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册 完整内容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宣传手册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宣传手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宣传手册》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中,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劳动者群体日益庞大,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编撰一本《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宣传手册》显得尤为重要。
本手册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和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还在于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劳动者勇敢维权。
在这里,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探讨,深入挖掘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方方面面。
一、了解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现状在本部分,我们将介绍当前新业态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他们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现状。
也将梳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后续的维护措施做好铺垫。
二、权益维护法律法规解读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解读有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且逐一解析其中涉及的关键条款和相关解释。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深入解读,劳动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保障。
三、劳动纠纷处理技巧与案例分析这一部分将重点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新业态劳动者在维护权益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和痛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也会进行案例分析,梳理成功维权案例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劳动者们指引一条明晰的维权之路。
四、自我保护与维权实操指南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介绍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方法等。
也会提供维权实操指南,包括维权流程、途径和注意事项等,帮助劳动者更加从容地面对维权挑战。
五、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实践共享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邀请一些成功维权的新业态劳动者代表共享他们的维权经验和心得体会,为其他劳动者们树立榜样,激发他们勇敢捍卫自己权益的勇气和决心。
六、作者观点与总结回顾在本部分,我们将对整个手册进行总结和回顾,强调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并提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也会再次强调新业态劳动者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他们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指明方向。
业主维权书

XX小区二期维权计划一.维权集合地点:XX公司地址:淮海西路235号1路35路67路65路66路XX下车即到你准备好了吗?维权不是一件小事,可能需要好几次扩大,需要大家团结一心。
二.以下有些问题需要所有业主共同出谋划策:1.首先要知道我们面对的是谁?2.擒贼先擒王,如何找到能拍板重要的负责人?(要了解他们的作息时间,确定此人那天在上班. 否则白去了.)3.我们具备什么知识和能力?4.我们要付出什么?5.我们提出的要求,开发商会有什么样的回应?6.我们如何应变开发商无理的回应?7.行而有果,此次行动必须有结果,要求开发商给出具体的整改时间,和书面承诺书!如何让供应商给出整改时间和书面承诺书?8. 维权要达到什么效果,维权无果怎么办?三.行动之前的准备工作:1. 建立业主通讯录(必须保密)。
2. 成立集体维权机构,由一名业主牵头,至少30名业主参加,召开发起人会议。
会议作用:征求各业主意见,确定方向,商谈并找出更好的办法。
3. 通过会议,整理出华美生态园二期的所有问题点。
4. 写一份问题点整改书面承诺书,要求开发商签字保证。
准备相机/横幅,专人录制,发给媒体网上地。
四. 目前收集的问题点:1. 飘窗问题:沙盘和宣传册上小卧室设计有飘窗,但实际取消的飘窗。
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
要求:必须补偿或增加飘窗。
开发商回应:是按照合同上图纸设计的2.绿化问题3.空调无法放置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近10年来国内的房地产业的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发展房地产项目,公寓、写字楼、经济适用房、别墅等各种类型的建筑拔地而起,神州大地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房地产事业的高速发展,充分说明了我国改革开发以来,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国民的生活条件改善了,购买力加强了,对房屋的居住条件自然有更高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统一规划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发展本地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不约而同的加大了房地产开发的力度。
职工维权手册

职工维权手册一、关于劳动合同1、职工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与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与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以下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
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完整业主合法维权活动建议书

完整业主合法维权活动建议书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当我们购置房产,成为小区的业主之后,都希望能够拥有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开发商违规操作等等。
当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合法权益时,合法维权就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采取的行动。
在此,为了帮助大家更有效地进行合法维权,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明确维权目标在开始维权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维权目标是什么。
是要求改善物业服务质量,还是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者是争取更多的小区公共资源?只有明确了目标,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
例如,如果是物业服务不到位,我们可以具体指出是保洁工作不达标、安保措施不完善,还是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要求。
如果是开发商的问题,比如房屋面积缩水、配套设施未按约定建设等,我们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自己的诉求。
二、收集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无论是与物业沟通,还是与开发商交涉,或者是向相关部门投诉,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
1、书面证据包括购房合同、物业服务协议、小区管理规约等文件。
仔细研究这些文件,找出对方违反约定的条款。
2、照片和视频证据对于小区内存在的问题,如垃圾堆积、设施损坏、违规搭建等,及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记录问题的现状。
3、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业主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可以联合起来,互相作为证人,增强维权的力量。
三、成立业主维权小组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而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
我们可以召集热心的业主,成立一个维权小组。
1、选举负责人维权小组需要有一个有组织能力、责任心强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维权工作。
2、分工合作小组成员可以根据各自的特长和时间,进行分工,如负责收集证据、与相关方沟通、组织业主活动等。
四、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先尝试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看是否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1、与物业沟通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提出问题和整改要求,并要求物业给出明确的答复和整改时间表。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农民工维权手册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7.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3.遇到工伤怎么办?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四、给您提个醒12.某某等病要远离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2)1.1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意义 (2)1.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3)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2.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2.3 法律责任的追究 (4)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5)3.1 消费者协会的组织结构 (5)3.2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与任务 (5)3.3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方式 (6)第四章:商品与服务质量监督 (6)4.1 商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6)4.2 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 (7)4.3 消费者投诉与处理 (7)第五章:价格权益保护 (7)5.1 价格欺诈行为的识别与防范 (7)5.1.1 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 (8)5.1.2 价格欺诈行为的识别 (8)5.1.3 价格欺诈行为的防范 (8)5.2 价格投诉与处理 (8)5.2.1 价格投诉的概念 (8)5.2.2 价格投诉的处理流程 (8)5.3 价格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9)第六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9)6.1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与防范 (9)6.1.1 风险 (9)6.1.2 防范措施 (10)6.2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10)6.2.1 法律法规体系 (10)6.2.2 法律责任 (10)6.3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的处理 (10)6.3.1 权益受损认定 (10)6.3.2 法律途径 (11)6.3.3 维权策略 (11)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 (11)7.1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 (11)7.2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的方式 (11)7.3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的意义 (12)第八章:网络消费权益保护 (12)8.1 网络消费的特点与风险 (12)8.2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13)8.3 网络消费纠纷的处理 (13)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与推广 (14)9.1 宣传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14)9.1.1 明确宣传目标 (14)9.1.2 确定宣传主题 (14)9.1.3 策划宣传内容 (14)9.1.4 选择宣传形式 (14)9.1.5 实施宣传活动 (14)9.2 宣传推广的方式与手段 (14)9.2.1 线上宣传 (15)9.2.2 线下宣传 (15)9.2.3 合作宣传 (15)9.3 宣传推广的效果评估 (15)9.3.1 问卷调查 (15)9.3.2 数据分析 (15)9.3.3 访谈调查 (15)9.3.4 效果评价 (15)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合作 (16)10.1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16)10.2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16)10.3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的意义 (16)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17)11.1 典型案例介绍 (17)11.2 案例解析与启示 (17)11.3 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贡献 (18)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来发展 (18)12.1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18)12.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 (19)12.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创新举措 (19)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1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意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手册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手册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2)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与意义 (2)1.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3)第二章:消费者基本权益 (3)2.1 安全权益 (3)2.2 知情权益 (4)2.3 选择权益 (4)2.4 公平交易权益 (4)第三章: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保障 (5)3.1 商品质量标准与检测 (5)3.2 服务质量规范与监督 (5)3.3 商品售后服务保障 (5)第四章:消费者合同与格式条款 (6)4.1 消费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6)4.2 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6)4.3 格式条款的无效与撤销 (7)第五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7)5.1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7)5.2 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与处理 (7)5.3 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8)第六章: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8)6.1 虚假宣传的认定与处理 (8)6.1.1 认定标准 (9)6.1.2 处理方法 (9)6.2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9)6.2.1 不正当竞争行为 (9)6.2.2 法律责任 (9)6.3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维权途径 (9)6.3.1 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进行沟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9)6.3.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10)6.3.3 向行政机关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商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投诉。
106.3.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6.3.5 申请仲裁: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一致,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0)第七章:消费者维权途径与程序 (10)7.1 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10)7.2 行政投诉与处理 (10)7.3 民事诉讼与仲裁 (11)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11)8.1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 (11)8.2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的组织 (12)8.3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资源的整合 (12)第九章:网络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3)9.1 网络购物法律法规 (13)9.1.1 法律法规体系 (13)9.1.2 法律法规内容 (13)9.2 网络购物纠纷处理 (14)9.2.1 消费者自行协商 (14)9.2.2 电商平台调解 (14)9.2.3 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14)9.2.4 法律诉讼 (14)9.3 网络购物信息安全 (14)9.3.1 个人信息保护 (14)9.3.3 商品信息核实 (15)9.3.4 防范网络诈骗 (15)第十章:跨境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5)10.1 跨境消费法律法规 (15)10.2 跨境消费纠纷处理 (15)10.3 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 (16)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16)11.1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16)11.2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合作 (17)11.3 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处理 (17)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17)1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 (17)1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技术的创新 (18)12.3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18)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与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社会、企业及消费者自身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司法、行政、舆论等手段,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社会活动。
学校学生维权内容

学校学生维权内容
1、维护版权所有,购买正版书刊光盘磁带等。
坚决抵制水货、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此类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
2、树立和谐消费理念,积极调节消费纠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3、自觉提高消费道德意识,诚实守信,真诚购物,如发现偷窃破坏
等不良行为者应及时劝阻制止。
4、积极发挥我们作为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敢于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和不良倾向作坚决的斗争,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5、主动积极参加关于3·15健康维权的各种活动,提高对生命健康
问题的重视。
6、积极咨询、学习、宣传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商品和
服务知识等,提高自己关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7、协商、和解是指被侵权的公民依法自行与侵权人相互沟通、交流,从而达成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案与共识。
协商、和解是被侵权人救济
自己权益常用的方法,但协商和解必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合法。
8、陈述和申辩是指大学生在学校作出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前,如果对
将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程序、事实或定性不服可以向学校相
关部门和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9、申诉是指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对学校、教师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理由,请求从新处理的制度。
在校大学生消费遭受侵权、维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自认倒霉型
2.推卸责任型
3.冲动骚扰
4.理智无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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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环顾周围-----我们的消费者权益1.大家都是消费者2.我们的权利二.树立意识-----何为侵犯?1.不做傻子做明人《特别栏目》----讲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三.拿起武器-----维护权益1.炼就“火眼金睛”2.用法律捍卫以下是每个子目录的内容一.环顾周围-----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大家都是消费者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
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
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
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
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消费者:1.以经济领域为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
这种划分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
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建议你找一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标志)我们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树立意识-----何为侵犯?不做傻子做明人1.侵犯安全权(1)在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尤其在食品、医药、化妆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的消费中,添加过量的化学成分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
(2)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
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危害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置顾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3)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爆炸伤人的事故,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漏电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4)营业场所不安全,不能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有些娱乐场所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失火,因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24人死亡、l6人受伤的惨剧。
有些旅馆管理不善,安全保卫制度不严,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
(5)服务方式存在缺陷。
如游泳池水不干净,未对游泳者进行必要的体检,美容工具使用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感染疾病,等等。
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广大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对于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指命健康权不受损害。
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侵犯知情权(一)未向消费者告知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
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
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
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
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
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
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
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
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
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
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
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
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
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3.侵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
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强迫搭售等。
违反即为侵犯。
4.侵犯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等受到侵害。
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
受害者包括:(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3) .接受服务者(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open your eyes案情1998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
“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0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而王某因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
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
分析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结论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却不能获得保】《特别栏目》----讲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问题奶粉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此后,全国陆续报道因食用三鹿乳制品而发生副反应的病例一度达几百例,事态之严重,令人震撼!2008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008年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随着问题奶粉事件的调查不断深入,奶源作为添加三聚氰胺最主要的环节越来越被各界所关注。
另据医学专家介绍,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性化工产品,婴幼儿大量摄入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
目前患泌尿系统结石的婴幼儿,主要是由于食用了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引起的,多数患儿通过多饮水,勤排尿等方法,结石可自行排出。
如出现尿液混浊、排尿困难等症状,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时,如及时治疗,患儿也可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