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通用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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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骏眉案透视通用名称的认定

从金骏眉案透视通用名称的认定

从金骏眉案透视通用名称的认定张昊中国社会科学院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有的能够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行业内广泛使用,已为交易者所公认的表示特定商品称谓或者商品属性的文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用名称一般具有规范性和广泛性要求。

持续五年之久的“金骏眉”注册商标争议案曾引起广泛关注。

福建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申请“金骏眉”商标(曾经专供外销的正山小种红茶,因“金骏眉”效应而成功撬开了内销的大门,短短几年从问世到问鼎,成为商业奇迹),初审公告后,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公司以“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

评审委仍然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金骏眉”不是茶叶的法定通用名称,相关行业也没有将其作为红茶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名称。

二审北京高院认为,“金骏眉”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称应当以法院审理期间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桐木茶叶公司和正山茶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笔者查阅了各种能见资料,对照裁判文书指出分析的证据,求证茶商,大致梳理了金骏眉产生的来龙去脉,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⓪基本得出这样的情况:几名北京的茶客想要用正山的芽头来做一种好茶,到武夷山找到正山茶叶公司,商议打造作这一高端项目,同年正山公司的茶师傅梁俊德(后创办桐木骏德茶厂,俊即取自制茶师傅的名字)制作了第一泡金骏眉茶叶,第一年产量极少且大都送往北京推介,营销策略大获成功。

同时为避免垄断,发明骏眉令的茶客还将这一方法交给了部分村茶农,以后差生了正山、外山等多种金骏眉。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

论文中商用名称和通用名称虽然商标法没有对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专门规定,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往往关系到商标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商标不同,商品通用名称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品名称,是不能被任何人垄断使用的公共资源。

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及商标侵权抗辩都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息息相关。

商品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商标如果退化为通用名称应当被撤销注册。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依靠商标引导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依靠商品通用名称指代商品种类,因此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战略意识,谨防商标退化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由于行政机关和各地法院掌握的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不一致,实践中往往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裁判,这些矛盾一般集中在商品通用名称的认知主体,认定时间、认定地域及法定标准等问题上。

本文认为,没有把握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和关公众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是商品通用名称的普遍存在形式,“约定俗成”是商品通用名称木质属性,在判断“约定俗成”的认知主体时,应当以消费者为主。

其实,实践中有关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一些分歧可在消费者认知上归于统一。

例如,空谈是以全国范围还是地区范围认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任何商品都有特定的消费群体,消费者的分布范围才是认定商品通用名称地区范围的唯一标准。

再比如,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虽然纳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商品名称具有规范性,是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但国家及行业标准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商品通用名称。

此外,实务界有时会参照公开出版物认定商品通用名称,也是因为公开出版物的记载是消费者认知的反映。

另外,由于消费者的认知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不应一概以商标申请日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以商标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从“解百纳”商标纠纷案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一个案件在经过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两审程序后,很有可能被拖8到10 年,直接影响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从_解百纳_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_李岳

从_解百纳_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_李岳

2012年第12期总第222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经贸案例】从“解百纳”案看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李岳1刘艳平2(1.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5;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摘要]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之间由于显著性的得失而发生转化。

如果商品通用名称具有显著性则可注册为商标。

反之,如果商标丧失显著性将会退化为通用名称。

在判定某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主要从“相关公众”及其“广泛性”两方面进行考查。

“解百纳”案的处理过程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商标;通用名称;解百纳[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123-03作者简介:李岳(1978-),女,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人文科学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刘艳平(1978-),女,蒙古族,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学理论。

一、“解百纳”案案情概要2001年5月,张裕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于2002年4月获准注册。

此举引起了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反对,同年7月,商标局以“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名称为由,对该注册商标作出了撤销决定。

张裕集团随后提出复审请求。

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裁定,恢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注册权。

由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2008年6月,长城等葡萄酒生产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评委作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但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编者按:作者精心梳理了2000年以来认定为通用名称的6件案例和不认定为通用名称的8件案例,以期在涉及商标通用名称认定的民事侵权、行政确权案件中,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参考~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蔡涛【案情回放】原告A制药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胶囊”。

原告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2008年B 公司注册了“舒泌通”文字及图组合商标,随后许可A公司使用在“舒泌痛胶囊”药品上。

被告C公司也是制药企业,2009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片”,“舒泌痛片”与“舒泌痛胶囊”的剂型不同但处方及治疗病症相同,系同类药品。

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名称“舒泌痛片”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原告A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舒泌痛胶囊”是知名药品,“舒泌痛胶囊”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舒泌通片”与该名称近似,被告使用此药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认为,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载明“舒泌痛胶囊”是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舒泌痛”文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被告将“舒泌痛片”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泌痛”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无权阻止被告在同类药品上正常使用该通用名称;“舒泌痛胶囊”系通用名称与描述药品性状的标准词汇组合而成,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条件。

据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舒泌通”三字是否属于药品通用名称。

如是,“舒泌通”属于公共资源,公众可以正当方式自由使用;如否,则“舒泌通”可由私人专用。

对此争议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原告:“舒泌通”三字并非直接描述药品性质、质量等信息的词汇,系商标注册人和药品最早申报人独创的词汇,本身具备显著性,满足商标注册的要求,并已经注册成功。

原告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其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药品管理部门在药品标准中将“舒泌通胶囊”记载为药品通用名称是单方面的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舒泌通”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品通用名称的充分依据。

十三种品牌的商标分析

十三种品牌的商标分析

十三种品牌的商标分析<一>(1)品牌名称:百事可乐(Pepsi-Cola)(2)品牌标志:(3)寓意:1)“探索创造互动MORE”2)“突破渴望,敢于第一”3)“渴望无限”“快乐自由”(4)评价:百事可乐自始至终选择从年轻人入手,树立其“年轻、向上、活泼、时尚、创新、流行”的形象。

百事可乐“探索创造互动MORE”和“突破渴望,敢于第一”的品牌内涵,倡导年轻人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让更多的年轻人寻找到了积极向上、实现自我的目标。

同时,为了推广这一理念,百事选择体育和音乐作为品牌基础和企业文化的载体,使百事的“新一代的选择”、“渴望无限”和推崇“快乐自由”的风格广泛地被人们尤其是青年人所理解和接受。

百事可乐与年轻人共同的精神就是挑战自我、超越自我。

‘突破渴望’正是百事的品牌核心,这要求百事始终把握时代潮流,不断创新,带给消费者全新的品牌体验。

同时,百事公司也愿意与年轻消费者一道创造更加有活力、更加创新及更加前卫的消费文化而努力。

”在场的学生表示,“作为年轻人,我们追求个性的释放,也希望自己成为有独特风格的人,因此喜欢有独特风格的产品与品牌,而百事可乐正带给了我们这样的体验和享受。

对年轻人来说,机会和理想有着无限多的空间,我们可以尽情地遐想和追求,这也是百事‘突破渴望’的寓意所在”。

百事品牌的理念是“渴望无限”,倡导年轻人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寓意是对年轻人来说,机会和理想有着无限多的空间,他们可以尽情地遐想和追求<五><二>(1)品牌名称KAPPA(2)品牌标志:(3)寓意和分析:怀有“反抗、叛逆”的态度以适应着新的生活方式。

从这个标志上可以看出上面2个相爱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看见对方,但是他们能够通过背靠背来感受对方的喜怒哀乐,他们在内心中以深深的爱着对方,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离开对方!。

<三>(1)品牌名称:惠普(2)品牌标志:(3)寓意和分析:普及天下,恩惠用户惠泽千家,普及全球。

鞋子商标名称大全

鞋子商标名称大全

鞋子商标名称大全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用文字或图片表示的,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标志,具有识别度,专用权。

因此,商标最主要的功效的具有识别度。

对于鞋子商标而言,一个具有识别度的商标可以帮助店家招财,旺铺,所以鞋子商标名称是很重要的。

鞋子商标名称案例分析一个好的鞋子商标名称可以快速地突出鞋子的优势,从而帮助吸引顾客。

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些鞋子商标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nike耐克}—美国著名品牌取名叫耐克 (nike) ,这是依照希腊胜利之神 (greek goddess of victory) 的名字而取的。

耐克 (nike) 鞋的标识是“swoosh” (意为“嗖的一声”),是由(portland state university) 的图形设计学生卡罗琳·戴维森 (carolyn davidson) 于1971年设计的。

swoosh 极为醒目、独特、有动感,也就是大家现在熟悉的 nike 的那个对勾形标志。

{reebok锐步}——英国运动鞋锐步英文名“reebok”,这个单词的本义,是指南部非洲一种羚羊,它体态轻盈,擅长奔跑。

reebok公司希望消费者在穿上reebok 运动鞋后,能像reebok羚羊一样,在广阔的天地间,纵横驰奔,充分享受运动的乐趣。

{asics爱世克斯}——日本鞋子品牌asics,是日本大家鬼冢八喜郎先生创立的跑鞋运动品牌,中文译名“爱世克斯”,意为“健康身体中的健康灵魂”。

其产品代表着日本精致、专业的民族文化。

该品牌坚持高科技、高品质的标准,研发了多项专利,将防止穿着者受伤与运动乐趣相结合,奠定了全球第五大运动品牌的地位。

{new balance新百伦}—美国鞋子商标一直以来,新百伦new balance公司极为用心的致力于制鞋工艺。

至今,一个将近100年的品牌,仍然不断以新兴的科技,孜孜不倦地开发更符合人体工学的鞋款。

以追求极度舒适的穿鞋感受为目标,结合流行设计感觉,new balance已成为复古与创新的完美代表。

商标通用化的判定

商标通用化的判定

1 商 标通 用 化 的概 念
辞 典 中 已经 列 入 的 商 品 名 称 . 该 认 定 为 通 用 名 称 , 且 对 于 同行 业 应 而
而明了, 采经营者认知标准会有鼓励和怂恿 同行业竞争者滥用商标损 或 服 务② 比如 汽 车 、 , 电视 、 自行 车 、 服装 等 等 , 特 点 为 行 业 公 用 性 , 其 起 害 商标 权 人 利 益 的 嫌 疑 。 到 辨识 商 品属 性 的作 用 。 标 与 通 用名 称 的最 大 区别 在 于商 标 具 有 显 商 由此 可见 . 商标 通 用 化 的 判 定 应 当 以消 费者 认 知 为 标 准 , 要 对 只 著性 。 标 显 著 性 , 叫做 商 标 的标 识 性 或 区 别性 , 体 是 指 该 标 志使 某 个 商 标 在 消 费 者 心 中引 起 的 第 一强 烈 反 应 是 “ 么 产 品 ” 不 是 “ 商 也 具 什 而 什 用 在具 体 的商 品或 服 务 时 , 够 让 消 费 者 觉 得 . 应 该 或 者 实 际与 商 能 它 么 品牌 的产 品 ” 则 可判 定 其 已 经 沦 为 同类 产 品 的 通用 名 称 。 。 品或 服 务 的 特定 出处 有 关 。 标 的显 著 性 不 是一 个 一 成 不 变 的 因 素 . 22 审 查 范 围 北 京 市 的 法 院 判 决 中 曾指 出 ,认 定 是 否 构 成 通 用 名 商 . “ 它会 随 着 时 间 而增 强 或 弱 化 , 标 通 用 化 就 是 商 标显 著性 由强 变 弱 甚 商 称 上 , 当 考 虑通 用 名 称 具 有 的广 泛 性 、 范 性 的 特 征 , 通 用名 称 的 应 规 就 至 由有 变 无 的表 现 。 广 泛 性 而 言 . 应 该 是 国家 或 者 某 一 行 业 所共 用 的 , 为 某 一区 域 所 其 仅 商 标通 用 化 , 商标 通 用 名 称 化 , 即 也有 学 者 称 之 为 “ 标 退 化 ” 指 商 , 使 用 的 名称 , 具 有 广 泛性 。 ”而 在 引 起 广 泛 影 响 的 “ 不 @ 兰贵 人 ” 标 案 商 某 一 商 标在 使 用 和 宣 传 过程 中 , 别 是 在取 得 了较 高 的社 会 知 名 度 之 中 , 院 认 为 .兰 贵 人 ” 为 一 种 茶 叶仅 在 福 建 、 南 、 南 、 东 、 特 法 “ 作 海 云 广 广 后. 由于 使 用 不 当 、 护 不 力 或 者 他 人 的淡 化 行 为 等 原 因 致使 其 商 标 保 西 等 地 有存 在 . 未 在 全 国 各地 都 有 ,仅 在 一 定 地 域 生产 的产 品不 能 并 “ 的显 著 性 逐 渐 退 化 , 失 了指 示 商 品 特 定 来 源 的功 能 , 入 公 有 领 域 丧 进 因为 在 中 国其 他 地 域 没 有 生 产 或 者 消 费 者 比较 少 就 否 认 这 种 商 品 的 沦为该类商 品的通用 名称。 商标通用化一般发生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名 称 不 是 ‘ 用 名称 ”, 用 名 称 中 “ 域 广 泛 性 ” 求 中 的 “ 域 “ 通 ’通 地 要 地 应 商 品 上 , 内外 发 生 通用 化 的商 标 事 例 不 胜 枚 举 , “ pr ” 阿 司 匹 国 如 Asin ( i 当 是 指产 品所 主 要 的 生 产 和销 售 、 用 地 区 , 使 而不 是 一 定 要 “ 国” 不 全 , 林 ) “ hr s热 水 瓶 、E clt ” 、T e ” mo “ sa o 自动 扶 梯 、N ln 尼 龙 . 国 的 “ ar “ yo ” 我 优 需 要 包括 根 本 就 不 使 用该 商 品 的 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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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通用化分析文/张林利[①]【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对于企业来讲,商标的保护尤其重要。

本文着重从商标名称通用化的角度,通过现状、产生原因、不利影响和应有的对策全方面剖析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威胁。

希望以此提醒企业重视商标保护,并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风险。

【关键词】商标名称通用化退化显著性使用不当前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每天有不同的企业成立、发展、倒闭。

每个企业创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创造新的价值,并将这些价值提供给消费者和社会,然后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大价值。

企业欲谋求长期生存的,应该认识到商品设计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同时商标设计还是打开商品市场的有力武器。

因此,商标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企业在发展初期,甚至发展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恰恰是商标的保护。

商标名称通用化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企业对此更是知之甚少,而事实上,这是一个相当严峻的状况,需要关注并预防。

一、现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法律保护。

但是相对于其他法律保护体系,其本身存在不成熟性,尤其是在中国。

虽然,近些年来,我们也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人们的意识尚需不断提高。

商标名称通用化现象在国外已有很多事例,近几年来也逐步影响到国内市场。

譬如,aspirin (阿司匹林)最早是拜耳公司的止痛药品牌,但在使用中发生了退化,被大家认为是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 “Thermos”(热水瓶)原为美国瑟毛斯产品公司的驰名商标,现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另外还有“W ALKMAN”等等。

我国80年代也出现过两个类似的案例,一个是“氟利昂”,一个是“吉普”,其实二者分别为氟制冷剂及越野车的商标,在使用中被认作商品通用名称。

还有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优盘”商标的通用化案件。

虽然商标通用化的威胁日趋接近,但是很多企业仍然没有足够重视。

百度推出口号“有问题,百度一下”,还有雅虎的广告语:“Do you yahoo today? ”(今天你雅虎了么?),实际上时非常危险的隐患,商标的动词化就是商标淡化的开始。

在我国,麻婆豆腐是作为一个菜名在使用,而实际上,“陈麻婆”是一个商标,如果不加以阻止,就有通用化危险。

越是大名鼎鼎的驰名商标,越是垄断经营的产品品牌,就越有可能变成通用名称。

[②]目前,也有些企业认识到商标通用化的危险,采取各种手段阻止与防范。

譬如Google公司的律师为了保护商标,阻止它成为通用词汇,已向众人与组织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该商标当作动词使用。

但是,更多的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一个新的商标战争将要打响。

二、产生原因学问之道,先知而后行。

同理而论,我们要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也必须先了解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原因。

笔者略加分析,大致为如下几点:(一)概念不清商标名称的通用化(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示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

[③]但是很多企业对于通用名称与商标没有清晰的概念,也就无法进行区分,从注册到使用留下了很多隐患。

(二)商标自身显著性弱商标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特征是注册商标的本质属性和基本条件。

[④]一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并未十分注意这个问题,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往往会牺牲一些显著性。

因为显著性弱的商标往往与商品的特点、性能、原料等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市场上容易很快给消费者留下印象,有利于推广产品与盈利。

但是,从长远看,显著性弱的商标更容易被世人误解为通用名称。

所以,这也是商标淡化,导致通用化的原因之一。

(三)商标的使用不当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同样,一个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

[⑤]1、权利人自身对商标使用不当(1)权利人将商标当通用名称使用。

有的企业在推出产品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

譬如“Thermos”(热水瓶)原为美国瑟毛斯产品公司的驰名商标,于1893年开始使用,其商品通用名称是“真空绝缘瓶”。

自1910年起,该公司在其散发的广告材料中将“Thermos”作为“真空绝缘瓶”的同义词,使之成为一种“家庭用语”在公众中广泛流传。

该公司将这种使用看作是价值300-400万美元的“免费广告”而予以纵容,直至发现使用不当想予以纠正时,为时已晚。

1956-1962年瑟毛斯公司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定“Thermos”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从此瑟毛斯产品公司丧失了“Thermos”商标专用权。

[⑥](2)新产品的名称难以被接受,企业又不加以推广一些企业的商品虽然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众人的认同感,消费者容易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淡化。

这一情况在生产化工和医药产品的企业尤其突出。

像“FREON”(氟利昂)商标就曾被当作一种制冷剂的通用名称,还有“阿司匹林”原为德国拜耳公司的药品商标,后来退化为止痛片的代名词。

另外,Aspirin原来也是经过注册的商标,现在却成为乙酰水杨酸通用名称,进入公用领域而无法专用。

2、政府对商标的使用不当政府部门作为公信力较强的部门,它的不当行为更容易引起商标名称通用化。

譬如1987年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在1989年却被作为药品名称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

如果权利人不加以阻止,该商标必定退化为一种药品名称。

3、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不当商品在介绍与推广中,一些媒体,权威机构,甚至是字典类载体对商标的错误描述也是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重要原因。

“W ALKMAN”是索尼公司出品的随身听产品的商标,当该产品在奥地利销售时,由于“WALKMAN”被《杜登字典》收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却没有遭到索尼公司的抗议,以至于奥地利的消费者只能使用该词汇来描述这种产品,于是法院撤销了“WALKMAN”商标的注册。

[⑦] 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四)其他当一个产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受众(包括消费者,企业,政府,媒体等等)容易将商标指代产品,久而久之,产品的真实名称已被遗忘,商标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Google公司就面临这样的威胁。

企业,尤其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应该重视这一点。

三、影响虽然商标名称通用化现象还不是很普遍,但是一旦企业意识到这一现象带来的严重影响,预防也就迫在眉睫。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譬如“两面针”是一个注册商标,但是两面针是牙膏中一个原料的通用名称,所以其他牙膏品牌在介绍自己产品成分时使用“两面针”并未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在商标诉讼战中,商标名称通用化是原告常用的、也是致命的进攻武器之一。

一旦法院确认商标已被稀释,也就是说商标被通用化,那么该商标的权利保护必定受到限制。

(二)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危险。

商标名称通用化,亦是商标退化的一种,一旦确认商标名称通用化,即存在被撤销的危险。

目前,对商标退化问题的态度各国不一。

最为严厉的是美国:只要商标进入公用领域,不论是否出于所有权人的原因,都会引起商标的退化,一律撤销该商标。

而法国过去不承认注册商标会落入公用领域而无法专用,只要商标所有权人不放弃其商标权,就可以继续作为商标使用。

但为了与一号指令(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之规定协调一致,法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承认了“退化”理论。

其法律规定:“商标使用人因其所为而使商标出现下列情势者丧失商标权:(1)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代用名称;(2)引人误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源方面。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商标所有人引起或容忍……商标演变成通用名称,从而在贸易界或公众眼里它已失去商标的意义,商标应自注册簿中撤销。

”总体看来,只有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商标显著性丧失时,法律才不继续保护商标权,而不能仅仅由于商标所有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变化,不予以保护。

我国修改前的商标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注册商标是否会产生退化问题,但在实践中却有防止驰名商标退化为商品名称的情况。

在80年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发出文件,鉴于“Jeep(吉普车)”与“Freon(氟里昂)”是世界驰名商标,而在其被当作越野车与氟制冷剂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时,为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要求全国范围内禁止继续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⑧](三)商标价值受到损害甚至丧失。

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拥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很多企业要经历很多年,花费极大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才能打造一个知名的商标,创建自有的品牌。

但是,一旦商标被确认为通用名称,该商标就失去了专用性,作为权利人的企业将失去部分甚至全部的商标权。

该商标将成为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不能代表权利人生产的商品。

多年的心血付之一炬。

四、对策我们了解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原因,认识了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重大影响,就应该积极应对,防止或制止商标的名称通用化。

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应对:(一)明确通用名称与商标的概念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简单而言即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其核心指向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特有的品质,其作用在于将一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

[⑨]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确定性”的属性。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通用名称与商标有着明显区别,商标的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辨明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而非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一个商品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参照以下两个方面:①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是否已经列入该商品名称,已经列入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②是否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以表示某类商品,如果是,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⑩](二)注册商标时注重显著性申请注册商标,首先其构成要素必须符合要求。

而且,构成要件符合要求的商标还必须具有显著性。

[11]商标的显著性越强,越容易获准注册,也越符合法律保护的标准,越不容易被他人的行为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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