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探讨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中小投资者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群体。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复杂、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探讨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投资市场中,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部分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决策不够理性和准确。
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性地向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透露利好信息,而对小股东或散户投资者隐瞒不利消息,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2.金融产品复杂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
这些产品的复杂性不仅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理解其真正的风险和收益特性,还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的空间,进而从中小投资者手中获利。
3.监管不到位在金融市场中,监管是确保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手段都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屡见不鲜。
造成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以上问题表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投资者自己共同努力来加强保护措施。
二、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1. 提高金融知识水平中小投资者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了解投资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投资产品的特性。
可以通过学习投资书籍、参加专业投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从而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2. 多元化投资投资有风险,多元化投资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
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资金,投资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提高资产的抗风险能力。
3. 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选择投资渠道时,中小投资者需要审慎对待各种投资机会,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受到损失。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运作对整个经济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常常成为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通常由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掌握,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往往存在时间滞后和内容不完整的情况。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缺乏充分的依据,容易受到误导。
(二)分红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向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倾斜,中小股东所能获得的分红比例较低。
甚至有些公司长期不分红,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或其他用途,而中小股东却无法参与决策。
(三)关联交易损害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小股东难以察觉和阻止。
(四)操纵股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而中小股东则成为受害者。
股价的大幅波动使得中小股东的资产遭受损失,且难以通过正常的投资策略来规避风险。
(五)股东大会话语权弱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限,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能够轻易通过对自己有利的议案,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许多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这种股权结构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机构可能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时常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得的信息可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质资产,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公平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利益需求,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中小股东可能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股息红利,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某些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取非法利益,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利。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较小,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和惩处。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引言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在控制公司决策方面的影响力有限,他们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以帮助他们在公司治理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控制权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以下是一些控制权保护的措施:1.选举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和选择董事会成员。
他们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来确保董事会成员代表他们的利益。
2.决策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公司应该建立合适的机制,例如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制度,以确保中小股东在重大决策中有发言权。
3.信息透明度:公司应该定期向股东提供准确、及时和详尽的信息。
通过提供透明度,公司可以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了解,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票和投资决策。
股东权益保护除了控制权保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投票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充分的投票权,包括在重大决策和董事会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他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2.派息权保护:中小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红利。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公平获得他们应得的收益。
3.退出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其股权。
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以方便中小股东自由买卖股权。
法律和监管保护除了自身的措施,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法律和监管保护的措施:1.公司法规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公司法规定,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法规定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受到公平对待。
2.监管机构监督:政府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惩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
倒 置制度 , 有利于从程序上平衡 双方在实体权益上的差距 。 四 、 善 我 国 公 司 立 法 对小 股 东权 利 的 保 护 完 ( 一)完善我 国的公 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 (oprt oen e 这 eroa  ̄gvr ̄e ) 概念源于西方发达国家 , 尤其 是源于美 国公 司制的发展进 程。良好的 公 司治理机制是是公 司竞争力 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 的基本条件 它是 解决在公司法的制约 下 , 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 , 产生 的只按公司法无 法 得 以解决的一系列新 问题而形成 的一整套制度。股东利益保护是公司治 理 的核心 问题 , 对中小股 东利益 的有效保 护更是公 司制度公平与效 率的 前提 。因此 , 我们应该对此理念加 以借鉴和运用 。 ( 股份评估 补偿权。为了防止公 司董事、 二) 经理人员或者控制股 东 侵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国《 司法》 赋予 了董事会 及其成 员种种 义 各 公 都 务, 或者赋予了中小股东种种权利 。然而 , 当代理人或控制股东违 反 自身 的义务 , 使法律规定形 同虚设时 , 在有 限责任公 司中, 中小股东最终可 以 实际选择的保护 自身利 益的手段主要是异议 股东股份价值评估补 偿权权 制度 : 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 易事项持有异议 的股东 , 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 有权 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 持有 的公 司股份的 “ 公平 价值 ” 行评估并 由公 进 司以此买 回股票 , 而实现 自身退 出公 司的 目的。该 制度的实质是 一种 从 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 的解约退 出权 。就这一点 上 , 我国新 《 司法> 公 第 七十五条已经作 出了相关规定 , 这可谓 是我国公 司立法的一大进 步。需 要我们不断地予以实践 和发展 。 ( 保 护小股东 的知情权。新 《 司法》 三) 公 规定股东有权查 阅、 复制公 司的章程 、 股东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 议 、 监事会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 , 对此 , 公司董事会和公 司经 营管理机 构应 依法提供方便 。但 是 , 作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只是公 司某一 个阶段经营 的结果性资料 , 于会 对 计报告的真实性 , 股东无法知晓。股东要查证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 唯一 办 法就是查阅公 司的会计 帐簿 。作为小股东 , 在对公 司会 计报告中数据 的 真实性存有疑问时, 可以书面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 帐簿 , 以对会计报 告进 行核实 ; 如果公司以小股东有不 良目的或 者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并 书面拒 绝小股东查阅时 , 小股东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 最后由法院作 出裁决 。小股东依法行使 查阅权 , 以尽量保证公 司经 可 营成果的真实和公正 , 防止控股股东编制虚假 的会计报告 , 损害小股 东的 合法权益。 ( 对公司股东 、 四) 董事 、 监事、 级管理人 员侵权赔 偿之诉 的行使。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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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探讨段丽红1,张世伟2(1.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财务规划部,辽宁锦州121000;2.锦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结算中心,辽宁锦州121000)〔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企业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突出。
我国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原因是中小股东自身财力状况不佳、股份制本身存有内在矛盾、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不完善等等。
保护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从发展基金投资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71(2008)03-0023-03〔收稿日期〕2008-05-15〔作者简介〕段丽红(1968-),女,辽宁锦州人,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财务规划部部长,中级会计师。
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是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
中小股东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分布不对称、不完全等问题,导致大股东肆意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凸显出我国的公司治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公司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本文拟对目前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现象及其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提出若干看法。
一、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中小股东,顾名思义,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的份额十分有限,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
而大股东的情况却恰恰与之相反,处于凌驾一切的统治地位。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大都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处于“一手遮天”、“一股独大”的地位,而中小股东则处于受人指使、任人摆布的地步。
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配套措施很不完善,因此,在现实中,我国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极为严重。
[1]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虚假财务信息披露。
隐瞒财务亏损,制造假账等违法行为;或采用不同的分配政策、核算方法,使公司的利润流向大股东。
2.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手法有: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
上市公司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被大股东无偿或低成本长期占用,一些上市公司因此流动资金发生短缺,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3.上市公司的分配极不规范,股东收益得不到保证,分红派息很低。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一般很少派发现金股利。
之所以会这样,原因之一是控制上市公司分配政策的大股东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取得了来自上市公司的现金。
此外,与较低现金股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高价配股,一些企业往往以高价给予股东配股,这实际上是便于控股股东更多地圈钱。
4.信息虚假取代信息真实。
信息真实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条件,但实际上,由于大股东掌握公司信息第一手材料,广大中小股东只能从财务会Journal of 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No.3,2008Sam No.932008第3期(总第93期)计报表和公司公告上获得信息,这就为大股东弄虚作假提供了时机和条件。
可以说,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况下,信息失真是大股东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常见手段。
从有关资料中可知,中小股东所受不公平待遇远远不止这些,而且程度越来越严重。
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持续下去,不仅会危及到上市公司本身,而且会危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
[2]二、中小股东所处困境的原因分析(一)从中小股东自身来看,由于中小股东自身财力有限,投入公司的资金有限,因而,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极小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几乎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的意志对整个股东大会不会起到本质上的影响。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指导下,中小股东自身的权益也处于大股东的掌控之下。
另外,中小股东还有一与生俱来的特征,人数多,而且相当分散,这就决定了中小股东缺乏凝聚力,难以遏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
(二)股份制本身存在内在矛盾由于股份公司有多个股东,股东之间的性质和所持有的股权不同,各自追求的利益也有所差异,因此,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自然会产生矛盾。
这是股份制本身造成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缺乏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当局有力的约束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相对而言缺乏流动性,国有股占很大比重,不能真正上市流通,股价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价值,导致用脚投票机制的丧失。
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缺乏竞争性,还不够完善。
证券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缺乏对企业强有力的监督。
而作为会计信息质量重要保障的社会审计也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看,股东大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监控作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了公司合并、分立、年度决算、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问题。
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受大股东的操纵,法人股股东以及小股东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
此外,股东大会召集人还通过设置各种条件等渠道掠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董事会的大致情况也与此类似。
董事和由其组成的董事会,与控股股东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
控股股东的行为,往往成为左右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行为的“指挥棒”,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常常对控股股东唯命是从。
因此,实际上,董事会是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重要工具。
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也往往由控股股东所控制,其成员大多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监事会应有的作用,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受到董事会控制的操纵工具。
[3](四)信息披露不完善由于证券监管信息披露规则及会计准则的相对滞后,加之监管的不严格,许多上市公司往往不能及时、完整、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造成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
事实上,如果上市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企业的有关信息,广大投资者就可以及时做出判断和投资决策,以减少损失。
三、实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面对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较弱的现状,如何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已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国内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在这一方面,国内外学者们提出了种种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一)发展基金投资机构鉴于我国中小股东先天不足、缺乏凝聚力,应注重发展各类基金投资等机构。
一方面,它可以集中中小股东的资金进行专业投资理财,避免受到某些公司虚假信息的诱惑;另一方面,也能集中中小股东的力量与大股东相抗争,维护共同的权益。
(二)优化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来讲,当务之急是股权结构优化。
为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通过产权多元化,解除“一股独大”的问题,从而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国有股回购、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转让、资产重组等诸多方案,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通过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将其演化为科学决策,以股东利益为中心,最终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4](三)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有效合理运作,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提倡广大中小股东采用信息技术远程参与股东大会投票,同时尽快24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总第93期建立征集投票表决权办法,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征集代理投票权,代表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投票表决权,改变单个中小股东股微言轻的状况,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监督经营者行为的最高权力机构。
此外,还应当建立累积投票制和限制交叉持股表决权。
其次,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使中小股东和重大债权人能够进入董事会。
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财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问题上发挥作用。
对于董事和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不得兼任,以保障董事会与经理的相互制衡与独立。
另外,还要在董事会之下建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控股股东和管理当局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建立健全的监事会,监事会应真正由股东大会选出,对股东大会负责,真正实现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并保证监事会在实质上的独立性并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和起诉权。
[5](四)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及时、充分和准确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是使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国应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制法规,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质量,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准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并使证监会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监管。
小结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参与证券市场的热情,是关系到资本市场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对目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现象及其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提出若干看法。
目前,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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