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通用名称

合集下载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虽然商标法没有对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专门规定,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往往关系到商标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商标不同,商品通用名称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品名称,是不能被任何人垄断使用的公共资源。

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及商标侵权抗辩都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息息相关。

商品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商标如果退化为通用名称应当被撤销注册。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依靠商标引导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依靠商品通用名称指代商品种类,因此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战略意识,谨防商标退化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由于行政机关和各地法院掌握的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不一致,实践中往往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裁判,这些矛盾一般集中在商品通用名称的认知主体,认定时间、认定地域及法定标准等问题上。

本文认为,没有把握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和关公众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是商品通用名称的普遍存在形式,“约定俗成”是商品通用名称木质属性,在判断“约定俗成”的认知主体时,应当以消费者为主。

其实,实践中有关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一些分歧可在消费者认知上归于统一。

例如,空谈是以全国范围还是地区范围认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任何商品都有特定的消费群体,消费者的分布范围才是认定商品通用名称地区范围的唯一标准。

再比如,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虽然纳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商品名称具有规范性,是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但国家及行业标准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商品通用名称。

此外,实务界有时会参照公开出版物认定商品通用名称,也是因为公开出版物的记载是消费者认知的反映。

另外,由于消费者的认知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不应一概以商标申请日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以商标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从“解百纳”商标纠纷案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一个案件在经过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两审程序后,很有可能被拖8到10 年,直接影响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

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通用名称是指某一行业内通用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通用名称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

就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而言,其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具有广泛性;就规范性而言,其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香槟" 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

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比如,“电视机”和“电冰箱”就是用来指示这两种家用电器不同的性质与用途。

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长虹”就是用来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生产者,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

简言之,商品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商标则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

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有名称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该名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通用,也就是说,是由某一经营者独家使用,还是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的称谓。

作为通用名称的特征不明显有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通用名称”如果是约定俗成的,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鲁锦”不符合这一要求。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蔡涛【案情回放】原告A制药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胶囊”。

原告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2008年B 公司注册了“舒泌通”文字及图组合商标,随后许可A公司使用在“舒泌痛胶囊”药品上。

被告C公司也是制药企业,2009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片”,“舒泌痛片”与“舒泌痛胶囊”的剂型不同但处方及治疗病症相同,系同类药品。

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名称“舒泌痛片”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原告A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舒泌痛胶囊”是知名药品,“舒泌痛胶囊”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舒泌通片”与该名称近似,被告使用此药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认为,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载明“舒泌痛胶囊”是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舒泌痛”文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被告将“舒泌痛片”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泌痛”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无权阻止被告在同类药品上正常使用该通用名称;“舒泌痛胶囊”系通用名称与描述药品性状的标准词汇组合而成,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条件。

据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舒泌通”三字是否属于药品通用名称。

如是,“舒泌通”属于公共资源,公众可以正当方式自由使用;如否,则“舒泌通”可由私人专用。

对此争议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原告:“舒泌通”三字并非直接描述药品性质、质量等信息的词汇,系商标注册人和药品最早申报人独创的词汇,本身具备显著性,满足商标注册的要求,并已经注册成功。

原告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其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药品管理部门在药品标准中将“舒泌通胶囊”记载为药品通用名称是单方面的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舒泌通”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品通用名称的充分依据。

药品通用名大全

药品通用名大全
美多芭
酚酞片
果导
氯雷他定片
息斯敏片
盐酸小檗碱片
盐酸黄连素片
氯雷他定片
开瑞坦
维U颠茄铝镁片
复方维生素U II
马来酸氯苯那敏片
扑尔敏
呋喃唑酮片
痢特灵片
药品化学名称
商品名/通用名
药品化学名称
商品名/通用名
特非那丁
敏迪
格列齐特II
达美康片
丙戊酸钠片
抗癫灵片
阿魏酸钠
川芎素片
盐酸地芬尼多片
眩晕停
枸橼酸他莫昔芬片
卡林优
利巴韦林滴眼液
病毒唑滴眼液
多磺酸粘多糖乳膏
喜辽妥霜剂
联苯苄唑乳膏
孚琪
醋酚氯己定栓
洗必泰
阿昔洛韦乳膏
无环鸟苷
硫酸氯吡格雷片
波立维
对乙酰氨基酚栓
小儿退烧栓
固肠止泻丸
结肠炎丸
丁桂儿脐贴
宝宝一贴灵
L-谷氨酰胺呱仑酸钠
麦滋林颗粒
曲咪新乳膏
皮康霜
多磺酸粘多糖乳膏
喜辽妥霜剂
诺氟沙星胶囊
氟哌酸
骨化醇胶囊
阿法迪三
罗红霉素分散片
安坦片
盐酸酚苄明片
竹林胺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牙痛安
甲巯咪唑片
他巴唑
羧甲司坦
化痰
醋酸甲羟孕酮片
安宫黄体
布洛芬混悬液
托恩
格列本脲片
优降糖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伤风止咳冲剂
醋酸泼尼松片
强的松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护彤
醋酸地塞米松片
地米
复方锌布颗粒剂
臣功再欣
呋噻米片
速尿片
小儿氨酚烷胺颗粒

商品名和通用名

商品名和通用名

药品的通用名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

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

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记住关键词:通用名是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的。

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比如:有一种抗感冒药品通用名叫“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的,有很多厂家在生产。

不同的厂家给自己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又取了一个商品名区别于其他厂家的产品。

所以就有了商品名叫:“盖克”、“快克”、“快康”、“泰克”、“感王”、“感康”、“感邦”、“卜康”、“古泉”、“仁和可立克”等等。

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药品通用名”一样的药品,药品标准是一样的,检验方法是一样的。

“药品商品名”是一样的药品,每个生产厂家又取了另外一个名字而已。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能够辨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还可以建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标会因为其广泛使用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其独特性和特定来源的指示作用。

下面将以一些事例来详细阐述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看一些历史上的事例。

比如,尼龙(Nylon)是一种合成纤维材料,最早由杜邦公司于1935年推出。

当时,尼龙是杜邦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其生产的一种新型纤维材料。

然而,随着尼龙在市场上的大规模应用,人们开始将所有合成纤维统称为尼龙,不再将其视为杜邦公司的专利产品。

因此,尼龙逐渐变成了合成纤维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其作为商标的独特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阿司匹林(Aspirin),它最早是拜耳集团制药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一种非处方药物,即乙酰水杨酸。

然而,随着阿司匹林的广泛使用,人们开始将其他公司生产的乙酰水杨酸制剂也称为阿司匹林,这使得阿司匹林逐渐变成了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

除了历史上的事例,现代社会也存在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例如,微波炉(Microwave)是一种家用电器,最早由雷射公司于1947年推出,并以雷射的商标来销售。

然而,随着微波炉在市场上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人们开始将所有品牌的微波炉产品都称为微波炉,不再将其视为特定品牌的产品。

这使得微波炉逐渐失去了其作为雷射公司商标的特定来源指示作用。

类似的例子还有雪碧(Sprite),它最早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一种碳酸饮料。

然而,随着雪碧在市场上的广泛销售,人们开始将其他公司生产的类似碳酸饮料也称为雪碧,使得雪碧逐渐变成了碳酸饮料的通用名称。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背后有多种原因。

首先,广告宣传可能导致商标被广泛使用和普及。

当一家公司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将其商标推向市场时,消费者可能会将该商标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相联系,从而将其作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引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名和品质条款是确保交易双方在商品交付和质量方面达成一致的重要性文件。

品名条款涉及到商品的命名和描述,而品质条款则涵盖了商品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合同中品名和品质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在合同中如何确切地定义和约定这些条款。

品名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精确的命名和描述商品在合同中是至关重要的。

品名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双方对于所涉及的商品有明确的认知和理解,避免由于命名和描述不准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1.商品的通用名称:合同中应该明确商品的通用名称,以防止产生歧义。

通用名称可以根据行业和国际标准来确定。

2.品牌名称:如果商品有特定品牌名称,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3.规格和型号:合同中应该详细描述商品的规格和型号,以确保交易双方对商品的特性和规格有明确的认知。

•确切准确:品名条款应该尽可能地准确地描述商品的名称和特征。

•可验证性:品名条款应该是可验证的,即通过合同条款中提供的信息可以明确地识别商品。

•无歧义:品名条款应该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语言,以防止引发争议和误解。

品质条款品质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描述了买方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以及卖方应该满足的质量标准。

品质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要求有一致的认知,减少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1.质量标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应符合的质量标准。

这可以是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由交易双方共同确定的标准。

2.抽样方法和程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质量检验的公正和准确性。

3.检验机构和程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量检验应由哪个机构进行以及检验程序和要求。

4.不合格商品处理:合同中应规定如何处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包括退货、更换或补偿等方式。

•明确具体:品质条款应该具体而明确地描述商品的质量要求,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语言。

•可量化:品质条款应尽可能地使用可量化的指标和标准来描述商品的质量要求,以方便后续的质量检验和评估。

通用名三个例子

通用名三个例子

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山东鲁锦公司还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普遍性,山东市场内有些经营者、有些老百姓称为“粗布”“老土布”。

本院认为山东棉纺织业历史悠久对于民间织锦人们一直称呼为“粗布”“老土布”但正如本院所查明的事实那样“鲁锦”这一称谓是上世纪年代中期为解决山东省棉花积压、解放妇女劳动力开发鲁西南民间织锦使其与现代生活结合这一背景下新起的“名字”经过多年的宣传与使用相关公众所知悉的“鲁锦”就是指代山东传统民间手工棉纺织品亦即人们所说的“粗布”“老土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

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通用名称是指某一行业内通用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通用名称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

就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而言,其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具有广泛性;就规范性而言,其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香槟" 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

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比如,“电视机”和“电冰箱”就是用来指示这两种家用电器不同的性质与用途。

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长虹”就是用来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生产者,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

简言之,商品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商标则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

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有名称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该名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通用,也就是说,是由某一经营者独家使用,还是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的称谓。

作为通用名称的特征不明显
有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通用名称”如果是约定俗成的,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鲁锦”不符合这一要求。

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将………….‟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
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的标志,……….‟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

商家把通用名称创造并使用在该通用名称的类别商品上,并在长期使用中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而申请注册。

如两面针牙膏、草珊瑚牙膏、可口可乐饮料、妇炎洁药品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产品,其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

获得以原产地域命名的产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其专用标志,不得销售这种产品。

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由当地政府牵头申报,获得了这项认证,产品市场售价比一般的同类商品高出20%。

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后期认证非常严格,第一次公示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经过专家评审后还要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总的考察期至少1年。

我国目前拥有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只有30种,包括绍兴酒、贵州茅台、宣纸、镇江香醋等。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五千年文明孕育了许许多多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

如“金华火腿”、“绍兴黄酒”、“苏州刺绣”、“烟台苹果”、“黄岩蜜桔”、“吐鲁番葡萄”、“山西老陈醋”、“中国丝绸”等,这些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便是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

对于原产地名称含义,目前世界各国尚未给予统一界定。

一般认为,原产地名称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