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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物业使用的规范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维护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社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物业共管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物业类型。
第三条定义1.物业:指通过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主体。
2.物业管理公司:指由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
3.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共管区域内的合法产权人。
4.公共区域:指物业共管区域内的公共交通道路、楼道、广场、停车场等非私有性质的区域。
5.业主大会:指物业共管区域内所有业主的代表集会,是业主决策的最高机构。
6.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和服务合同。
第四条物业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物业管理应根据相关规定,公平对待所有业主。
2.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应对物业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物业管理应优先维护社区的公共安全和环境。
4.合作共建原则:物业管理应与业主一起共同参与物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2.组织和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4.安排物业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5.管理物业费用,并做好财务管理工作;6.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1.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并按时完成服务内容;2.管理和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保证正常运行;3.组织定期的物业巡查和维修工作,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品质;4.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高业主的居住满意度;5.提供业主咨询和反馈的渠道,并及时回复;6.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侵害。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1.确保业主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受侵犯;2.维护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3.定期清理和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4.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5.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向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立物业管理组织的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制定管理规定和价目表,明确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由业主共同组织,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物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流程科学、高效。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全天候、全天候的物业服务,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与权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路灯、水电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秩序,包括楼道、垃圾桶、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便利设施和服务,如物业维修、快递收发、小区安保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编制业主管理规定,明确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小区良好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业主、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业主管理规定样本、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进行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管理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小区的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综合体,以及养老院、学校、医院等特定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居民、业主之间的沟通合作,形成社区和谐稳定的局面。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保洁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明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享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权利,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享有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但应当按规定使用并保持其整洁。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业主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执行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缴纳物业费。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接受居民、业主的监督,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责任人,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向居民、业主公告。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爱护物业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终止;(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或者其他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项目的运营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项目的良好运营。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包括维修保养部门、安保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责,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业主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收费、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管理、充分参与物业决策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并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各类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维修、保养、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切实维护物业项目的安全,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依法合理,严禁强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和附加费用。
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机构应事先公示费用使用计划和决策情况。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如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本文档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包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为用户提供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管理经验和专业素质,并按照规定成立专业团队,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职责和权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安全、绿化、亮化等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活动,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清洗公共设施,并组织居民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绿化工作,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绿化景观,打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小区内的规划管理方案,合理规划道路、停车位、公共空间等设施,提升管理品质。
第四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洁、保安等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给用户,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正合理,不得强制要求用户支付不合理费用,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附件:⒈注释:●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对小区、大楼等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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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物业管理条例文档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版物业管理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下文是对物业管理法的介绍。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