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青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青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在青岛,有个地方可真是大家解决矛盾的“终极武器”,那就是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这儿简直就是个“和谐小天地”,不管你遇到啥烦心事,来这里一趟,保准能让你心情舒畅,仿佛春风拂面。
想象一下,你和邻居为了停车位争得不可开交,双方都是“剑拔弩张”。
可一进这个调解中心,气氛立刻变得轻松起来,调解员笑容满面,像和煦的阳光一样,瞬间融化了双方的心结。
说到调解员,他们可是“高人”。
经验丰富,嘴巴甜得像蜜,能把你心里的不快一一捋顺。
就像老话说的“良药苦口”,他们的建议有时听起来有点生硬,但你会发现,那些话真是切中要害。
比如邻居之间的纷争,调解员可能会说:“要不这样,咱们找个公平的办法,互相让一步,和气生财。
”这话一出,大家都能点头称是,矛盾立刻烟消云散,和睦气氛随之而来。
再说这里的环境,绝对让人一见倾心。
宽敞明亮的大厅,墙上挂着“和为贵”的标语,仿佛在时时提醒大家:别把小事闹大,咱们还是好邻居。
这儿的茶水也很不错,随时都有热腾腾的茶水和小点心供大家享用。
喝着茶,吃着点心,听着调解员的声音,原本紧绷的神经渐渐放松下来,仿佛是到家一样温暖。
在这个中心,大家可以畅所欲言。
调解员会认真倾听,不会随便打断你。
你可以把心里的委屈说出来,像倾诉心事的闺蜜,调解员就像那位耐心的朋友,一边点头一边给你回应。
这种氛围,让人感受到理解和被重视,心里的郁结也逐渐化开。
调解的过程其实也是个学习的过程。
通过沟通,双方都能了解到对方的苦衷。
比如一开始你可能觉得对方简直是“无理取闹”,可经过几轮说说笑笑,你会发现,原来大家都是为了生活而烦恼,没什么过不去的坎。
正如老祖宗常说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钥匙”,这个地方就是个钥匙库。
更妙的是,调解员还会提供一些小技巧,帮助大家在以后的生活中少一些摩擦,多一些理解。
比如“有事好商量”,简单的道理,却是解决问题的绝招。
和对方聊聊生活琐事,找共同点,原本的敌对立场就会被打破。
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方案

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方案
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整合多种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
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适宜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矛盾纠纷信息。
3.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调解组织网络向基层延伸。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加强律师调解工作,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4. 完善调解程序和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调解程序和衔接机制,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推动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形成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5. 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
加强经费保障,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
总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推动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还需要注重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社会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式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针对矛盾纠纷,构建有效的调解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调解机制在矛盾纠纷解决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注重对事实和证据的审理,而调解机制则更加注重双方的沟通、协商与妥协。
通过调解,矛盾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减少矛盾的激化,解决矛盾并最终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
二、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通常需要很长时间,而调解机制能够更快地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 降低社会成本:传统诉讼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
相比之下,调解机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能够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增强当事人参与感:传统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缺乏积极的参与感,而调解机制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增强其参与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立法保障: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首先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保障。
要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职责,为调解提供法律支持。
2.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法院调解外,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机构的作用,提供多元选择的渠道。
3. 培养专业化调解人才: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化调解人才。
应通过培训班、短期培训、资格认证等方式,培养更多的调解人才,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水平。
4. 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在加强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
通过建设调解信息系统,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服务,提高调解效率,降低成本。
5. 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理,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成为迫切需要。
本文旨在提供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的范本,以便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能够参考和借鉴。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1. 组织架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应设立统一的组织架构,包括领导机构、调解协调部门和工作人员。
(1)领导机构:由中心主任负责领导,副主任若干名组成,负责制定和推行相关政策和措施。
(2)调解协调部门:主要负责调解纠纷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应设立区域性调解协调部门和专业化的调解委员会。
(3)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法律顾问、矛盾纠纷调查员等,他们应接受专业培训,并严格遵守中心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 职责(1)矛盾纠纷调解: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通过沟通、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2)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矛盾纠纷解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的认知和了解。
(4)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负责矛盾纠纷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工作流程和程序1. 案件登记:当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到中心的调解范围时,相关当事人可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案件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案件受理,并审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调解协调:经受理后,中心应进行调解协调,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促成和谐解决。
4. 协议签订:调解协调成功后,中心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
5. 评估和跟踪:中心应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评估和跟踪,确保协议的执行和效果。
6. 数据统计和分析:中心应定期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1. 资金保障:中心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其正常运转。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矛盾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程度,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建设,这些中心的运作和效果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制度进行建设,以促进其更加高效、公正、便民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为了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
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
其次,要设立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依靠分级管理的方式,将权责明确、职责分工的原则贯穿到各个层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健全工作流程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办事效率,我们需要积极构建健全的工作流程。
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将有关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到系统中,方便查询和统计。
其次,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受申请、调查取证、矛盾纠纷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我们需要加强人员培训。
首先,要制定相关培训计划,组织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矛盾纠纷调解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矛盾纠纷案例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让工作人员能够真实地感受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
四、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首先,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果、社会满意度、工作人员的绩效等方面的指标。
其次,要建立一个信息反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并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3篇)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职能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一、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而且乡镇协调中心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调解;二、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三、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四、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合法、合情、合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五、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六、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2)是指青莲镇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联动合作,共同参与调解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让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支持和协助。
具体的制度安排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部门联席会议: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特定案件进行讨论和协调。
会议可以由镇政府或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牵头组织,各部门代表可以就案件的处理方案、支持资源等进行交流和协商。
2. 资源共享:不同部门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共同提供调解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例如,公安部门可以提供安保保障和矛盾纠纷的调查取证支持;司法部门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教育部门可以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3. 信息共享: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共享与矛盾纠纷相关的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法律政策等。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一、前言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处理好矛盾纠纷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种基础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是政府、社区和法律机构必不可少的职责之一。
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调解机构的职能愈发重要。
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从完善机构、流程、法规、宣传等方面阐述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二、机构建设设立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是社会化解矛盾的有力手段。
在机构建设上,应建立多个层次、多方面的机构,从而能够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
如为大型企业和公司设立和管理内部调解机构,针对小规模问题和民间纠纷设置区、县、市级层面的调解机构等,以应对不同层次的问题。
同时,完善该机构的人员结构,应有资深法律人士、市民、权威代表等人组成,在具备丰富经验和权威性基础上,通过调解达成维护双方利益的共识。
三、流程管理由于矛盾纠纷的种类众多,调解处理工作流程的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流程管理上,可以依据不同矛盾纠纷类型分别处理。
首先,各类矛盾纠纷的双方需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人应携带必要的证据材料。
接着,机构应对申请流程和资格审核进行严格评估。
评估过程应考虑双方意见并及时通知结果。
当机构认为矛盾缺乏调解条件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给出专业意见。
在确定调解程序后,应对双方展开沟通、调解,寻求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方便达成共识,应及时为双方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正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过程失败,机构应积极配合双方去往法院审理。
最后,机构应定期进行跟踪检验,以确定调解协议是否得到成功执行。
四、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府服务,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应该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和不良社会团体的干扰,应该建立完善的调解法律制度。
在制度建设上,应制定出更为详细的规则,如调解员的资格认证、矛盾纠纷受理流程、调解协议的公正性等,对于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以及纠纷的各个阶段,都应详细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5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____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
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
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
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
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____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____,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
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
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
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
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____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____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____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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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荫河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
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
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
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
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
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
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
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
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来镇、赴哈、到省、进京上访,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事先排查出来并未报上一级调处中心,或者虽已排查出来但未有效地跟踪调处并未将调处结果报上一级调处中心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
(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
(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办结报告制度
1、凡属本中心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应组织专门力量,严格遵守调处时限,及时调处或分流指派调处,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因。
2、属一般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3、属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在自受理之日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
4、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一般调处1—3次。
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仍然不服或不能平息事态,则应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依司法程序办理,本中心不再受理。
5、矛盾纠纷办结后,须在当日内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考核奖惩制度
1、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对乡镇、村(社区)和镇级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2、考核的主要内容:矛盾纠纷的调解率与成功率;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激化、非正常死亡、民转刑、集体性上访与群体性械斗。
3、考核由镇协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4、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提名,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审查,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5、对没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导致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年终的综合考核挂钩。
职责分工
人民调解工作由镇司法所牵头,调解主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
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主动与法庭和有关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协商制度,主动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的,向法院庭、有关部门提供调解情况;对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由镇信访办牵头,镇政府司法看,办配合,调解主体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主要职责任务是:发挥行政主体优势,运用经济、行政、仲裁等手段,调解矛盾纠纷;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和公信度;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要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调解工作由镇法庭牵头,调解主体为基层人民法庭。
主要职责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室,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前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不断推进司法调解向其他领域拓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