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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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落实中央及总部关于督办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督办工作,促进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升各层级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处室、各下属二级单位。

1.3 规范内容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督办工作,分为政府级督办和公司级督办。政府级督办是指对地方政府领导通过文件、会议、调研、批示等形式作出的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所开展的督办工作;公司级督办是指对公司领导通过文件、会议、调研、批示等形式作出的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所开展的督办工作。

2 职责分工

2.1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有公司级督办专岗。

2.1.1 负责制修订公司级督办的相关管理制度。

2.1.2 负责公司级督办工作组织、协调、管理。

2.1.3 负责督办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以及对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等。

2.1.4 负责政府级督办承办主体,负责政府级督办的组织落实、情况反馈。

2.2 公司机关各部门是公司级督办的发起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司级督办的发起、跟踪、评价和呈报。

2.3 公司机关各部门是公司级督办的承办主体,负责公司级督办的组织落实、情况反馈。

2.3.1 承办单位分为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协办单位做好督办事项的落实,及时向督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协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所承担的协办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2.3.2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专岗,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督办工作,督促本单位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公司级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2.3.3 各单位领导班子是抓落实的主体,主要领导是落实公司级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公司级督办落实负直接领导责任。

2.4 企业管理处负责将督办评价结果纳入承办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人力资源处负责考核兑现;人力资源处负责将督办评价结果纳入承办单位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3 工作范围

3.1 以下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立项督办。

3.1.1 公司布置的月度重点工作。

3.1.2 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生产经营调度会、经济活动分析会等会议部署的重要事项。

3.1.3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外部来文来电、内

部文件、签报等作出的批示要求。

3.1.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调研考察、现场办公时要求的重要事项。

3.1.5 省、市地方政府及总部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

3.1.6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以下督办事项,由机关处室负责立项督办。

3.2.1 公司布置的行政年度重点工作由企业管理处负责立项督办;公司布置的党群年度重点工作由党委工作处负责立项督办。

3.2.2 公司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部署的重要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立项督办。

3.2.3 公司其他领导对外部来文来电、内部文件、签报作出的批示要求,在调研考察、现场办公及其他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项主管机关处室负责立项督办。

4 工作程序

4.1 立项

4.1.1 机关处室要按照督办事项范围,及时立项督办,做到应督必督,逐项督促落实。必要时,可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起督办。

4.1.2 督办立项时,要对督办事项进行再思考、再研究、再深化,明确工作计划及目标、承办单位、办理要求等,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复核。

4.1.3 办公室复核主要对督办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公司级督办的规范性、严肃性。审查内容包括:检查督办事

项是否为公司领导班子决策部署或公司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的内容,是否存在同一事项重复督办的情况,设定的督办条件是否符合管理规则等。

4.1.4 督办事项设定的工作计划要具体、明确、可操作,工作目标要准确、清晰、可衡量,表述严谨规范、言简意赅。督办单位可以在立项前与承办单位就计划目标进行沟通,也可以在立项后要求承办单位补充填报计划目标。

4.1.5 每个督办事项只能设定一个主办单位,如确需多个单位主办,应当分别立项发送不同单位;协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数量不受限制。

4.1.6 督办事项命名规则。督办事项为会议纪要内容的,命名为“X年X月X日《会议纪要名称》(会议纪要编号)”;督办事项为公文内容的,命名为“X年X月X日《公文名称》(公文文号)”;督办事项为领导批示内容的,命名为“XX同志X 年X月X日在《批示件名称》上的批示要求”,多位领导进行批示的,命名为“XX、XX同志在《批示件名称》上的批示要求”;督办事项为领导调研内容,命名为“XX同志赴XX单位调研时的有关要求”;督办事项为专项工作内容的,命名为“关于XX工作的部署要求”。

4.1.7 立项时限要求。月度重点工作督办,应当在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下发后1周内完成立项;年度重点工作督办,应当在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下发后1月内完成立项;常规督办事项,应当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正式下发或领导作出批示指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紧急督办事项,应当于当日立项。

4.1.8 办理时限要求。督办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为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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