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二、主要内容
原2号令共二十条,修改后的35号令共二 十九条,增加了九条,并对有关条款的内容 做了大的改动。
(一)关于规章名称的变动 一是将占用征收改为“使用” 二是取消了“征用”二字
二、主要内容
(二)解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 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占用林地,即指长期占用林地。 二是上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专用林 地。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将重点林区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对其他地区明确审批权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35号令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国家依法保
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主要 是对使用林地要依法补偿,这条规定是 原则性要求。 35号令第二十二条是临时占用林地期 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一是 时间一年内,二是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强 监管。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是35号令第十六条对国家或省级重 点的公路、铁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占用征收林地作了特别规定,公路、铁 路可以地级市为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可 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 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二、主要内容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期间因工程变更、地质滑坡、取弃土、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经审批必须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
一、临时用地办理程序1、弃土场(由代表处全部或部分承担费用)(1)总项目经理部向代表处提出设置弃土场及用地的书面申请;(2)代表处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3)代表处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设计,并根据施工图向有关区县指挥部下达临时用地通知书;(4)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清理登记、补偿兑付并移交土地;(5)若代表处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弃土场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另: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用地的环境搞好环保,尽量减少对用地范围的影响。
2、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费用)(1)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清理兑付,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土地。
二、补充用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一)文字内容1、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2、用地请示名称;3、用地原因及临时用地时间;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桩号与公路的相对位置);5、所在区县、镇、村的名称;6、用地面积;7、征地地形图的图号;8、用地补偿费处理方式(要明确写明用地补偿费由代表处先行垫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归垫);9、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报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项1、增强用地计划性,用地申请要提前提出;2、每宗用地应单独申请并附图,不能几宗用地一个文件合并上报;3、用地申请内容要完整,简洁明了,附图要规范整洁,清晰明确;4、上报文件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处办公室,四份送征拆部;5、以项目经理部红头文件正式上报。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临建审批管理制度

临建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临建项目的安全、环保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临时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临时建设项目是指为特定目的,按照一定的安装程序,暂时性地进行的建筑施工项目。
临建审批是指对临时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活动。
第四条临建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证审批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临建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确保审批的合法、准确和规范。
第二章临建审批范围第六条临建审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临时建设项目:(一)展览馆、临时建筑、展馆等;(二)广告牌、临时搭建的广告设施;(三)临时性的施工工地、临时起重设施等;(四)其他需要进行审批的临时建设项目。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法定审批的临建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临建审批流程第八条申请临建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申请审批的表格;(二)临建项目的设计图纸;(三)临建项目的施工方案;(四)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临建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审查。
第十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正。
第十二条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临建审批管理第十三条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审批的程序、责任和权限。
第十四条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审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临建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建项目的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审批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施工。
第五章临建审批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临建审批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1—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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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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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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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
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
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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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