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的自治事务,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自治组织,是住宅区内业主行使自愿管理和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业主利益,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促进住宅区和谐。
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统一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的民主组织,负责处理业主共同事务、行使自治权力,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公共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住宅区的根本大政方针和制定基本方针。
第八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及其他相关职位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别事项或者业主发起的议题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参加,每一套住房对应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实行常务办公,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置业主大会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等。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解决。
第十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明确委员职责和责任,做到各职责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十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一、前言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旨在维护和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
本章程旨在规范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力和职责,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选举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报名参加,并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应公开、公正、透明,并遵循多数原则。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连任。
2.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3.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应提供业主咨询、投诉处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三、权力和职责1. 维护业主权益委员会应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小区规划、修缮和改造等决策过程,确保业主的声音被充分听取。
2. 管理公共设施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停车场、游乐场等。
委员会应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 组织社区活动委员会应组织和协调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节日庆祝、文化艺术展览、体育比赛等,旨在增进业主之间的友谊和凝聚力。
4. 解决纠纷和投诉委员会应设立纠纷解决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委员会应采取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依法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5. 财务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小区的财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维修基金等。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工作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 (2)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目的与宗旨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内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全体业主享有与会、发言和表决权。
2.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 业委会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并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
三、业委会成员的选举与任期1. 业委会的组成业委会由7-9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2.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以绝对多数原则确定。
3. 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业委会的职权与责任1. 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有权召集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定议程、组织会议,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2. 监督小区管理和服务业委会有权监督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 管理财务和资产业委会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做好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管理,确保小区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 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有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
5. 撤换业委会成员如业委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违反章程,或违背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对其进行撤换。
五、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1. 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并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业主,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信息。
2. 业主大会的决策业主大会的决策以出席会议业主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重大事项和涉及业主权益的决策应由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业委会的运行与管理1. 业委会例会业委会应定期召开例会,就小区管理和服务等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2. 业委会工作报告业委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报告,向业主公开业委会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通用章程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通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住宅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公正公平,服务业主,促进和谐。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每栋楼或每个小区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大会推选产生。
第七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可连续连任。
第三章职责和权益第十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住宅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监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和交涉;(四)组织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五)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和决策;(二)依法代表业主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和协议;(三)依法监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五)依法享有其他与业主权益相关的权益。
第四章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住宅区内的业主组成。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由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听取和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选举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三)决定住宅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四)解决住宅区内的重大事项和纠纷。
小区业委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民主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业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业委会的职责:1.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合同;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4. 收集、整理、使用小区公共收益;5.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6. 组织小区的公共活动;7. 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和秩序;8.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职责:1. 选举、罢免业委会成员;2. 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4. 制定、修改本章程;5. 决定小区的公共收益的使用;6. 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7.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8.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采取书面、公告或者网络等形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表决权,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公开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监督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4.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5. 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物业;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经典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经典版一、总则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规范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维护业主权益,促进住宅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二、组织结构1. 业委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由住宅区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 业委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务,由业委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3. 业委会成员任期为2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2届。
三、权力与职责1. 业委会享有住宅区内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力,代表业主行使权益,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秩序。
2. 业委会有权制定住宅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设施使用办法,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 业委会负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绿化养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纠纷。
4. 业委会有权与住宅区内的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四、选举程序1. 业委会成立前,住宅区内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筹备组,负责筹备业委会选举工作。
2. 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织召开,全体业主享有参加、表决的权利。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以多数票通过。
3. 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应当签署《业委会成员承诺书》,承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五、业委会运作1. 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成员的表决通过,决议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
2. 业委会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工作,如有不能履职情况,应当主动请辞,由业委会补选新成员。
3.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透明,防止财产流失和滥用。
六、业主权益保障1. 业委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2. 业委会有义务协助业主维权,处理住宅区内的纠纷和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委会应当积极组织业主参与住宅区的公共事务决策,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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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 根据本物业辖区公共契约和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 管委会组成及任期
1. 管委会由 人(如 7~17),为单数)组成。
2. 管委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 人(如 1~2人),从管委会成员中选出。
不为管委会成员。
成。
5.管委会委员每届任职 3 年,可连选取连任。
每届 3 年举行换届选举。
6. 在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送。
三. 笤员资格确定
1. 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 担任。
2. 下列人员,不得被选拨担任管委会委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
(2) 被宣布已破产或被兼并收购者;
3. 管委会视情况可聘请执行秘书 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为或
4. 管委会成员主要由业主 (代表) 大会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中选出, 部分委员
可以从辖区公安派出所、 办事处、 居委会、政府房管部门等行政机构选派代表组
(3)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4)因犯罪被判处过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咱者;
(5)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
3.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其委员资格:
(1)因出现第九条各款情况而不合格者;
(2)在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连续 3 次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
(3)以书面向管委会主任或秘书辞职的;
(4)以业主身份被委任,该委员已不再为业主;
(5)根据公共契约不再符合委员要求条件;
(6)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终止其委任。
4.委员在任期届满前,除以上原因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其委员职务。
四.管委会职责
1.(业主)管委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为本物业辖区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
全体业主。
2.管委会一经成立,可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处和房管局注册备案,成为业主自治社团法人。
3.管委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汇报本年度工作:
(2)拟订、修改管委会章程,提出公共契约的修正案;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3)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5)审议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并迅速答复;
(6)审议本物业辖区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审核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财务报表;
(8)监督物业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9)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执行管理规定,履行公共契约,及时缴纳管理服务费和管理维修基金;
(10)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力与物业管理人的纠纷;
(11)掌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决定其追加费用和动用时间、额度;
(12)对违反公共契约、本章程、管理合同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
(13)代表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或被告);
(14)以长远眼光,维护辖区声誉,提高知名度。
5.管委会具有下列权益:
(1)物业辖区内共用部分的广告发布权和相应收益权;
(2)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或按成本价转让的管理用房产权;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成本价或微利价转让的经营用房产权。
6.管委会应尽义务: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及时履行各项职权,不得延误有关工作;
(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政府部门疏通关系;
(4)管委会提取法律诉讼时,应尽快告知业主;
(5)涉及业主和住户利益和管委会决议,应尽快张贴公布;
(6)管委会或委员换届、改选时,完整移交文件、资料、基金。
五.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
1.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任可作为注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负责召开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3)检查业主大会、管委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业主大会、管委会报告;
(4)领导管委会妥善配合管理人工作;
(5)代表管委会处理对外事务;
(6)核签有关文件和财务帐目;
(7)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罚权,在事后向业主大会、管委会及时报告。
2. 委员的职责:
(1)在管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委员的职责:
(2)对提交会议的文件、资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有向主任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4)查询或调查专项工作,有权调阅档案、文件,约见有关当事人;
(5)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6)收集、整理业主和住户意见,提出议案;
(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执行秘书职责:
(1)处理及保存来往文件;
(2)公布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3)负责委员会内部文件的起草;
(4)初审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财务帐目;
(5)制定、执行管委会的财务制度;
(6)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档案。
六.管委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1.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或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每月(如 6 个月)举行 1 次,由执行秘书召集;
(2)临时会议由 5 名以上委员职名要求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2.会议通知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主任不在时,可委托 1 名副主任主持,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物业管理人以及建设部门、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4.会议法定人数人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表决中出现赞成与反对票相同时,会议主席另加一票表决权。
七.管委机构、费用、报酬
1. (业主)管委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可设立一个执行秘书专职岗位。
2.管委会的费用包括:
(1)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费用;
(2) 召开管委会会议的费用;
(3)执行秘书行政费用和支付薪金;
(4)调研和差旅费;
(5)管委会委员的任职补助金。
3. 费用报销方式:
(1) 管委会的费用可按每年万元定额确定;
(2)实报实销;
(3)从辖区每年总费用中按%提取。
确定的费用可在管理人财务帐户上列专户核算。
八. 附则
1. 本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2. 本章程经通过或修改通过后 1 个月内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本章程解释权归(业主)管理委员会。