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完整版)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

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1.《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自起施行.2.列入江苏省湖泊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4.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5.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6.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后实施。
7.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8.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以下的区域。
9.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报告。
10.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11.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的河口线以内的坡面、、水域、沙洲。
12.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都要发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
13.确因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14.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 .15.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要求。
16.所有河道一律不准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确因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向当地申请。
17.防汛抢险的经费、物资和器材,由各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18.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筹集的经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和等项开支.19.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侵占河道处以罚款。
20.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21.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负责地下水资源量、的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1996.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水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1、《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自起施行。
2、列入江苏省湖泊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4、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5、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6、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后实施。
7、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8、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以下的区域。
9、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报告。
10、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1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的河口线以内的坡面、、水域、沙洲。
13、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都要发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
14、确因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15、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
16、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要求。
18、所有河道一律不准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确因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向当地申请。
19、防汛抢险的经费、物资和器材,由各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1、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筹集的经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和等项开支。
22、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侵占河道处以罚款。
23、县(郊区)、乡(镇)管理的工程,由各县(郊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作出具体规定。
水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1、《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自起施行。
2、列入江苏省湖泊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4、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5、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6、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后实施。
7、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8、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以下的区域。
9、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报告。
10、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1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的河口线以内的坡面、、水域、沙洲。
13、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都要发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
14、确因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15、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
16、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要求。
18、所有河道一律不准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确因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向当地申请。
19、防汛抢险的经费、物资和器材,由各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1、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筹集的经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和等项开支。
22、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侵占河道处以罚款。
23、县(郊区)、乡(镇)管理的工程,由各县(郊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作出具体规定。
江苏省河道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
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
水利工程水法律法规试题及参考答案

水利工程水法律法规试题及参考答案1、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怎样取得取水权?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适用告知听政义务的种类有哪些?3、《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4、《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什么制度?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采取异地保存的条件是什么?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什么责任?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制作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怎么办?8、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谁进行管理和使用?9、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多少米?10、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怎样决定?11、对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如何处理?12、对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如何处理?13、湖泊保护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4、《徐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15、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是什么?16、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什么?17、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什么要求。
18、防汛抢险的经费、物资和器材,由谁统一管理和使用?19、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如何处罚?*20、《徐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施行?21、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什么制度?22、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怎样进行?23、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怎样?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哪个部门?27、是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8、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怎么办?29、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应当怎么办?30、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计算?31、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是什么身份?3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6、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办?3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怎么样?38、水行政处罚应遵循什么原则?39、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4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证据有几种?4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有哪些?4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制作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怎么办?4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4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4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采取异地保存的条件是什么?46、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怎样决定?4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哪些行政处罚?4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适用告知听政义务的种类有哪些?4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怎么办?50、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谁决定?51、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谁决定?52、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是什么?53、防汛物资实行怎样管理?54、行洪区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55、防汛抗洪是怎样规定的?56、《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57、在《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应当怎么办?58、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如何收费?59、占用补偿费多长征收征收一次?6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61、防洪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62、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怎样?63、河道、湖泊管理的原则是什么?64、国务院设立什么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6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6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67、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多少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6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69、占用补偿费由哪个机关负责征收?70、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
水利工程水法律法规试题及参考答案

水利工程水法律法规试题及参考答案1、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怎样取得取水权?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适用告知听政义务的种类有哪些?3、《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4、《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什么制度?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采取异地保存的条件是什么?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什么责任?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制作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怎么办?8、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谁进行管理和使用?9、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多少米?10、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怎样决定?11、对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如何处理?12、对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如何处理?13、湖泊保护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4、《徐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15、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是什么?16、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什么?17、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什么要求。
18、防汛抢险的经费、物资和器材,由谁统一管理和使用?19、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如何处罚?*20、《徐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施行?21、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什么制度?22、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怎样进行?23、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怎样?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哪个部门?27、是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8、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怎么办?29、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应当怎么办?30、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计算?31、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是什么身份?3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6、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办?3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怎么样?38、水行政处罚应遵循什么原则?39、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4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证据有几种?4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有哪些?4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制作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怎么办?4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4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4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采取异地保存的条件是什么?46、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怎样决定?4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哪些行政处罚?4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适用告知听政义务的种类有哪些?4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怎么办?50、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谁决定?51、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谁决定?52、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是什么?53、防汛物资实行怎样管理?54、行洪区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55、防汛抗洪是怎样规定的?56、《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57、在《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应当怎么办?58、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如何收费?59、占用补偿费多长征收征收一次?6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61、防洪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62、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怎样?63、河道、湖泊管理的原则是什么?64、国务院设立什么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6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6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67、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多少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6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69、占用补偿费由哪个机关负责征收?70、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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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文件编号】【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
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
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
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
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为避免双重收费,体现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
补偿费。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的。
每月每平方米0.2~0.8元;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01~0.05元;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每月每张(道、处)10一50元。
各省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标准。
对历史遗留占用面积较大企业和困难企业收费标准的减免办法,由各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占用补偿费按每半年征收一次。
占用人缴纳的占用补偿费可以纳入生产、建设、经营成本。
第八条各市、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将本市、县(市)收取的占用补偿费在每年年底之前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10%。
第九条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应上交省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逐级上交省财政专户。
具体财务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观测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管理技术的研究;专业培训、《河道工程占用证》工本费支出等。
上交省的占用补偿费用于流域性河道工程维修、管理、被占用情况调查以及全省河道行业管理等。
第十条占用补偿费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河道主管机关应事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使用。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占用补偿费的收支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占用行为给河道堤防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占用人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对拒不缴纳或逾期不如数缴纳占用补偿费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省及各市、县(市)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本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开征以后,本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