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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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1.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
求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跟进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附件6第1部分相关要求,结合行业发展管理需要,我司制订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8),现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表格格式反馈意见及建议至邮箱********************.cn,邮件标题标注为“CCAR-121部规章反馈意见”。

也欢迎任何个人反馈意见与建议。

附件:《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8)修订稿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3年11月30日。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CCAR-121部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CCAR-121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发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新要求,对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近年来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对CCAR-121部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主要内容此次CCAR-121部修订,除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新变化进行了国内规章转化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一)在运输航空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结合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制度安排,调整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提高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标准,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条件要求,细化了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修订记录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6年4月4日第四次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2月18日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9.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9.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129.5条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公共航空运输: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

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

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d)湿租: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e)主任监察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代表其签署运行规范的人员。

新建 中国民航关于飞机最低油量的规定

新建 中国民航关于飞机最低油量的规定

新建中国民航关于飞机最低油量的规定中国民航管理部门对最低油量的规定针对最近几天,微博、民航论坛里都在热议“油量门”事件,笔者查阅了民航安全法规,找到了其中详细的针对飞行器油量等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5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第121.555 条最低油量的宣布(a)当出现最低燃油量状况时,机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向空中交通管制员宣布“最低油量”;(2)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剩余的可用燃油还能飞多少分钟;(3)继续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同意的航路飞行;(4)通知飞行签派员,已宣布了最低油量;(5)如果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者在无雷达地区实施运行,报告现在位置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b)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条的规定做到每小时一次可靠定位,则再加上飞行这一段时间的10%;(3)然后,按规定需要备降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如果b款中要求有备降机场)(4)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45 分钟。

b.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本条批准的燃油量实施运行时,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1)如果预计飞行时间不超过6小时,应按照121部第121.639条中规定的适用于国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要求进行签派和放行。

如果预计飞行时间超过6小时,则在签派或放行单中,至少为目的地机场指定一个备降机场。

(2)不得根据121部第121.641条和第121.642条关于国际定期和仪表飞行补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规定签派或放行该次飞行。

(3)只有相应天气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综合情况表明气象条件满足下列要求,才能签派或放行该次飞行:(a)在预计到达签派或放行的目的地机场的时刻,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经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进近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b)在预计到达任何一个必需备降机场的时刻,该机场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经批准的备降机场仪表飞行规则进近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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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航空主管部门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审定和认证的一套
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提高运输效
率和质量。

一、规则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从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包括定期航班和包
机运输。

该规则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和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制定和修订。

二、审定条件
1.承运人必须具备维护飞机空气适航、飞行标准、机组服务和地面操
作等方面的能力。

2.承运人的管理机构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且能够有
效执行安全管理系统和运行控制。

3.承运人必须拥有适航合格的飞机、设备和工具,并且要定期对其进
行维护和检查。

4.承运人必须制定并执行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飞机事故、劫机、疫情等。

5.承运人必须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包括飞行员、机械师、空乘人员等,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审定程序
1.承运人向航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航空主管部门对承运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
机构、操作人员、飞机空气适航、飞行标准等。

3.航空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飞机和设备的适航性、
维护记录、安全管理系统等。

4.航空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和模拟飞行考试,对承运人的机组人员进行
能力评估。

5.承运人根据航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如有必要,
要重新提交申请。

6.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承运人的改进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运行合格。

四、审定后的要求
1.承运人获得运行合格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运营,确保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2.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机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3.承运人必须配备并维护适航合格的飞机和设备,及时更新和修复。

4.承运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
部评估。

5.承运人必须主动报告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工作,如有安全
事故或严重违规行为。

五、违规处罚
1.如果承运人违反规定的审定条件和运营要求,航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运营许可证等。

2.对于严重违规的承运人,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运行合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六、改进机制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国内航空运输的发展需求,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修订审定规则,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

总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法规。

通过对承运人的审定和监管,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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