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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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新农合对开展江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启示

新农合对开展江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启示

一、小额保险开展借鉴新农合成功经验(一)销售推广渠道新农合低费用、高保障,广受农民欢迎,参合率比较高。

我们收回的问卷数据显示江苏省新农合覆盖率为98.34%。

新农合的成功与它亲民式本土化的营销手段不无关系。

小额保险发展可以藉由新农合优良的销售推广渠道。

例如村干部推广制度。

本村的村干部走村入户宣传,比发放宣传资料更经济低碳,而且村干部与本地区农民接触较多,由他们亲自甚至一对一的宣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会得到提升,再辅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的充分有效利用,效果会更好。

从我们的问卷中也可以看出,77.59%的被调查农民是通过村干部了解新农合的,说明村干部宣传覆盖范围较广。

小额保险相对于新农合,政策支持的力度稍小。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展小额保险业务是微利甚至是亏本生意,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在节省人力物力和其它各种费用上开动脑筋。

在现阶段保险公司获利有限,但是通过开拓广大的农村市场,将成本降低到一定程度,将来获利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收费报销渠道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为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只要缴纳30元,按年缴纳。

收费方式分为三种:政府委派乡村干部上门收取,农民自行到收费点缴纳和网上缴纳。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其依托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网络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众多县乡级卫生所卫生院等通过审核被认定为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极大方便了参合群众的就近就医。

小额保险目前一般采用“全村统保”方式,即一个村一张保单。

要拓宽小额保险保费征收途径,完善理赔服务措施,可以借助新农合的收费和报销渠道,实现一站式收费,一体化服务。

在便民的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消耗,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全面推进,农民对新农合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新农合各级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例如新农合机构的计算机与各个定点医院计算机的联网,实现就医用药费用的及时报销,省去了以前农民先行垫付、事后手工结报的不便。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1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2 —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并降低其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2. 定义及范围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范围适用于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被保险人为中小企业,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3. 保险责任及限额3.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贷款违约导致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贷款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情况。

3.2 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对每笔贷款的保险限额有一定的限制。

该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金额以及其他风险评估因素进行确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限额。

4. 保险费及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保险限额确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2 赔偿一旦被保险人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不超过保险限额。

5. 保险合同生效及终止5.1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获得保险单的情况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保险单上所指明的日期。

5.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情况:•被保险人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金额;•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了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期满。

6. 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6.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公司将根据通知内容进行核实,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赔偿手续。

6.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核赔。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来增加其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产品旨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障,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时能够获得担保,并在出现贷款违约情况时给予赔付。

二、保险责任及赔付范围1.保险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违约的风险进行承保,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将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

2.贷款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企业严重违约行为等。

具体的违约行为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并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1.保险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整个期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2.投保条件一般包括企业资质、风险评估和保费支付。

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按时支付保费。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计算1.保险费率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等级和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

不同的贷款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越高表示风险越大。

2.保险费计算是根据贷款金额和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具体的保险费计算公式由保险合同约定,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理赔和赔付处理1.中小企业发生贷款违约情况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查和审批。

核查和审批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3.核查和审批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如果理赔申请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赔付款项将直接支付给贷款机构。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终止或解除:1.中小企业贷款已经全部偿还或解除的;2.投保人提出解除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的;3.发生不可抗力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江苏开发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

江苏开发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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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农 村 保 险 产 品 这 4 涉 农 保 险 产 品 。 主要 为农 村 款

江 苏 开 发 零 村 小 额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今 后 江 苏 省 人 保 分 公 司 将 加 大 宣
小 额 家 财 险 、 外 险 、 康 险 、 副 产 品 传 力 度 . 作 折 页 、 报 、 务操 作 手 册 意 健 农 制 海 业 货 运 险 等独 立 或 组 合 型 产 品 。 分 实 现 等 系列 配套 产 品 .并 将 这 4 产 品 作 为 充 款 了 农村 保 险 需求 多 样 化 选 择 。 同 时 . 在 农 网销 售 渠 道 的 专 用 产 品 . 达 相应 计 下 条 款 设 计 上 充 分 考 虑 了 农 民 群 众 保 费 划 指 标 . 出 专 门 费 用 . 大 考 核 奖 励 拿 加 承 受能 力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度 . 以期 迅 速 形 成 一 定 的规 模 和 影 响 按 照确 保 不 亏损 、略 有 盈 利 的原 则 。 制 力 . 好 地 服 务 三农 、 持 江 苏 新 农 村 更 支 定 费率 条 件 . 优 化 承 保 理 赔 规 定 。 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苏政办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0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江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指根据《试点方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农村地区销售的特定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赔简便等特征。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

江苏虽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整体水平高于全国,但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农民因家人患病、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江苏地区试点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以为中低收入农民提供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提升我省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我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一)资格准入。

各人寿保险公司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并享受放宽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等优惠政策措施。

(二)制定方案。

取得试点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认真按照《试点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备案。

工作方案应包括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拟试点的保险产品、拟采取的业务模式,以及宣传、承保、理赔、风险管控等管理服务措施。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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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为配合江苏省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二)自然人须已在江苏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凡经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紫金(备案)[2009]N122号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50%,即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50%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上述约定的保险人免赔的那部分必须全额自行承担,不得就该部分再向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日的30日以后的 4时止。

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3.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4.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3.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5.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三)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抵押人的资格证明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4.抵押物基本状况;5.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通过保证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三)多户联保贷款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3.联保小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基本信息说明等。

(四)保证担保方应提供的资料.企业单位担保: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担保:身份证、工作证、工资本、签订《担保承诺书》、个人担保额度为担保人年收入的 倍以内。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在每月 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本条款第三条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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