要]法的发展历史表明,判例是连结立法和司法的桥梁,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结合我国实际构建行政判例制度。
[关键词]行政判例必要性可行性构想作者简介:栗胜华(1966-),男,汉族,安徽肥西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必要性分析1.我国行政实体法的多层次性、多样性,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建立行政判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均有相对统一的实体法《刑法》和《民法通则》作为依据。
而行政诉讼则没有相对统一的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可见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行政实体法确实具有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尽管行政实体法的多层次性、多样性会给行政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但是由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广阔,导致行政实体法的门类极多,彼此差异极大,要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行政法典是根本不可能的。
所以,针对我国行政实体法和行政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建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
2.行政司法审查权的局限性,决定了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可是,我国的行政司法审查权具有明显的不完全性和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审查对象的不完全性。
行政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对象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属被审查对象;另一方面是审查内容的不完全性。
行政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内容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上不作为审查内容。
为了克服行政司法审查权的局限性,有必要通过行政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相对于现实生活表现出来的迟滞和呆板。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摘要: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在司法审判中,仅仅适用制定法无法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兴案件。
而要建构法治社会, 就需要判例制度来弥补立法空缺,填补法律漏洞。
审判过程中引进“判例制度”则为我国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关键词:判例制度;内涵;必要性;可行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应该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继承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即坚持以制定法为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制定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
在两大法系趋向融合的今天,应该使我国的判例法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法源。
一、判例制度概述(一)判例制度的内涵判例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的, 并且要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典范,所以也可称其为“先例”。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就是基于法官的判决结果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并且这种判定对以后判决的作出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来源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创造的,而是由司法者创造的。
判例制度,就是选用典型的案例判决来作为判例,为以后法官审理类似的案件提供指导和借鉴,在量刑上和法律适用上都可以比照前面的判例进行判决。
判例制度与判例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制度并不是一国的法律渊源,而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二)建立判例制度的优势1.判例制度具有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判例是由法官创制的,但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先例原则保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
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先例为下级法院判案的“模范”,严格而谨慎地遵守先例的结果,造成了法律规则在各个不同法院间的统一适用。
2.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判例法将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和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滞后的尴尬。
关于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探讨

第29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11月 Vol. 29 No.6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Nov. 2007────────── 收稿日期:2007-09-11作者简介:崔嘉欣(1981-),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
- 106 -关于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探讨崔嘉欣(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摘 要:针对我国尚未制定判例法的现状,论述了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指出为适应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应建立判例法制度,形成以成文法为主体,判例法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必要性;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6-0106-03判例是指“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
判例,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即成为判例法。
判例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
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判例不是一种正式法律渊源。
我国是否要建立判例法制度?法学界曾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展开过激烈的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独有表现,而我国没有判例法历史传统,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及经验,同时,判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点,如容易造成错误的判决被保留下来并重复运用;判例数量巨大,内容繁杂,编纂和原因有很大困难等,因而认为在我国不宜建立判例法制度。
判例制度和方法在中国的历史性选择的开题报告

判例制度和方法在中国的历史性选择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越来越突出。
各种争议案件的涌现,使得判例制度和方法越来越被人关注和重视。
当今时代,法律已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判例制度和方法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明确的判决结果。
因此,本文选取判例制度和方法在中国的历史性选择作为开题报告的研究方向。
二、选题意义
(一)从理论上探究判例制度在中国的合理性
随着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判例制度在中国的作用和意义。
与常见的法律规则相比较,判例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因此在现代化建设以及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需要深入探讨判例制度在中国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二)对法官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根据,参考判例和鉴定意见。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协议的内容判决。
”因此,判例制度和方法已成为法官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必备知识和技能。
本研究对加强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实践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为保证司法公正和服务群众提供思路
判例制度和方法的应用不仅能够为法官解决纠纷提供参考,还能为当事人提供清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本研究通过对判例制度和方法的探讨,将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判例制度和方法,为司法公正和服务群众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目录 (1)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摘要 (2)Abstract (3)引言 (4)一、判例制度概述 (4)(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4、效力原则 (9)(二)判例的效力 (10)(三)判例的发布 (10)(四)判例的制作 (10)(五)判例的运用 (11)(六)判例的废止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摘要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
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
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构想

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构想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构想代中国基本上循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遵从法律,唯有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为便于统一司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公布“司法解释”。
法院的判决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呼吁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即坚持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成文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
下面笔者就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意义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历史上就有运用判例的悠久传统。
西周、春秋时期实行“议事以制”(即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的判例法。
从秦开始,就开始实行以律为主体,辅之以例、式和司法解释的法律形式。
秦朝司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依据“廷行事”。
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记载,所谓“廷行事”就是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所确认的办案成例。
之后,汉朝奉行“春秋决狱”,判例成为汉代断案的重要法律依据。
而在唐朝,判例第一次正式凌驾于法典之上,出现了“以例破法”的状况。
宋朝出现了“断例”和“指挥”,《宋史刑志》概述宋朝“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明朝、清朝律例并行,实行“有例则不用律”。
北洋政府把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应有3900多件。
南京国民政府大量适用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甚至还援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成文法典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主要依据有关政策(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政策)进行。
1956年、1962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用。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已在适用判例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体现了我国的最高审判水平,是人民法院经验的总结,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我国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

我国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我国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潘哲锋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
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
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判例法即可定义为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1],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
英国在世界判例法国家中可谓鼻祖。
1066年法国北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形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权,对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中最大的成果即是促成了普通法这一判例法系统和作为其补充的衡平法的成型。
威廉征服英国后,保留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
后来,为了克服这种习惯法过于分散的毛病,加强中央集权,于是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和贵族的利益不相冲突即可作为判案的依据。
巡回法官的审判实践过程即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
当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
这样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以判例的形式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
大约公元13世纪就形成了在全英国适用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普通法的规范和原则都包含于大量的判例之中。
所以在它形成后为了便于法官判案时利用和学习者的学习,法学家们对这些大量的判例中所包含的习惯法原则和规范加以整理、编纂、归纳和注释,出现了许多权威法学著作。
如1186年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250年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
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建立之可行性——兼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之初步探究

特殊类型的案件所确立 的, 并且后来在处理似的案件 时供参考的法律 社会公众心 目中的公正性与统一性。 判例制度以遵循先例为原则要求 原则 。 岫这说明: 判例是 由司法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公布 的要求本级 下级法院和全体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遵照判例 , 对于相同或大体相 同法
或下级法院在 处理相 同或类似案件时予 以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 律事实的案件应 当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裁判结果。 这种一致性充分体
似 的案件如果不按照判例断案 , 就有可能遭到上级司法机关的否定。
先例的识别、 适用规则、 判例集的汇编、 出版 、 援引制度 , 以及相关 会产生的后果作出合理的预期, 使人们 自觉地遵循法律, 并对司法公正 的法院审级、 管辖制度等构成先例制度 Peee t ytm, rcd n s S e 也称为判例 和正义产生合理的信赖, 从而使法 的价值及作用得以真正的实现。 制度 C s S s m。 刑事司法过程中运用判例 的原则、 ae yt 。 e 方法等构成刑 事司法判例制度。
以后出现 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 四, 第 当刑事判例成
清楚道理 , 做到严格执法、 以理服人、 公正裁判。 因此, 建立判例制度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先例 时, 一般情况下应 当具有法 的拘束力 ; 第五, 刑事判例的价值只 对提高法官的裁判质量, 尤其是迅速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是
有在判例制度建立、 判例法与制定法一样成为法源之一 时, 才与西方 十分有利 的。
后出现 的类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的, 具有一定拘束力 的判决、 裁定 。 这一定义具有如下特 点: 第一, 刑事司法判例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产物, 它区别于民事判例、 行政判例等 ; 第二, 刑事司法判例 由特 定司法机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目录 (1)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摘要 (2)Abstract (3)引言 (4)一、判例制度概述 (4)(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4、效力原则 (9)(二)判例的效力 (10)(三)判例的发布 (10)(四)判例的制作 (10)(五)判例的运用 (11)(六)判例的废止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摘要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
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
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
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AbstractFast-changing society makes today's universe of social relations and social reality, and this undoubtedly complicated with legal stability and systemic formed a contradiction. The law should always lags behind the social reality of development, when the law is expressly or provision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unknown how to solve social existing in reality, the conflictit-those of how to adjust legal relationship,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thus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and the proposition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he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s undoubtedly a good method to establish China's case, so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system of exploration is necessa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ase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in China, the feasibility and how to set up these aspects to study. First case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in China: one is the statute is to establish a precedent system defect the fundamental reasons; 2 it is not enough to make goo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ute defects, Three is case system establishment can greatly enhance the quality of judges; Four is case system can save the cost and improve efficiency; Five is the case system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achieving judicial fairness; Six is the introduction of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to the popularity of law. Second case system in China: first,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from world scale, two big law is going to merge; Second, our country history existence of traditional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Third, case system and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not contradictory layouts. Finally, how to establish China's case system: the basic principle is a case just enacted law system, and only after supplement the referee confirmed after validation procedure can become a case, our case law should adopt two-stage system and follows the effect principle; Cases effectiveness level below enacted law, not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e judge in the trial against specific cases, formulated based on the existing should as far as possible legal norms to adjudicate, only in the lack of enacted law based on the circumstances, can follow precedent or creating precedents for the referee; The release by legal precedents at or above the intermediate level shall be authorized by the people's court; The use of the legislation should stipulate a case method, must will stay handle cases points compared with case the essentials, find out which is the essent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 of law, equity and justice final basis of legal values judge; Should ha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will update of case of social public of cases of failure. Thus, we may safely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China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soon as possible their case system, service in practice and better help our legal system.【Keywords】Case Case system Established Necessity Feasibility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的种类、样式也不断多样化,这使得我国法律适用中出现了一系列诸如“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等新问题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