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
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郝芸.doc

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郝芸-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日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至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用,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文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只有指导、参考作用,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立法又尚欠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大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立的基础。
一、建立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手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个性。
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趋势等本身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立的全部理论依据,而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用。
(一)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生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立法。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1]四、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而它的适用条件,也应该是比较严格的。
1.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建立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规则。
2.在援引公共秩序时,应区别是外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的观念或法律不一致,还是其适用结果会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只有在后者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指的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和借鉴先前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和法律观点的制度。
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跨境事务中的法律争议的法律学科。
在国际私法领域,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冲突,常常存在着法律规则上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国际法院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持司法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增加法律预测能力,提高法律实践的效率。
通过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和法律观点,法院可以更好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性。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运作方式与国内私法判例制度有所不同。
在国内私法判例制度中,法院的判决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可以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而在国际私法领域,由于涉及多个独立的国家司法体系,法院的裁决往往只对涉案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然而,国际私法判例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首先,它可以为国际私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国际私法判例可以提供一种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的方法和理论基础,为国际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其次,它可以促进国际司法的合作和协调。
国际私法判例可以增加国际司法体系之间的互信和合作,促进各国法院在处理涉及跨境事务的案件时更好地相互协作,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国际私法判例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由于国际私法涉及多个司法体系的协调和冲突,各国法院对案件解决的方法和结果存在差异。
因此,国际私法判例的适用性和约束力有限。
其次,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可能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问题。
不同国家法院的裁决语言和理论观点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各国法院对判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困难。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和限制,国际私法判例制度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首先,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可以通过积极的国际司法合作和交流来增加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认可。
国际私法判例可以通过国际司法会议和研讨会等形式得到广泛宣传和讨论,促进国际私法判例的有效运用和传播。
国际私法_适用中国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的重要性。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事诉讼法或国际民商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以及适用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处理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时,有权依据本国法律来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尊重和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 外国法适用原则外国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外国法律处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1.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的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依照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2.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事实。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
[1](P.45)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2](。
P.9)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3](P.10)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4](P.140)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潮流,任何国家不可能避免。
我们应当顺应这个潮流,驾御这个潮流。
在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如此。
因为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
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
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5](P.68)故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分子,我国国际私法也应融入这一大趋势中。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适用的基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有权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2)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互利,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国际惯例,遵循国际公认的规则。
2. 中国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适用原则:我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等。
(2)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1. 物权法律适用规则(1)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合同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形式:合同形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3.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1)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中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程序1. 法律适用确定(1)当事人合意: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
(2)法院指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
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
希望以下国际私法论文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题目:试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的未来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不平等因素增加。
私法的国际标准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扩大。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国际私法制度的层面,也体现在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奠定了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以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的未来发展展开相关论述,以期推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发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在国际私法学界,它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从一种理论主张要变成了一项法律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私法在近五十年内建立了其稳固、毋庸置疑的地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利益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故本文将由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从不同层面展开分析,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阶段入手,再从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守法阶段实现,及未来发展这一价值的具体途径。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阶段萨维尼在第十九世纪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概念上提出了国际私法,从另一种角度上分析就是传统的私法理论和制度是在欧洲大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内外国法律观应该是平等的,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案件提起后的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评析(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评析。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等。
2.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跨国合同、知识产权、继承等。
3. 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4.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排除适用某些外国法律。
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互利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民商事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做法。
四、国际私法主要法律制度1. 合同法: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
2.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国际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3. 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国际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份额、遗产的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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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日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至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用,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文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只有指导、参考作用,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立法又尚欠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大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立的基础。
一、建立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手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个性。
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趋势等本身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立的全部理论依据,而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用。
(一)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生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立法。
这一事实表明,司法具有独立于立法的品格,在一定意义上,法是由法的完成者即法官创造出来的:从成案到先例,从先例到规则,再从规则到原则,或许这就是法典形成的过程,它符合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逻辑。
司法判例不仅是法的最初表现形式或渊源,而且是法赖以生长的依托点,只有通过它,并通过既相似又有差别的反复出现的同类案件,这种特殊的解决纠纷的原则和方法才能日益成熟并变成一项正式的法的规则。
对于国际私法,更是如此。
国际私法虽说是国内法,但是它所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及法律冲突,正因为如此,没有哪一个部门法像国际私法那样涉及极为广泛而且复杂的生活领域,也没有哪一个部门法像国际私法那样容易受到政治事件和经济活动的影响,因此,为了扩大对外交往,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本国的利益,必然需要确定有关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规则,以及适用外国法的各项制度。
而相关的规则、制度及规范,只能在各国对外民商事交往过程中逐渐产生、发展并成熟,经过司法实践经验的累积固定下来,最终才上升为法律。
像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由美国的两个经典案例——1954年的“奥顿诉奥顿”案(AutenV.Auten)和1963年的“巴贝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V.Jackson)发展而来。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对于许多重要制度在本国的确立,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法国为例,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福尔果案”(Forgocase)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得以确立下来,而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的“鲍富莱蒙诉比贝斯科案”(BauffremontV.Bibesco)和1922年法国法院的“弗莱案”(Ferraicase),则使法律规避制度得以确立并初步完善。
事实上,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许多成文的国际私法规则就是直接由判例发展而来的。
有的法国学者甚至认为,法国国际私法就是以《法国民法典》第3条为基础,并采用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
2 在前两个世纪,判例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许多重要的原则、制度、规范都是由判例发展而来,而在今后,它依然会发挥这样的重要作用。
现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的大行其道......都为传统国际私法带来了挑战,从管辖权的确定到法律的选择,出现大量的立法空白。
而判例正是规则的先行者,只有依靠判例,才能找到合适的做法,像美国就通过一系列的网络纠纷案奠定了新一轮的规则。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相对落后,可以说与我国不重视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未加强相关研究有关。
今后,我们不但要借鉴别国的成功立法,更要注重培养本土的判例资源,只有建立起我国国际私法的判例制度,才能真正使其受到足够重视,从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判例是国际私法规范的重要补充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成文法难免会出现空白或者漏洞,又因为它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容易受到各国政治外交和经济生活的影响,故较之一般法律部门,它对立法灵活性的要求更高,所以,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无论怎样强调成文法,判例对规范的重要补充及完善作用都不容小觑。
比如在法国,《法国民法典》中仅有寥寥数条规范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和法律选择,于是在很多时候不得不倚仗国际私法判例的作用,法官也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散见于单行法规和《民法通则》的第八章,从整体上讲,立法分散且过分简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蓬勃发展的需要了。
一方面既没有如瑞士般概念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的国际私法成文法体系,另一方面又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及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不完全性和法律漏洞(Gapsinlaw),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司法解释大量充斥、司法实践主要依靠司法解释的局面。
可以说,司法解释在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占有独特的地位,这些司法解释,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已经远远超过了相关立法,其所涉领域,既包括实体法的方方面面,也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其所含内容,既包括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调整范围、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也包括了国际私法分则的内容,如涉外合同、侵权、婚姻、继承等;究其性质,既有对现行法律法规所作的补充性修改和说明性解释,也有“立法性”解释。
司法解释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至少在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目前这种由它独当一面的状况,却带来了一些问题:1、前述“立法性”解释实际上已具有“创造”法律的功能,而且在国际私法上为数不少。
如《民法通则》中只有9条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共有12条“解释”属于这种性质3。
这些“解释”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它们行使了创设法律的功能,甚至创设了一些本该是由立法规定的基本规范。
虽然其他法律部门也存在类似情形,但这一现象在国际私法领域却异常明显、异常突出,这种“立法性”解释违反了立法与司法相分离的制约原则,其合法性也应受到质疑。
2、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除开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或相互矛盾、难于操作者不谈,一些司法解释的适用时效性也没有引起立法者的注意。
新《合同法》已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转让合同法》同时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解释却仍在适用,而且还是对新《合同法》的重要补充,而立法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是否“自动失效”缺乏明确规定,实在叫人费解。
3、司法解释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重要补充,理应具有相应的公开性,但它多以“意见”、“解释”、“批复”、“答复”、“通知”等形式出现,文件格式非常不规范,且多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内部文件,处于一种“保密”状态,这种“保密性”、“内部性”使司法解释缺乏应有的公开性。
这种非公开状况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加上我国已经加入WTO,应当履行其关于“透明度”原则的义务,首当其冲的会向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法规范提出要求,所以,解决相关司法解释的这种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司法解释在国际私法上的这种独特地位及其带来的前述问题,虽说是由相关立法不完善直接造成的,但是如果我国把判例确立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就可以用判例填补立法的空白和漏洞,从而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司法解释所带来的问题。
(三)实行判例制度有助于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虽说国际私法首先是国家的法,是民族的法,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一定是各有特色,但它们的调整对象和所要完成的任务毕竟是相同的,国际性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特征,而且这种特征正日益显著起来。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彼此的依赖程度愈益加深,任何国家都不能也不愿只凭主权国家的身份专断的去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包括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倾向于从有利于本国对外交往、加强国际合作的角度思考、处理问题,从而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般来说,判例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国际私法的统一,但是即便撇开英美法系国家不谈,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对于国际统一私法的发展也不无重要意义。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就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
”这意味着,各国法院在适用本公约时,应该顾及其他国家法院适用该公约的情况,以便能满足公约所规定的对公约解释的这一要求。
4这也就是说,大陆法系国家法院适用统一国际私法所做出的判决,对于统一国际私法的正确适用及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实践中都考虑了外国法院适用统一国际私法的判决,如荷兰、保加利亚等,其中以波兰最高法院在1975年所作的一项解释《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瓜达拉加拉议定书”的判决最为典型。
5 在我国现阶段,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典型案例、教学参考案例及法律职业人员参考案例外,案例一般散见于各法院的判决书中,公开程度非常低,除了当事人、律师及法院内部人员外,一般不予公开。
但是,一旦我国确立了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法源地位,则必将以公开、规范的形式发布司法判例,这就有助于其他国家了解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从而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
(四)实行判例制度有助于加深对外国司法判例的理解,从而正确有利的适用外国法通过冲突法选择准据法予以适用,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我国来说,如果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又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则必然要求我国承认其判例的渊源作用并直接援引有关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而正确深入的理解外国判例是合理适用外国法的前提,尤其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更不得不考虑香港法律承认判例的问题。
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多是陈述案情、采纳证据材料、说明违反何种法律的何条规范,如此种种,均是对法律明定要件的重复,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也多是对疑难案件的批复,缺乏创设性,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根本有云泥之别,而判例之所以成为一种法律渊源,就是因为判例阐明了某些在成文法中隐含的甚至缺乏的法律规则或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