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制止学术不端行为,营造“勤奋守信,创新向上”的学术氛围,结合XXXX大学的学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措施。
第二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XXXX大学所有教职员工和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XXXX大学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学术规范:1、秉承“自强不息,全面发展”的校训和“奋发蹈厉,庄敬自强”校园精神,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探求真理,服务社会。
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3、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4、刻苦钻研,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5、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论文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6、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
7、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身攻击。
8、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三篇)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习成绩,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建设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风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德育为先,兼顾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
第二章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第四条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提高学生素质为根本,以全员育人为基础,以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学风建设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学风建设的组织和领导第六条学风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机构是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
第七条学风建设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学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学风建设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学风建设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学习保证制度、学风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等。
第九条学风建设的方式包括课堂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风宣传和实践活动等。
第五章学风建设的指导机制第十条学风建设工作要建立健全指导机制,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计划和措施,监督和评估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学风建设的指导机制要围绕学生发展的全过程进行,锻炼学生思维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章学风建设的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学风建设工作要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学风建设工作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优秀教师,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风建设工作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学校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共同推进学风建设的合力。
第七章学风建设的评价机制第十五条学风建设的评价机制是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学风建设的评价机制要以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评价,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价。
某高校(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某高校(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为贯彻落实xxx和xxx等相关文件精神,秉承学校“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弘扬科学精神,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
教师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指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教师以及以xx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等,学生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学校将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重在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工作的三公开、三落实,即:公开机关办事机构,落实首问责任制;公开工作人员职责,落实限时办结制;公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学风建设工作体系第五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文科处、研究生教育中心、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检查学校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编制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学风建设是全校综合性工作,各相关部处应该既分工又合作,共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各相关部处的工作分工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考核管理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教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处、文科处负责;研究生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等工作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和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监察处负责。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范本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提高学校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并加以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领导应对学风建设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明确学校行政干部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第四条学风建设应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为基础,以优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和管理制度为保障。
第五条学风建设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发展潜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整体升级。
第二章学术道德建设第六条学术道德是学风建设的基础,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伦理观。
第七条学术道德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严守学术规范,不从事学术不端行为;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不剽窃;主动参与学术讨论,尊重不同意见;诚实守信,不捏造、不歪曲数据。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教育制度,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界限,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学术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生的责任和使命感。
第十条学校应组织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如学术讲座、学术竞赛等,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行为规范建设第十一条行为规范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在学校内外的行为要求和禁止。
第十三条学校应组织开展行为规范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行为规范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四章环境建设第十五条教育教学环境是学风建设的重要保障,学校应不断优化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术成就。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文件,领导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
第六条尊重研究对象的原则。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
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第七条真实准确的原则。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真实准确的原则。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2024年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学校,包括全部本科院校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学风建设,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应当贯穿学校的全部教育活动,从课堂教学到校园文化,形成全员参与的学风建设的大环境。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定期评估学校的学风建设情况,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风培育第六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思维和科学方法,引导学生在学习中注重思考和创新。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加强学风建设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规定学生在学术研究中的行为准则,并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自律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个人修养。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课程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设多样化的课程和选修课程,为学生的自主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学风活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风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组织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注重学生体育锻炼,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加强体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四章具体措施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增强教师的教育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高校、大学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和科学严谨的优良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建设优良学风是学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三条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落实、公开,重在健全工作体系,形成主要领导主抓,全校师生全面动员、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落到实处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主要措施第四条坚持教育引导,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学术规范指南和学校相关制度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学习和培训内容。
(一)在学生中重点进行学风、考风教育;(二)在教师中重点开展科学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
第五条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科研立项、科研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职称评定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严肃查处学风违纪和学术违规,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严格执行《学校学校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学风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对查处结果按规定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加强口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实现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常规化。
(一)将学风建设工作纳入学校和各部门每年年初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二)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学风建设特色活动;(三)学校和各部门对学风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自查自纠。
第八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典型宣传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等,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风尚,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应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自主、协作、探究、创新为核心,以实现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学风建设应贯穿于高等教育全过程,包括招生、教学、管理、评价等方面。
各级学校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风建设的具体细则。
第二章学风建设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学风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学习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二)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其他相关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促进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加强学校和班级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学风建设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应制定学风建设的具体目标和工作计划,明确学风建设的重点和重点任务,确保学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体制,推进素质教育和全人培养。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学术讲座、展览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学术追求和创新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风建设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学校应明确学风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学风建设的成效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学风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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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
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
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
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
高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
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
高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
高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
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省教育厅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科学技术处,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社会科学处),负责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
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高等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条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学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
学校设立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教育厅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
(二)高校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高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四)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五)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高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
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
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
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六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