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贴现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商业汇票贴现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贴现银行商业汇票,可以将商业汇票权利的现值提前变现,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的操作,以下是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一、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必须是真实、完整、准确无误的票据,符合银行的贴现标准,且必须经过承兑人签字或盖章。
2.商业汇票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到银行。
3.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有足够的票据权利,且未被质押、担保或其他方式限制票据权利。
4.商业汇票需经过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贴现。
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申请1.商业汇票权利人必须提供原汇票及相应的票据权利证明材料,如发票、货款付款凭证等。
2.商业汇票资料的提交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或网络银行的方式进行。
3.银行在审核确认商业汇票及其资料完备、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无误之后方能受理贴现申请。
三、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处理1.审核确认后,银行应当将贴现金额的计算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告知商业汇票权利人。
2.凭商业汇票权利人签署的贴现申请书,银行才可提供相应的贴现服务。
3.银行对于贴现的商业汇票的资料保密,除允许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外,不应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商业汇票贴现服务的费用1.银行应当在贴现申请处理期间告知商业汇票权利人贴现服务的相关费用和相关规定。
2.所有费用应扣除在贴现款项中,交由承兑人支付。
五、准备商业汇票贴现清单和贴现单据1.银行应当准备商业汇票贴现清单,明确商业汇票贴现的基本信息和贴现金额等信息。
2.银行应当准备贴现单据,由承兑人签字或盖章作为贴现的凭证。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1.银行商业汇票贴现金额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实时付清系统的方式结算给商业汇票权利人。
2.商业汇票贴现结算的时间、方式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上是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板,有助于银行规范化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确保该业务的安全、高效和合法。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本行票据业务发展,防范票据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会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所指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质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经营机构,各分行可据此制定本机构业务操作细则。
第四条票据业务岗位分为前台、中台与后台。
其中,前台设置营销岗,中台设置风险审核岗、审批岗、放款审核岗、资料保管岗,后台基本设置为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营运外勤岗。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发展,逐步设置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
前、中、后台岗位不得兼任。
第五条从事营销岗、风险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人员必须具有信贷从业资格,从事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人员必须具有本行认可的票据审验资格。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营销岗。
1.负责票据贴现业务营销;2.负责贴现主体资格的初审及准入发起,贴现资料的搜集、准备;3.负责贴现票据的初审及贸易背景的调查;4.负责票据系统录入,专人负责业务资料的扫描;5.负责落实贴现业务贷后管理;6.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初审,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7.负责转贴现交易对手资质的初审及准入发起。
(二)票据审验岗。
负责参照《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和《银行票据查询细则》进行纸质汇票的审验、查询查复及印鉴核对,确保票据、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印鉴核对一致。
(三)风险审核岗。
1.负责对贴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贸易背景、信用风险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规,信用风险可控(参照附录1);2.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业务资料及交易合同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文件编号:I[MR]-03044-0202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3)1目的和范围 (4)2定义、缩写和分类 (4)3职责与权限 (4)4基本规定 (5)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7)5.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流程 (7)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5)6.1外部法律法规 (15)6.2内部规章制度 (15)7附录 (15)8记录 (16)记录1.《商业承兑汇票查询确认书》 (16)记录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审批表》 (17)记录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19)0修改与审批记录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内容A/0 xx-06-01 体系文件A版首次发布版次号编写审核审定批准A/0 孙鹏刘久庆郭志彬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各类营销中心以及拓展部等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
2定义、缩写和分类(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贴现申请人,是指经济交易活动中享有债权并持有本行认可的买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本规程所称有权审批人,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
3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有权审批人1)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审议、审批。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贴现审查经办行营业部收到信贷部门交来的材料后,着重审查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汇票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票面无涂改迹象,为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票据,防伪标记真实齐全。
(二)汇票的大小写金额相符、清晰;不得更改事项没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已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承汇票)须加盖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私章,且真实有效,汇票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与印章的行名、行号一致。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承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须符合规定。
(四)银承汇票的出票人的财务专用章应与出票人一致,并加盖有权人员私章。
商承汇票承兑人在商承汇票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五)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应加盖汇票收款人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私章,并与收款人一致。
(六)汇票如有多次转让需粘单时,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加盖骑缝章。
(七)汇票背书必须连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八)对要求贴现的银承汇票,经办行营业部须向承兑银行发出查询查复书,注明汇票的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编号、金额、出票人全称等要素,同时还必须写明“汇票是否你行签发?有无挂失止付冻结他查?回复请注明完整票号。
”等。
经办行营业部审查并收到承兑银行的查复后,打印查询查复记录,签章确认,并将资料交予信贷部门。
(九)对要求贴现的商承汇票,经办行营业部须对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行实行双线实地查询,分别向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行发出查询书,要求其确认商承汇票签发情况和承兑人在商承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为其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
XX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规程

XX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又称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贴现申请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以下所称“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三条业务的前后台分工: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和后台业务处理,营业部门负责前台帐务处理和票据实物管理。
第三条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为:省分行公司业务部、省分行各直属支行、二级分行本部、县级支行本部。
其他机构原则上一律不准办理贴现业务,若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开办,须由管辖行报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批准。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机构必须指定一名公司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该项业务,在公司部门、营业部门确定专职岗位,落实专人负责办理该业务。
第五条贴现业务纳入对金融机构客户(承兑行)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各行(部)办理贴现业务必须确保贴现票据的承兑行在省分行允许贴现的承兑行范围内。
第六条省分行不定期公布全辖贴现利率指导价,低于指导价格须报经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节 业务流程图1、贴现申请人向公司部门提出贴现申请。
2、公司业务部门初审后交由营业部门审查。
3、营业部门审查后向承兑行发出查询。
4、承兑行查复。
5、营业部门将查复结果及意见通知公司业务部门;贴现申请人的开户网点审核印鉴与帐号、户名是否相符。
6、公司业务部门完成三级审批。
7、公司业务部门将审批后的资料交营业部门做帐务处理。
8、公司业务部门返给贴现申请人贴现协议。
9、营业部门返给贴现申请人贴现回单。
10、公司业务部门完成贴现台帐及其他管理系统的录入后归档。
11、营业部门到期托收、划回后作结清处理。
第三节 操作规程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公司业务部门经办人员 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开户行(网点) 承兑行 营业部门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 有权签字人 12 3 45 6 657 9118贴现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贴现申请人为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三、持票人须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申请人在第一联加盖在我行开户网点的预留印鉴;(二)、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必要时提交原件核对);(四)、如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动或初次在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则还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4、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5、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流程——贴现业务操作

人民币 (大写)
帐号
开 户
银 行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作
贴
现
贴 现 率
贴 现 利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实付贴 现金额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 方 凭
附送承兑汇票申请贴现,请审核 银
科目(借)
证
。
行
对方科目(贷)
审
持票人签章 批 负责人
信贷员
复核
记帐
3
4
贴现业务 操作规程
1
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
查询
受理
贴现登记 交易
(信贷)
审核
贴现 发放 交易
后续
送别客户
签章交付
2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模拟银行贴现凭证(代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贴 种类
现 汇
发票日
票 到期日
号码
年
月
年
月
持 日票 日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此 联
汇票承兑人 (或银行)
名称
汇票金额 (即贴现金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本行票据业务发展,防范票据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会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所指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质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经营机构,各分行可据此制定本机构业务操作细则。
第四条票据业务岗位分为前台、中台与后台。
其中,前台设置营销岗,中台设置风险审核岗、审批岗、放款审核岗、资料保管岗,后台基本设置为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营运外勤岗。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发展,逐步设置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
前、中、后台岗位不得兼任。
第五条从事营销岗、风险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人员必须具有信贷从业资格,从事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人员必须具有本行认可的票据审验资格。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营销岗。
1.负责票据贴现业务营销;2.负责贴现主体资格的初审及准入发起,贴现资料的搜集、准备;3.负责贴现票据的初审及贸易背景的调查;4.负责票据系统录入,专人负责业务资料的扫描;5.负责落实贴现业务贷后管理;6.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初审,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7.负责转贴现交易对手资质的初审及准入发起。
(二)票据审验岗。
负责参照《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和《银行票据查询细则》进行纸质汇票的审验、查询查复及印鉴核对,确保票据、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印鉴核对一致。
(三)风险审核岗。
1.负责对贴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贸易背景、信用风险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规,信用风险可控(参照附录1);2.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业务资料及交易合同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本行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分支行对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 原则
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2 期限
银行间纸制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期限,即从转贴现日或再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3 转贴现、再贴现金额
⑴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利息
⑵转贴现(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天数×(转贴现(再贴现)月利率÷30)
⑶转贴现(再贴现)天数指从转贴现(再贴现)日起至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或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商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转贴现天数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日期(回购式转贴现不需另计,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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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一、概述
(一)业务种类
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申请人应为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向我行提交填写要素齐全、加盖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我行必须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
票据包买:我行可以作为包买商从申请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根据买入票据种类的不同,国内票据包买业务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包买和银行承兑汇票包买两种。
转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转贴现分为转入与转出,转贴现转入可分为回购式和买断式两种;转贴现转出可分为回购式和卖断式两种。
再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再贴现时,商业汇票应作成转让背书。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均指纸质商业汇票。
(二)贴现、票据包买、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柜台操作部分应由分行营业部或分行本部集中办理,分行营业部集中办理此类业务的人员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派驻。
如分行认为所属个别经营机构情况特殊,不具备集中条件需保留此类业务的,可由分行行长负责审批,对其贴现、票据包买、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进行转授权,并报总行备案。
相关分行必须按照总行关于票据业务的操作规定,制订严密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分行可以及时监控下属机构的操作行为。
对于保管实物票据、账务处理、对外查询查复、付款、托收等手续,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按照要求授权经办行进行操作。
(三)期限
贴现、票据包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或交易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遇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纸制票据,具体要求按人行规定执行)。
承兑人在异地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四)计算公式
实付贴现金额及实付包买金额均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年利率÷360天)
实付包买金额=汇票金额—包买利息
包买利息=汇票金额×包买期限×包买年利率/360
(五)需要寄送的票据均应采用EMS速递方式。
各分行需与当地邮局签订票据托收邮递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邮递过程中丢失、损毁票据、凭证的风险。
对于同城的票据寄送,如当地人行能够提供安全的非票交所清算票据的同城传递方式,对我行、票据交换所、承兑行之间的交接均有明确的交接登记,分行应尽量采用当地人行同城票交方式发出同城票据托收。
(六)票据专柜需设立在独立封闭的办公场所(可在营业室与其他柜台业务合署办公),票据专柜应配有监控设施,以保障实物票据的安全操作和有效监控。
凡贴现(包括直贴、转贴)的票据,在营业期间可由票据专柜人员专人专夹或封包,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营业结束,必须在分、支行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
(七)各行应为票据真伪鉴别人员、票据保管人员、票据托收解付人员每两人至少配备一台功能较为齐全的票据鉴别仪;经授权可以进行票据保管、真伪鉴别、票据托收解付操作的部门或支行根据业务量情况至少配备一台(含)以上专业的、高清晰、功能齐全的鉴别仪器。
二、商业汇票贴现与转贴现转入
(一)贴现前的票面审核
1、商业汇票合法性的审核
票据专柜人员应对商业汇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是:
(1)商业汇票真实性的审核。
票据专柜需配备专业票据鉴别仪,通过专业机具及眼看、手摸等方式对商业汇票的印刷、暗记及纸质等防伪特征的审核来判断商业汇票的真实性;
(2)票面要素的审查:
A、票面内容是否完整。
对于欠缺非必须记载事项的,应在向承兑人查询时,请其明确未完整填写票据原因,并请其确认是否承兑过该汇票。
B、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或付款人)全称、
收款人全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银行承兑汇票号码的审核。
票据号码上排8位的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审核其与银行汇票专用章上的银行代码是否一致。
(3)印章的审查:
A、票据(票据正面、背面以及粘单,下同)上的签章,必须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B、单位在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C、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贴现此类票据中,如承兑人在我行开户,需审核票据上的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签章。
如承兑人不在本分行开户且验印系统中该账户的“通存通兑类型”非“全国通兑”的,可以由贴现行一级分行本部使用“8041发起自由格式查询”交易向付款人开户行的一级分行本部申请临时放开账户通兑限制。
付款人开户行一级分行本部收到查询后打印行标空白凭证,经部门总经理或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临时放开该账户验印系统通兑限制,待贴现行当日核验印鉴完毕后、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恢复通兑限制。
操作人员应在自由格式报文上注明放开及关闭通兑标志的具体操作情况及时间,并将该报文装订在传票最后)。
D、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应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委托收款背书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非汇票专用章)。
(4)背书及粘单的审查。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A、背书是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背书日期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含)以上的背书无效。
E、票据正面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F、票据背面背书人栏内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G、票据背面背书人栏内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是否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H、粘单是否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是否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I、背书人背书后,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需由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4)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2、不应买入的票据
(1)无效票据
①伪造、变造的票据;
②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涂改的票据;
④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
⑤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发的票据。
(2)受法律限制的票据
①票据的正面、背面及粘单上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②有质押、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
③被公示催告的票据。
(3)其他不应买入的票据;
①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票据;
②以诈骗、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