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先行 临时用地审批
这些项目可以先行用地!申请批准程序详解

这些项目可以先行用地!申请批准程序详解项目用地指南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是指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先行用地的依据目前先行用地执行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先天不足,特别是在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候。
先行用地主要的文件依据主要有4个:《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明确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位控制性工程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先行用地范围限于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位控制性工程。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先行用地的范围有所扩大: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明确地方审批(核准)的水利水电项目,其中纳入经批准的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同意的水利项目,以及纳入经批准的国家水电发展规划的水电项目,确需先行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
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明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条件申请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已通过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中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方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审批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审批一、项目概况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公路运输效率,我公司拟在XXX城市规划建设一条新的城市快速路,该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XX亿元,路线全长约XX公里,全线建设为双向四车道城市快速路。
二、审批申请的必要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地进行施工。
为了尽快实施工程建设,提前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用地问题,确保工程计划顺利推进。
三、临时用地的位置与范围本项目临时用地位于新建城市快速路沿线,用地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的施工场地、材料临时堆放场地、设备临时停放场地等,多为已有的道路边坡、人行道或绿化带。
使用期限为工程施工周期,预计为两年。
四、临时用地的流程1. 编制申请材料:我公司已经编制了关于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包括临时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
2. 提交申请材料:我公司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市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始审批流程。
3. 听证会与评审:按照程序,市规划局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4. 审批结果:根据听证会和评审的结果,市规划局将择期对本项目的临时用地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最终出具审批文件。
五、临时用地的社会影响及风险防控在临时用地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居民、商户和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防止产生不良影响,我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进行周边居民、商户的告知与沟通,解决因施工可能带来的噪音、粉尘等问题。
2. 将施工现场布局合理,防止材料堆放、工程设备占用道路等影响交通。
3. 安排专人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六、临时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公司已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用地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临时用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会产生不可控的风险,临时用地的环境影响可控范围内。
七、临时用地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本项目的建设,将为该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作出突出贡献,提高城市公路交通的通行效率,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一、临时用地的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及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
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因建设所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权,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建设需要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临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测,临时需要材料准备场、运输道路和其临时设施,在已征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工程项目用地和地质勘测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取得临时使用权。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1行政许可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审查主管领导审核发《临时用地证书》土地整治项目工作流程行政许可 2说明: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含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行政许可项目均适用本流程图2项序号为1以上补充耕地项目工作流程行政许可 3-5审查资料并下达立项批复以上级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项目预算文件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准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初验并申请验收组织验收整改下达验收文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管监测系统进行电子报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申请省厅核查确认3.一次性开发400—说明:6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承招4.一次性开发200—4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承招5.土地复垦方案承招的行政许可项目均适用本流程图3.4.5项序号为3以上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审核 6 行政许可日内决定是否受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当场告合法定形式的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正材料。
查审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审查资料(2重点审查是否有重复测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绘现象。
反馈意见1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不准予许可准予许可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给予回执至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测绘任务备案 7行政许可日内决定是否受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当场告合法定形式的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正材料。
查审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审查资料(1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定。
反馈意见1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不准予许可准予许可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给予回执至申请人(当天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行政许可 8日内决定是否受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申请人个工作日内正材料审查 3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审查土地预审资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审查土地预审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合理和集约节约利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土地、符合国土供地政策。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制度范本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临时用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第三条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临时用地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的土地。
第五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确需临时使用土地,且无法在原地或其他土地上替代;(二)临时用地面积合理,使用期限适当;(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事项;(四)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并缴纳复垦保证金;(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四)补偿协议;(五)土地复垦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三)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补偿事项、复垦要求等内容。
四、临时用地使用和监管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面积。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在使用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申请临时用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用地审批和手续办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确保合法建设,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程序,并探讨其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用地审批程序1.前期准备在进行任何建设工程前,需要明确用地规划,并确保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申请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明、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2.初步审查有关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申请人将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如果初步审查未通过,则需要重新修改申请文件。
3.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是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
专业人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合理性、环境影响等。
评估评审结果将作为审批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4.公示和听证一些重大用地项目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和听证是确保决策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5.批准与签约经过评估评审和公示听证后,审批机关将作出最终决策,并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与相关部门签订购地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地审批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流程繁琐现有用地审批程序中,环节较多、流程繁琐,导致审批周期较长,耗时耗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流程、推广电子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办理。
2.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申请人往往难以了解用地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提供明确的办理指南和流程图,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审批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用地审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给申请人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各级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制定统一的审批标准和规范,提高审批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监督不到位用地审批过程中,监督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监督部门存在监管不力、不作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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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
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
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
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