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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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在奴隶社会时期,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君主和官员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官员行使,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君主的旨意和官员的裁决,权力高度集中,裁判过程缺乏公正性。

此时期的司法制度以集权为特点,裁判过程主要依靠拷打和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判决多为私判和私了,遵循的原则是官僚集团的意愿。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司法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主要包括两个时期: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和封建王朝时期。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逐渐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专职审判员。

审判程序相对公正,同时也增加了侦查和审理的环节。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依法行使,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由于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问题。

随着封建王朝的出现,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并加以。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审判机构,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此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和官员选拔程序透明公正,指导思想是公正、公平、公开。

宋代的法律还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取消了律师制度,使被告人能够亲自出庭进行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巅峰。

然而,随着元朝的统治,司法制度又出现了倒退。

元代统治者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破坏,实行了以蒙古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驻兵、特务等手段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裁判程序的公正性遭到破坏。

明朝时期,司法制度有所恢复,但是仍然存在着封建思想的影响。

明朝政府通过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改善司法程序来提升司法制度的效能。

同时还开设了太常寺、都察院等特殊司法机构,专门负责检举和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

清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首先,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

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往往是一个君主或皇帝,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司法制度是由君主或皇帝设立和管理的,司法官员是由统治者任命的,司法裁决受到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这种权力集中的特点导致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威严和严密性。

其次,古代司法特征中的一项重要特点是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复仇是一种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正当行为。

当一个人受到冒犯或伤害时,他有权利以同样的方式回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惩罚和复仇,而不是修复和改造。

这导致了在古代社会中的血腥和残酷的刑罚,如肢解、斩首和鞭打等。

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第三个特征是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

尽管古代社会中存在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典,如《汉律》和《唐六典》,但这些法律大多是由统治者制定,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

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个人喜好来裁决案件。

因此,司法裁决往往缺乏一致性和公正性。

古代司法特征中的第四个特点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古代社会中,法官是一种由统治者任命的特权阶层,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和特权。

法官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和判决,而且往往没有上诉和监督程序。

然而,法官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裁决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稳定。

因此,法官必须在裁决中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政策。

总之,古代司法特征是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中体现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征。

这些特点包括权力集中、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利用审判来展示统治者权力和威严等。

这些特征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独特而庞大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介绍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一、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最早的法律代码可追溯至商周时期的《周礼》、《鲁礼》等封建家族的法律规范。

随着中央集权的形成,唐朝以后的历代王朝陆续颁布实行各种法律条例,如隋唐时期的《律历》、宋代的《大宋律例》等。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政治制度的更迭,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元代颁布的《大元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为后来的明、清两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代的《大明律》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体系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自治到中央集权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古代社会中,司法权力主要由地方的封建家族或豪强掌握,执行的是各自的家族法规。

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央政权的兴起,司法权力逐渐从地方移交给中央政府。

唐代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其中刑部作为最高行政与司法权力机构,标志着古代中国司法体系的中央集权化。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宋徽宗时期,刑法实施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更加公正透明。

法院设立、审判程序改革,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明代的司法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官的选拔与晋升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司法的独立性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而到了清代,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改革还更加深入。

清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建立了以大理寺、都察院为核心的中央司法机构,并在地方设立了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地方的司法管理。

三、特点和启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讲究心理教化,不仅依靠刑法、诉讼程序等硬性的法律手段,还注重道德教育和社会管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不断的演变。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社会,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直在不停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古代法律起源和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开始建立起了一些简单的习俗和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规矩逐渐演变成为法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礼法制度,其中以周代的礼乐法最为重要。

在封建社会,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巩固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秦律》和《律令》等法典,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朝的法律逐渐取代了秦朝的法律,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

汉朝的法律分为刑法、律法和礼法三大类别,而刑法则是古代中国法律中最为严苛的部分。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十分宽松和严谨。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和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注重公正。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客观,不能被贪污受贿、权势干涉等因素所左右。

同时,司法制度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其次,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十分注重公平。

在古代,法律对于平民百姓和贵族来说是平等适用的。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申诉和辩护。

此外,古代中国还设置了申诉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在古代的司法制度中,人民当事人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和裁判的公正。

法官必须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随着王朝更迭和社会变革而发生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变得复杂和庞大。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引言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规范人们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主要特点等方面。

二、法律的起源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

商代时期,商王建立了严谨的封建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秩序。

周代时期,周王朝确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基础。

三、法律的发展历程1.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阶段。

各个诸侯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积极制定法律,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2.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汉代以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以刑法、律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3.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逐渐趋于衰落,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典和律令出台,如《魏律》、《晋律》等。

四、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 基于封建等级制度: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之上,它强调各种社会关系的等级性,以确定人们的地位和权利。

2. 重视礼法观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礼法观念的体现,通过礼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倡导社会和谐与稳定。

3. 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包括刑律、宪法以及一系列细则和规章,力求通过严厉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

4. 法律实施依赖于官僚体系: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实施完全依赖于官僚体系。

官员负责管理、司法与执法,对于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结论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到主要特点,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这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注:本文以学术论文的格式来进行撰写,包括引言、小节、正文和结论。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在世界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以及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源远流长,最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

这些法律主要是基于神权和道德的规范,如《周礼》中的“律令”和“刑法”。

随着社会的演变,法律逐渐与宗教和道德规范分离,成为一种客观的行为准则。

在秦代统一中国后,始皇帝颁布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法经》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刑法和秩序,明确了罪与罚的关系。

不过,由于法律制度的过于严苛和残酷,秦代法治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随着秦朝的垮台,《法经》也逐渐失去了效力。

在汉代,明确的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汉武帝颁布了《律》和《令》,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汉代还出现了一种名为“官法”的法律体系,它贯穿了几乎整个古代中国的统治时期,直到清朝被废止。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组织与运作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由各级法院和官员组成,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

中央政府设立了御史台和大理寺等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同时也处理一些重要的案件。

地方政府则设立了地方法院和衙门,由地方官员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相对简单,更注重物证和口供的证明。

通常,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调查、传讯、审讯和判决。

官员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根据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判决。

在执行刑罚时,常见的方式包括鞭打、杖刑、流放和死刑等。

三、古代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不仅是一种行为准则,还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首先,古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的刑罚和法律制度,古代中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古代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古代法律强调罪与罚的公正性,力求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代,延续至清代,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革的过程。

在这1200多年间,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和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本文将从秦代起,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建立了一套相对集中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法以法律为核心,注重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同时,秦代还设置了太仆、博士等官职,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随着秦朝的覆灭,司法制度迎来了新的调整和。

汉代时期,采取了以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刑事犯罪的惩处和律法的执行。

汉廷设立了太仆寺、司隶校尉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

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时期。

隋朝立法严明,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创立了唐刑律,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唐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时期。

唐廷实行了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设立了御史台、御史中丞等机构,严把司法关,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唐代还创立了唐刑务、唐刑律等法律,完善了司法制度。

宋代是司法制度体系继承和发展的时期。

宋朝继承和完善了唐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对诉讼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更加强调刑事犯罪与个人德行的关系。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审判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并进行司法审判。

元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元朝以法度为核心,整合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制度。

设立了丞相府、中书省等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颁布法令。

同时,元代还实行官商司法分开制度,降低了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时期。

明朝废除了元代的官商司法分开制度,建立了以法为主的刑事司法体系。

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和律法的制定。

同时,明朝还加大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强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清代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结束时期。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多种特点,下面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视道德伦理。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依赖于人们的道德修养和自觉遵守。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强调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鼓励人们秉持正义、公正和诚实的价值观,同时倡导家庭、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和睦。

这种特点使得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与道德伦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其次,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二是注重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和规范的重要性,倡导以仁爱、容忍和谦逊为核心的人际关系观念,这种观念也贯穿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中。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审判中,审判官和律师都要遵守公正和诚实的原则,而不是为了私利而歪曲事实或欺骗法庭。

此外,儒家思想还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家庭纠纷的处理通常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的方式,这进一步体现了儒家思想在司法制度中的影响。

第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三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与代表性。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司法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层级。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分为君主法、官法和部族法等等,可以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

同时,司法制度的决策过程也注重听取各方利益的代表意见,以实现司法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在古代中国的审判中,通常会设立审判人员和审判代表,旨在确保审判决策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这种灵活性和代表性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利益关系,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四是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司法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制度,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有效执行。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的确凿性,正所谓“宁肯误杀,不肯错释”。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始建于约5000年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与演变。

司法制度不仅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从早期手刑、律法、宪章到清朝的各项司法制度变革进行探究。

1. 早期手刑在古代,司法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很多刑事案件是直接由君主或部族长裁决的,很少有规则可以遵循。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手刑”。

那时,手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方式,被用来对待重罪犯。

手刑就是砍掉犯人的双手。

这种方式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方式,使得犯人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强化了集权,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这时期,诸侯国各自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不过,即使如此,司法制度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效率,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司法制度的危机。

2. 律法宪章汉代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崛起时期。

汉武帝推行科举制度,推广学问,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汉武帝还在建立了律法和宪章,制定了《汉律》和《宪章》。

这两部法律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汉律》包含了170种不同的刑罚和惩罚,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最完善的一部律法。

《宪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大规模的宪法。

它规范了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国家和政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章》强调宪政和法治,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3. 元代律家改革元朝时期,司法制度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法官和官员之间的贪污盗窃行为猖獗。

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也很难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家开始推行新的司法制度,鼓励律师为被告辩护,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

此外,律家还安排专门的律师参与审判和执行过程,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追究官员的责任。

元朝的这种改革基本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史的进步。

律家的改革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建立积极的司法制度,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巨大的基础。

4. 清朝的各项制度变革清朝的皇帝们通过各种制度改革,致力于改善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历史长达几千年,其间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对当时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在夏王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依靠君主的颁布和统一执行。

而到了商王朝,则逐渐出现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如《集令》、《唐虞书》等。

到了周王朝,法律由君主颁布,并在国家范围内统一设置各级法院,以审判和执行法律。

古代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两个关键因素:礼和德。

在古代中国,礼制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传统,也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方式,礼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另外,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也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典制度:自周朝开始,古代中国逐渐建立了以《礼记》、《仪礼》、《周礼》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典。

这些法典系统地规定了社会秩序、家庭关系、刑事犯罪和土地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2. 家族法与私权保护: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重视保护家族的权益,尊重家族的地位与利益。

在私权保护方面,古代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婚姻自由等。

3. 审判程序: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诉讼双方公平对待,并采取适当的证据规则和审判形式。

4. 法律教育和法律文化:古代中国注重对法律的普及和教育,广泛开展法律培训和研究,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法律文化也在古代中国的文学、艺术和哲学中得到了广泛表达和传承。

三、司法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

早期,司法权力主要由君主行使,其下设立各级法官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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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

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

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

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

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

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

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

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

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

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理制度:受期—强制措施—出庭—辩论—证据—判决—执行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五)司法发展特点:司法行政开始合一的管理体制;统一集
权的司法体制;实行较为规范严格的监狱管理体制;证据与口供结合的司法审判程序;身法机关权责更加分。

第四章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㈠秦朝
1.司法机关
秦朝最高司法权掌握在封建专制君主—皇帝手中。

除了本人亲自审理庞珏案件外,还拥有国家一切重大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皇帝
之下,建立了一套由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共同组成的统一司法体系。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丞相,御史大夫有一定的司法权)廷尉位列九卿之中。

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理等属吏。

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二是手里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郡县
秦朝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县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长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普通民,刑事诉讼案件。

如遇重大疑难案件,则须报送上一级司法机关审理解决。

郡守之下设有曹掾史,县令之下设有县丞等属吏,分别协助郡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

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2.司法制度
讼制度:首先,诉讼的提出程序分为公诉告和非公诉告,
出于亲亲相隐原则官府一般不受理非公诉告案件。

秦律规定官府不得受理家罪案件。

秦朝实行奖励告奸政策。

其次,案件审理方面,讲求证据调查审理该案件的经过,以爰书的形式详细的记录案件的经过,以便更好的审判。

不提倡是使用刑讯逼供。

再次,是读鞠和乞鞠制度(2)监狱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严格规范的监狱管理制度,实行严密的看管措施。

3.秦朝司法总结:秦朝司法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统一集权的司法
篇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篇三: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内容提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

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

《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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