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铺租赁合同中定金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中定金规定一、定金的定义及作用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或者双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在商铺租赁合同中,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增强合同的信誉度,以及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定金的数额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定金数额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是,定金的数额不宜过高,以免给承租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通常情况下,定金的数额为一个月租金的1倍至3倍之间。
三、定金的支付及退还1. 定金的支付:承租方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定金。
定金支付后,合同即告生效。
2. 定金的退还:如果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支付的定金。
定金的退还应当在租赁期满、双方结清其他费用后进行。
四、定金罚则1. 出租方违约:如果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改变商铺用途等,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定金。
2. 承租方违约:如果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等,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扣除定金。
五、定金合同的解除1.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
2. 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3.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解除的,双方应当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六、定金争议的解决1. 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发生定金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2. 调解组织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人民法院诉讼: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一方不同意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定金规定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增强合同的信誉度。
采购合同 定金

采购合同定金采购合同定金是一种重要的保证金形式,用于确保买卖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和履约。
本文将介绍有关采购合同定金的一些基础知识和要点,帮助有需要的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定金的定义和作用定金是指买方在订立采购合同时支付给卖方以表示购买诚意的一笔钱款。
定金的支付通常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阶段,也是交易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定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定金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诚实和信用,减少一方无中生有或变卦取消交易的可能性。
其次,定金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买方的购买意愿和财务实力,以便卖方更加安心地执行合同。
最后,当一方违约时,定金可以作为违约方的赔偿金或是衡量标准之一,有助于解决纠纷。
二、定金的支付和退还1. 定金的支付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定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买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将定金支付给卖方。
支付定金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渠道。
在支付定金时,双方应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和合同记录,以作为后续争议解决的依据。
2. 定金的退还如果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完毕,定金应该返还给买方。
如果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规定退还时间,则一般应在买卖双方完成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后,及时退还定金。
然而,定金也可能会因为一方的违约而导致无法退还。
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如果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可能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三、定金的法律保护在中国,定金的支付和退还问题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金额、比例和退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除了合同法,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定金的支付和退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维权和解决争议。
四、定金的注意事项1.明确约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定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退还条件等,以减少后续争议的产生。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担保的合同。
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收取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定金合同中,支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支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支付方交付定金后,即承担了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将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2. 定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若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定金收取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定金应当在实际交付时生效。
定金的交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银行转账等。
当事人应当确保定金的实际交付,并保留相关凭证。
3. 定金的退还(1)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2)合同解除或终止,定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因定金支付方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②因定金接受方违约,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当退还给定金支付方。
4. 定金的效力(1)定金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四、定金收取的注意事项1.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

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利益,公司特制定本定金管理制度。
二、定金支付方式1. 客户在与公司合作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合作保证金。
定金支付方式可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客户支付定金后,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合同作为证明。
三、定金金额1. 定金金额根据合作项目的不同而异,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和客户需求确定。
2. 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定金或支付不足,公司有权拒绝合作或终止合作。
四、定金退还规定1. 客户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定金。
2. 客户在合作过程中提前终止合作,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剩余定金退还给客户。
3. 客户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五、定金管理1. 公司专门设立定金管理账户,将客户支付的定金存入该账户,并进行专门管理。
2. 公司将在财务报表中做出定金账户明细,确保定金安全。
3. 定金管理由公司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确保定金不被挪用或滥用。
六、处罚规定1. 客户未按时支付定金或支付不足的,公司有权拒绝合作或终止合作,并可根据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2. 客户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公司有权扣除定金或追求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或调整,修订后的内容同样适用。
3. 客户在支付定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制度,对相关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咨询。
以上为公司客户定金管理制度,如有需要,可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详细了解。
感谢您的合作!。
定金合同生效条件

定金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少于购房款的20%。
比如说,购房者另当别论的商品房的价格就是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无法少于20万元。
2、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于主要存有如下几种:1、订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签订合同金。
“表述”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Ource签订合同金。
做为主合同设立或生效要件而签订合同的定金,称作成签订合同金。
当事人在合约中签订合同存有成签订合同金的,定金未交货,则合约不设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签订合同定金并明晰则表示定金的交货形成合约的设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备成签订合同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引导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货定金,仍应宣称主合同的设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众所周知,我们在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时,比较喜欢与商家协商一致后,通过交付定金的形式来互相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关于定金都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就跟着的一起来看看关于定金的有关规定都有什么。
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定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纠纷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除了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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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订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与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 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要件而约定的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 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其次,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再
次,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最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其虽然与定金均为合同担保方式但其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不同于一般形式的金钱质,其担保的是债权,而押金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次,法律规定不同。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再次,设定主体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另外,设定数额限制不同。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最后,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